乌兰察布一法院对2名男子发布悬赏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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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都县人民法院执行
悬赏公告
(2019)内0923执31号
为最大限度的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孙智与王存亮民间借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存亮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孙智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王存亮,男,197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市东西大院云海苑27号楼3单元7号。公民身份证号码:140227197110130038。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王存亮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王存亮实施拘留的,给予10000元现金奖励;举报王存亮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145140元及利息。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474-6914103 15624660975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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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都县人民法院执行
悬赏公告
(2019)内0923执91号
特此公告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执行部门可以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人民法院还可以对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其高消费。
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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