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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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知
各单位、商家店铺、广大居民: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的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现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及垒旺火的区域(一)广场:乌兰察布广场、纳尔松广场、中心广场、新世纪广场、桥西广场、通州路广场、学府广场、文化广场、广电广场;
(二)公园:桥西体育公园、朝阳公园、儿童公园、小树林公园、卧龙山公园、老虎山公园、人民公园、如意湖公园、榆树湾公园、白泉山公园、植物园、街心公园、文化公园、时代公园、白海湿地公园、白海公园;
(三)居民小区:瑞宁名苑、新时代家园、红楼新苑、安大国际家园、经贸融城、阳光颐园、家和新苑、春夏秋冬文慧苑、滨河小区、碧海家园、荔景小区;
(四)油库、加油站、液化气供应站(点)、变电站、高压线、机动车停车场或者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以及废品收购点等场所;
(五)车站、机场、医院、养老机构等。
二、在禁燃区域内,任何单位、个人在任何时间都不得燃放各类烟花爆竹。
三、严格按规划的临时烟花爆竹销售点进行销售。
四、公安、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环保等有关部门,应配合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确保工作落实到位。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物业公司等单位做好监管工作,并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印发、张贴宣传材料,明确管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切实加强安全管理。
五、对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将依据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鼓励市民举报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举报热线:12319、110。
特此通知集宁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20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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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来源: 集宁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活力集宁
| 整理编辑: 乌兰察布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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