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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民一审被判7年!曾任乌兰察布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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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7日上午,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大法制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原副秘书长、法制工作委员会原主任被告人张民犯贪污罪、受贿罪一案,以被告人张民犯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八十万元;被告人张民涉案赃款、赃物已退缴,部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剩余部分继续追缴,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告人张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的职务便利,在任职单位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侵吞公共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0余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
被告人张民利用其担任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或其职务形成的影响力,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677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鉴于被告人张民受贿罪有自首情节,贪污罪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部分赃款、赃物已退缴,依法予以从轻、减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代表、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及其他人员到庭旁听了宣判过程。(刘珂欣 魏春霞 段镔倩)
个人简历:
1985年7月至1990年7月,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书记员;
1990年7月至1992年7月,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副科级助审员;
1992年7月至1995年6月,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正科级助审员;
1995年6月至1997年4月,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处级审判员、告申庭副庭长、研究室副主任(其间:1994年7月至1996年1月,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法院挂职任副院长);
1997年4月至2000年3月,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2000年3月至2004年3月,乌兰察布盟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
2004年3月至2011年12月,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
2011年12月至2016年1月,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
2016年1月至2020年6月,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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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 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整理编辑: 乌兰察布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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