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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日起,废止!

敬请关注☞ 乌兰察布生活 2022-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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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9月26日消息,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为了适应我国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根据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废止以下行政法规:
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9号公布 根据2004年12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02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7号公布)
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年5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5号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社会抚养费,再见!

三项被废止的行政法规中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此前备受关注

社会抚养费起始于上世纪80年代,一直是约束生育行为的重要手段,最初叫“超生罚款”1992年改为“计划外生育费”。1996年,行政处罚法施行后,进一步明确对于“超生”可以征收“计划外生育费”。


2000年3月,中央8号文件明确规定实行征收社会抚养费征收制度。同年,财政部、原国家计生委联合下发文件,要求各地将“计划外生育费”改为“社会抚养费”。不过,近年来,随着生育形势变化,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不一、收支混乱等情况也多次被舆论诟病


2021年5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明确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7月20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公布,明确实施三孩政策、取消社会抚养费


那么

中央文件发布后

对之前违反规定生育三孩的

是否还征收社会抚养费?

国家卫健委曾表示

↓↓↓

1.已经依法作出征收决定并执行完毕的,应当予以维持

2.已经作出征收决定但尚未执行完毕的,已经征收部分不予退还,未征收部分不再继续征收

3.尚未调查或作出征收决定的,不再受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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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 新华社、中国政府网

📝整理编辑: 乌兰察布生活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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