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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一男子微信群内辱骂他人,被拘留十日...

敬请关注☞ 乌兰察布生活 2022-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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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微信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社交工具。通过微信,大家可以方便的交流、沟通、获取信息。然而,有些人把微信却当成了自家的地盘,随心所欲,口无遮拦,想说什么就说什么,想骂谁就骂谁,全然不顾法律的约束,结果只能给自己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近日,商都县公安局三虎地派出所接到多名群众报警称,三大顷乡新海子村微信工作群有人辱骂诽谤他们,请求派出所处理。

接到报警后,民警立即展开调查取证工作。经调查,12月4日,一名名叫“喜欢”的微信用户,在“新海子村网上交流群”和“新海子网上学习群”俩个微信群内,持续3个小时不断辱骂他人。
经查此人为新海子村民王某,因不满情绪,酒后无事生非、故意制造事端,在微信群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民警依法对王某进行传唤,王某到案后对其寻衅滋事行为供认不讳,经民警现场批评教育,其已认识到自身错误。目前,王某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10日。

在此提醒广大网民开展社交活动时如果在网络上损毁他人名誉构成侵权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应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不能为所欲为。
民警小课堂: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此外,在网络发布不实言论也同样违法。《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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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来源: 平安商都

| 整理编辑: 乌兰察布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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