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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泄愤14楼住宅扔下手机平板水果刀,处理结果引起舒适
11月29日,一起高空抛物入刑案件在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蒋某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该案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发布以来,上海首起涉高空抛物刑事案件。
此前,8月16日,蒋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11月7日,闵行区检察院向闵行区法院提起公诉。11月25日14时,该案在闵行区法院大法庭公开审理。庭审中,检察院根据刑法规定,对蒋某作出一年以上一年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
闵行区检察院指控:2019年8月1日17时许,被告人蒋某因家庭矛盾,通过开锁人员撬开其父母位于上海市闵行区江航路的住宅房门,持棒球棍对家中物品进行打砸。后被告人蒋某又将手机、平板电脑、水果刀等物从14楼的高处扔出窗外,砸落在小区公共道路及楼下停放的三辆轿车上,严重影响公共安全。案发后,被告人蒋某打电话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闵行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蒋某为发泄情绪,将手机、平板电脑、水果刀等物从高处抛下,砸落在小区公共道路上并砸坏楼下停放的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综上,被告人蒋某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意见同时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多次实施的;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