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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泄愤14楼住宅扔下手机平板水果刀,处理结果引起舒适

来源:广州日报(ID:guangzhoudaily)

从14楼住宅抛下手机、平板电脑、水果刀?
砸坏了3辆车
不幸中的万幸是
没有人员受影响
赔偿车主损失就能完事?
NO!!!

自11月14日
最高法“意见”出台后
上海首例涉高空抛物刑事案判了
涉事男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不!能!缓!刑!

最高法“意见”出台后,上海首例涉高空抛物刑事案判了。
11月29日,一起高空抛物入刑案件在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蒋某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该案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发布以来,上海首起涉高空抛物刑事案件。

14楼扔下水果刀 被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追责


8月1日,蒋某为发泄情绪,将手机、平板电脑、水果刀等从14楼扔出窗外,砸落在楼下停放的三辆轿车上。经估价,被砸的三辆轿车物损合计人民币4293元。

此前,8月16日,蒋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11月7日,闵行区检察院向闵行区法院提起公诉。11月25日14时,该案在闵行区法院大法庭公开审理。庭审中,检察院根据刑法规定,对蒋某作出一年以上一年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

闵行区检察院指控:2019年8月1日17时许,被告人蒋某因家庭矛盾,通过开锁人员撬开其父母位于上海市闵行区江航路的住宅房门,持棒球棍对家中物品进行打砸。
后被告人蒋某又将手机、平板电脑、水果刀等物从14楼的高处扔出窗外,砸落在小区公共道路及楼下停放的三辆轿车上,严重影响公共安全。案发后,被告人蒋某打电话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闵行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蒋某为发泄情绪,将手机、平板电脑、水果刀等物从高处抛下,砸落在小区公共道路上并砸坏楼下停放的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蒋某表示对检察院的指控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希望法院可以对其依法从宽处理。

资料图。书童 摄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法院:被告人行为不宜适用缓刑


11月29日,闵行法院审理后认为,蒋某因家庭矛盾,为发泄不满,将手机、平板电脑、水果刀等物品从14楼高处扔下,部分物品砸落在小区公共道路上,砸坏该道路上停放的三辆机动车,虽未造成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考虑到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对于检察机关及辩护人关于减轻处罚、从宽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但蒋某在案发小区与其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熟悉环境,因家庭矛盾为泄愤将财物抛下楼,其危害公共安全故意性明显。被告人行为已对不特定人员的人身、财产构成严重威胁,不宜适用缓刑。

综上,被告人蒋某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资料图。书童 摄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背景:高空抛物入刑 最高可按故意杀人罪论处
今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确认高空抛物入刑,甚至“故意高空抛物最高可按故意杀人罪论处”。《意见》一经出台,立刻引发了社会关注和热议。
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意见同时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多次实施的;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

高空抛物
近年来一直是大众关心的焦点


但愿这个上海首例涉高空抛物刑事案判决
能起到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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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怒!男子为泄愤14楼住宅扔下手机平板水果刀,处理结果引起舒适》
整合澎湃新闻、钱江晚报(qianjiangwanbao)、成都商报(cdsb86612222)、新华视点
编辑:梁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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