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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赫 | 法律融贯论之集大成——《论法律与理性》

2005年,68岁的亚历山大·佩策尼克出乎意料地与世长辞。当时,他作为世界法哲学大会(世界法哲学与社会哲学协会)的主席以及一名科学家依然非常活跃。

在他多产的学术生涯中,著作不乏。因此从中选出最重要的一本是一项冒险的工作。如果非要进行这项工作,那么理当选择《论法律与理性》一书。在这本书中,佩策尼克试图将他关于法律证成之本质与法律之本质的多股思想进行整合。因此当这本书再版时,本序言是对科学家亚历山大·佩策尼克的适宜礼赞。该书再版发行给公众了解佩策尼克法律推理的洞见提供了新机会。当然,在佩策尼克眼中更重要的可能是,公众还可了解他为追求更好洞见所做的不懈努力。那些洞见已由相互交织贯穿其中的主要文本与许多附带讨论所阐明。

1989年,作为瑞典语著作《权利与理性》的扩展改进版,《论法律与理性》首次面世。同时,该书也是建立在佩策尼克与阿尔尼奥、阿列克西的早期合作以及佩策尼克的《法律证成之基础》(The Basis of LegalJustification)一书之上。在这个意义上,这本书是一个至少具有10年跨度的研究系列之概要。然而对于佩策尼克自身而言,这一概要并不意味着他在该领域智识努力的终点。逻辑领域的新发展与他以不太复杂的逻辑手段试图表达的思想十分契合,这激发了他的热情,并鼓舞他将这些发展结合入新研究当中。至《论法律与理性》面世,阿尔尼奥与佩策尼克合作了很长一段时间,在本书那个明晰的首版序言中,阿尔尼奥将该书置于当时流行的智识背景之中。我并不试图重复阿尔尼奥已经尽善尽美的工作,而将在原著作的基础上吸收新的科学洞见,试图指出在《论法律与理性》首版之后佩策尼克的思想发展。

“该书是关于法律融贯论的一个概要,其基本思想是合理支持以及理由权衡,其他所有部分皆是对这一思想的评述。”

这一序言的开篇值得我们认真对待。首先应注意,佩策尼克的理论是一种融贯理论,这意味着佩策尼克拒斥那些免于讨论的基础理念,因为包括“一切皆可怀疑”的一切皆不免于怀疑,融贯论就是处理这些怀疑的方式。这种把一切东西置入合理讨论的意愿不仅是佩策尼克科学工作的中心特色,亦是其性格的典型特征。尽管佩策尼克本已着手讨论这种建构批判的可欲性,但由于他发现不可能放弃这一想法而并未实施。这种态度正是佩策尼克其人的特点。

要对佩策尼克的融贯论方法有恰当理解,就要求我们能区分拉兹所言的“认识融贯论”和“构成融贯论”。在“认识融贯论”中,融贯被视为对某些东西能否具有某对象域知识资格的一种检验。在“构成融贯论”中,融贯被当成是对象域的一种特征。结合法律,这一区分可归结如下:根据“认识融贯论”,仅当某种法律理论(充分)融贯,它才可被视为法律知识。对于“构成融贯论”而言,融贯是法律自身的特征,而并非仅是知识的特征。将“构成融贯论”运用于法律中的典型例子是德沃金的整体性法律理论。对“构成融贯论”而言,由于其与“认识融贯论”所处之事相异,故关于融贯的传统认识论文献与之并不相关。

然而佩策尼克对此持有异议。他坚持关于融贯的认识论工作,并发展出了一套法律本质的理论。如其在前言所说,法律融贯论并非法律知识论。虽然在本书中他并未阐述这一主题,但在之后的一篇论文中,这个问题得以明释。佩策尼克在文章中写到“……法律是关于一切事物的最融贯理论的所言之物”。在此,传统的本体论和认识论顺序发生了调转。根据传统顺序,我们首先拥有实在,其次才推演出关于实在的理论,在理想情况下即形成知识。实在并不依赖于我们关于它的知识,而知识却依赖于实在。对法律来说,传统顺序调转后,我们首先拥有知识,或在更好的情况下我们拥有了已证成的理论,其次我们才推演并拥有了理论客体。法律实在的本质依赖于我们关于它的已证成理论,而非相反。虽然在我们谈及的这篇论文中并未明确处理这一问题,但我认为这种调转顺序与法律是社会实在的一部分有关。对社会实在而言,事实以一种极为复杂的方式依赖于我们对它们的观点,反之则不然。

佩策尼克的融贯论使其需要某种融贯标准。通过运用与阿列克西合著论文中的研究成果,他揭示了《论法律与理性》一书中那些甚为复杂的理论。虽然佩策尼克从未放弃那篇文章中所阐述的观点,但他对这一观点“一个好的融贯理论是一种关于一切事物的理论”的意涵表现出了极大热情。“一切事物”不仅包括所有传统知识对象,如物理世界及其规律、社会世界,亦包括道德在内的“应当领域”,以及就当前目的而言最为相关的接受和拒绝某理论的各种标准。如果一个融贯理论包括了这些标准,那么融贯也会要求包括那些应当被合理接受的附加信念,同时不包括那些应当被理性拒绝的附加信念。这意味着关于信念接受与拒绝的标准无需成为对融贯说明的一部分,而仅需将其交由融贯理论自身即可。那么,融贯所剩的唯一要求就是:一个融贯理论包括根据自身而应被接受的一切,同时不包括根据自身应被拒绝的所有。虽然这一关于融贯的抽象观点并未减轻阐述“什么是应当接受的”的困难,但它使难点从融贯的定义转换到融贯的详述之上。在最后一本书中,佩策尼克似乎也采纳了这一观点,他说:“……阿列克西-佩策尼克的融贯标准看起来更像是一种法学研究理论的接受集合之部分,而非一般性的哲学融贯论。”

融贯建立在合理支持以及理由权衡之上是佩策尼克融贯论最重要的一个方面。当他写《论法律与理性》一书时,合理性的范式仍为演绎有效论证。这类论证的问题是论证链条的强度以倒转方式与前提的似真性互联。例如:

所有小偷当罚

约翰是小偷 


约翰当罚

该论证从逻辑上看无瑕疵,然而第一个前提可能是错的。虽然小偷通常当罚,但并非所有小偷都承担了责任。简言之,第一个前提表述过强以使其不再为真。但对演绎有效论证而言,这种强前提是必要的,唯有如此,才可从“约翰是小偷”的前提得到“约翰当罚”之结论。如果第一个前提替换为“一般而言,小偷都当罚”,那么“约翰当罚”这一结论则无法演绎推出,而“仅仅”是可废止推出。关于可废止推理的讨论已在法律理论中越发流行,但当《论法律与理性》一书问世时,所谓非单调逻辑(一种最适宜处理可废止性的逻辑)在法理论中的运用才刚起步。佩策尼克是首先强调如下观点的其中一人:法律论证通常并非以演绎逻辑的有效标准去支持结论。原因之一是,很多论证虽对结论提供了理由,但这些理由仍要与其他诉诸相反结论的理由进行平衡。另一原因则在于规则通常“过于包容”以至于无法适用于所有在严格意义上落入其范围内的情形。

法律推理是可废止的,这一想法已成为《论法律与理性》一书的主要特征。当处理可废止推理的逻辑工具在20世纪90年代得到越发广泛运用时,佩策尼克立即拥抱了这一趋势,并运用这些逻辑工具将其之前的思想以一种更为现代的专业术语表述,即法律论证无法以保真的形式支持结论。《论法律与理性》一书内容异常丰富,使得无法在此讨论所有细节,即便当中涉及的所有论题也无法在此展开。我仅恳促读者自己去探索佩策尼克是怎样阐述“建立于合理性支持与理由权衡之上的法律是融贯的”这一思想。读者当然不必全盘接受书中观点,这本与该书精神相悖。如果佩策尼克仍然在世,他定会鼓励读者发展自身观点,与其观点形成对话。故读者应相互交流新思,以继续法律理论合理发展之进程,如此,则法律亦然。

 亚普·C.哈赫

Jaap C.Hage

(本文作为“第二版序言”,载[瑞典]亚历山大·佩策尼克:《论法律与理性》,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本书是熊明辉、丁利主编的“西方法律逻辑经典译丛”之一,目前译丛已出版7种,还有13种在翻译或出版中;已出版图书的详细信息请关注本号或点击丛书名进行超链接)



商品:论法律与理性

作者:[瑞典]佩策尼克 著   陈曦 译

开本:32

定价:49元

ISBN:978-7-5620-5877-9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6年5月


内容简介和作者、译者简介


     本书是关于法律融贯论的一个概要,其基本思想是合理支持以及理由权衡。该理论事关法律本质,强调理性在法律中的作用,拒绝将理性的作用局限于演绎逻辑之适用。在充分理解分析哲学成果(包括专业性成果)的基础上,本书以分析哲学的语言提供了一种法律理性主义理论。这种精确分析一般与法实证主义理论相关且具有与狭义自然法相左的哲学立场,但在决定何为法律这个问题上,这种精确分析却又与其同样强调理性的作用。此外,该书预示并影响了发生于20世纪90年代的法律逻辑发展,即非单调(可废止)逻辑在分析法律推理中的发展。

亚历山大·佩策尼克    1937年生于波兰克拉科夫,1955年在加格罗林大学师从著名法现实主义学者欧普力克(Kazimierz Opalek);1966年成为克拉科夫大学法律方法研究所的教授;1978年成为隆德大学法理学和“法律与计算”领域的教授;1983年于隆德获得了哲学博士学位;1991年被任命为芬兰科学院的外籍院士;2003年至2005年间一直担任世界法哲学和社会哲学协会的主席。曾担任由克鲁格出版社出版的“法律与哲学图书馆”系列丛书的主编,“法哲学和社会哲学档案”以及世界著名法哲学杂志《法理》的编委会成员。研究领域众多,其中尤以法律论证和法律融贯论为重。在多年的学术生涯中,其著述颇多。《论法律与理性》一书为其法律融贯论思想集大成之体现。

陈曦    男,1986年出生,本科、硕士均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师从熊明辉教授,现为深圳大学法学院教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法哲学、法律逻辑,尤其专于法律规范性理论研究。曾获2014~2015年度国家奖学金,迄今已在学术刊物《社会科学家》、《中国政法大学学报》发表论文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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