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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明辉 丁利 | 奠基之作:“西方法律逻辑经典译丛”又添新作

编辑学堂 2022-04-13


法律逻辑有时指称一组用来评价法律论证的原则或规则,其目的是为法律理性和法律公正提供一种分析与评价工具;有时意指一门研究法律逻辑原则或规则的学科,即一门研究如何把好的法律论证与不好的法律论证相区别开来的学科。


自古希腊开始,法律与逻辑就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甚至可以说,逻辑学实际上就是应法庭辩论的需要而产生的,因为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前分析篇》中的“分析方法”后来演变成“逻辑方法”,它实际上是针对当时的智者们的论证技巧而提出来的,这些智者视教人打官司为基本使命之一。亚里士多德把逻辑学推向了对普遍有效性的追求,这导致了这样的结果:论证的好坏与内容无关,而只与形式有关。19世纪末,亦即在弗雷格(Frege)发展出了数理逻辑之后,“形式逻辑”一度成为“逻辑”的代名词。法律与逻辑的关系似乎渐行渐远。因此,有人说逻辑就是形式逻辑,根本不存在特殊的法律逻辑,故法律逻辑至多是形式逻辑在法律领域中的应用。事实上,法律推理确实有自己的逻辑,并且这种逻辑指向的是与内容相关的实践推理。正因如此,如佩雷尔曼(Perelman)所说,在处理传统上什么是法律逻辑的问题时,有人宁愿在其著作中使用“法律推理”或“法律论证”之类的术语,而避免使用“逻辑”一词。


20世纪50年代,以图尔敏(Toulmin)和佩雷尔曼为代表的逻辑学家们开始把注意力转向实践推理,特别是法律推理领域,开辟了法律逻辑研究的新领域。特别是非形式逻辑学家与论证理论家们把语境因素引入到日常生活中真实论证的分析与评价上来,这为法律逻辑研究找到了一个很好的路径。如今,法律逻辑研究需要面对“两个大脑”:一是“人脑”,即法官、律师、检察官等法律人是如何进行法律论证的;二是“电脑”,即为计算机法律专家系统中法律论证的人工智能逻辑建模。前者的逻辑基础是非形式逻辑,而后者的逻辑基础是形式逻辑。如果说形式逻辑对论证的分析与评价仅仅是建立在语义和句法维度之上的话,那么,非形式逻辑显然在形式逻辑框架基础之上引入了一个语用维度,因此,我们不再需要回避“法律逻辑”这一术语了。


“西方法律逻辑经典译丛”系列图书翻译项目由教育部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山大学逻辑与认知研究所、广东省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山大学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研究中心以及中山大学法学院公共政策与法律制度设计研究中心共同策划,该系列图书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入选本译丛书目的图书均为能够代表“西方法律逻辑”最高学术研究水平的经典著作,计划书目为开放式,既包括“西方法律逻辑”经典教科书,又包括其经典专著。首批由广东省“法治化进程中的制度设计与冲突解决:理论、实践与广东经验”项目资助出版,第一批推出9部译著,分别是《法律与逻辑》、《法律逻辑研究》、《法律推理方法》、《诉讼逻辑》、《论法律与理性》、《法律论证:有效辩护的结构与语言》、《前提与结论:法律分析的符号逻辑》、《建模法律论证的逻辑工具》、《虚拟论证:论法律人及其他论证者的论证助手设计》,第二批计划出版11部译著,《对话法律》、《平等的逻辑》《锚定叙事理论》、《推理导论》、《证明责任、假定与论证》、《宪法权利的逻辑》、《自由权利的逻辑》、《诉答博弈》、《法律谈判简论》、《法律证据与证明》、《论证、故事与刑事证据》。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相信本译丛之出版不仅有助于推动我国法律逻辑教学和研究与国际接轨,而且为法治中国建设提供一种通达法律理性和逻辑理性、实现公正司法的工具。

 

 

熊明辉   丁  利

2014531



法律推理方法(2015年1月版)

      本书在波兰于2004年和2006年出版过两次,于2006年由施普林格(Springer)出版了英文版。本书要处理的是法律推理领域中的方法论问题,目的是提出总体的解决方案,其旨趣还在于,不仅要超越一种任意选择的法律范式,而且要超越法律科学的界限。在这本书中,作者讨论了最根本的四种法律方法:逻辑、分析、论证和诠释,并表明了这些方法的精确性(科学性)、实用性。这些方法不仅在法律理论和实践中得到广泛运用,而且在其他领域、尤其是在哲学和逻辑领域也得到了发展。本书阐述了不同于广泛存在于欧洲和英美学界的一种哲学方向的法律方法观念,为研究法律方法、甚至于当代社会科学中运用的方法提供了很好的切入点。因此,本书不仅可以成为法律人获取“利器”的重要路径,成为法学专业学生的教科书,而且也与哲学、政治学、社会学、心理学甚至经济学领域的专家学者密切相关。

耶日·施特尔马赫    法学家、哲学家,波兰克拉科夫市(Krakow)雅盖隆大学(Jagiellonian University)法哲学与法律伦理学系主任、教授,海德堡和奥格斯堡大学荣誉博士。出版专著17本,发表学术论文200多篇。

巴尔托什·布罗泽克    法学家、哲学家,波兰克拉科夫市雅盖隆大学法哲学与法律伦理学系、哥白尼跨学科研究中心教授,出版专著15本,发表学术论文80多篇。

陈伟功  男,哲学博士,1972年生于山西盂县,现于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法政学院工作。主要研究领域为建设性后现代理论(伦理学、法哲学、政治哲学方向)。学术成果:专著《直观抑或预设:马克斯·舍勒对康德伦理学的现象学批判及其意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年版);译著《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北京出版社2011年版)、《新工具》(北京出版社2008年版)、《悲剧的诞生》(北京出版社2008年版);代表性论文有“怀特海的价值论”(载《求是学刊》2013年第5期)、“建设性后现代主义视域中的法律逻辑”(载《逻辑学研究》2013年第2期);代表性译文有“利科是过程哲学家吗?”(载《求是学刊》2012年第5期)、“法律与生态文明”(载《法学杂志》2011年第2期)。


建模法律论证的逻辑工具(2015年1月版)

        本书是作者1993年著名博士学位论文之完全扩充修改版。为了为人工智能的法律应用提供哲学基础,它研究了法律推理的逻辑方面。它尊重法律推理常常发生在争论背景之下,注意到了法律给出不一致以足够空间,这意味着律师的推理是在有例外可能性之下进行的,并且伴有矛盾的法源,在没有非演绎推理如类比推理前的情况下是无法进行时推理的。本书表明,与通常所说的相反,如果使用在逻辑与人工智能领域中关于所谓非单调推理和可废止论证的最新进展,并且如果逻辑被认为是一种工具而不是法律论证的模型,那么这些特征逃脱不了逻辑分析。本书与法哲学、人工智能、逻辑以及论证理论领域的学者相关,并且也能作为人工智能与法、非单调推理和法律论证的研究生课程教科书。

亨利·帕肯    男,1960年生,荷兰乌得勒支大学信息与计算机科学系讲师,格罗宁根大学法学院和人工智能系教授。1985年和1988年分别在格罗宁根大学获得法学硕士学位和哲学硕士学位,1993年在阿姆斯特丹自由大学获得哲学博士学位,其博士学位论文标题是《建模法律论证的逻辑工具》。其主要研究领域有:计算论证、非单调逻辑、人工智能与法、论证理论、计算机科学等。2008~2009年任国际人工智能与法协会(IAAIL)主席,现任论证计算模型协会(COMMA)执行委员会主席,荷兰法律知识与信息系统基金会(JURIX)主席,《人工智能与法》(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nd Law)、《论证与计算》(Argument and Computation)以及《逻辑与计算》(Logic and Computation)杂志编委会成员。

熊明辉    男,哲学博士,1968年生于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广东省“珠江学者”特聘教授,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现任中山大学哲学系教授和逻辑学专业博士生导师,中山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生导师,教育部普通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山大学逻辑与认知研究所副所长,中国政法大学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教授,广东省普通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山大学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研究中心研究员。主要研究领域有非形式逻辑、法律逻辑、论证理论、人工智能与法、证据法学等。代表性专著是《诉讼论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代表性教材是《逻辑学导论》(复旦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代表性论文有《论法律逻辑中的推论规则》(载《中国社会科学》2008年第3期)和《自然语言论证评价的逻辑分析》(载《哲学研究》2006年第10期),代表性项目有2006年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基于非形式逻辑的法律论证研究”和2013年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逻辑理性根基”。


论法律与理性(2015年5月版)

       本书是关于法律融贯论的一个概要,其基本思想是合理支持以及理由权衡。该理论事关法律本质,强调理性在法律中的作用,拒绝将理性的作用局限于演绎逻辑之适用。在充分理解分析哲学成果(包括专业性成果)的基础上,本书以分析哲学的语言提供了一种法律理性主义理论。这种精确分析一般与法实证主义理论相关且具有与狭义自然法相左的哲学立场,但在决定何为法律这个问题上,这种精确分析却又与其同样强调理性的作用。此外,该书预示并影响了发生于20世纪90年代的法律逻辑发展,即非单调(可废止)逻辑在分析法律推理中的发展。

亚历山大·佩策尼克    1937年生于波兰克拉科夫,1955年在加格罗林大学师从著名法现实主义学者欧普力克(Kazimierz Opalek);1966年成为克拉科夫大学法律方法研究所的教授;1978年成为隆德大学法理学和“法律与计算”领域的教授;1983年于隆德获得了哲学博士学位;1991年被任命为芬兰科学院的外籍院士;2003年至2005年间一直担任世界法哲学和社会哲学协会的主席。曾担任由克鲁格出版社出版的“法律与哲学图书馆”系列丛书的主编,“法哲学和社会哲学档案”以及世界著名法哲学杂志《法理》的编委会成员。研究领域众多,其中尤以法律论证和法律融贯论为重。在多年的学术生涯中,其著述颇多。《论法律与理性》一书为其法律融贯论思想集大成之体现。

陈曦    男,1986年出生,本科、硕士均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师从熊明辉教授,现为深圳大学法学院教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法哲学、法律逻辑,尤其专于法律规范性理论研究。曾获2014~2015年度国家奖学金,迄今已在学术刊物《社会科学家》、《中国政法大学学报》发表论文2篇。



法律与逻辑(2015年7月版)

        本书源于约瑟夫·霍尔维茨1965年写作于耶路撒冷希伯来大学的博士论文,题为“法律论证的逻辑独特性问题”。随后,作者对其进行了修改,最终以比较完善的形式出版。本书主要围绕“法律逻辑的特性”这一核心问题展开,为此,作者重点探讨了下述问题:法律逻辑是形式性的,还是实质性的?非形式逻辑在法律逻辑中处于何种地位?道义逻辑、社会心理、经验以及价值判断分别在法律论证中起什么样的作用?同时,作者还对法律逻辑中的一些重要论证形式——如类比论证、举重明轻论证、举轻明重论证、反对论证等——进行了比较全面的考察。本书虽然篇幅不长,但内容十分广泛,几乎涵括了现代西方著名法哲学家(如恩吉施、卡林诺夫斯基、佩雷尔曼、哈特、列维,等等)在法律论证问题上的所有观点,因此,堪称现代法律方法论的教科书。对于那些希冀推动法律方法研究的学者来说,本书不仅能够为他们提供一些有价值的线索,而且是他们进一步前进的起点。

        本书不仅适合专业的从事法理学、法律方法论以及法律逻辑研究的学者阅读,而且对于提高普通法律实践者的思维能力大有裨益。

陈锐    男,哲学博士,西南大学法学院教授,理论法学方向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领域为英美法律思想史、中西法哲学比较研究以及法律方法。主要译著有:《法律与真理》(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法律实证主义:思想与文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法律实证主义:从奥斯丁到哈特》(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作为实践理性的法律》(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以及《道德相对主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版)。


法律逻辑研究(2015年8月版)

         本书共收录了9篇相互关联的论文,这些论文所讨论的主题是法律逻辑、法律认识论和法律本体论。这些论文都是作者在出版了《运用规则的推理》一书后才完成的,从而对该书中的诸多问题都给出了新的讨论。其中有几篇论文是未曾发表过的,余下那些论文尽管之前发表过,但收入本书时也进行了实质性的修改。总体而言,这些论文所要突出的是分析的方法,而不是逻辑的技术。

        本书讨论了规范的本质、法律中的融贯性、可废止性的本质、论辩术理论在人工智能与法领域中的作用、法的静态学和动态学,以及规则的一致性问题。而且,书中还给出了“理由逻辑”的一个新的、简洁的版本,该版本具有更强的表达力。同时,书中也用了大量的实例,来展现如何将这一逻辑应用到法律推理的分析当中。这些例子既涉及法律理论的建构,也涉及案例推理和司法证明。

        本书的目标读者主要是分析法学以及人工智能与法领域中的研究者和学生。同时,本书也同样适合于那些对哲学逻辑和认识论研究感兴趣的读者。

雅普·哈赫   男,荷兰马斯特里赫特大学法律基础与法律方法学系教授,当代知名法律逻辑学家、法理学家。其主要研究兴趣涉及法律理论、法律方法、规范、人工智能与法等领域。在法理学和法律方法研究领域,他对于法律融贯性、法律规范的本质等问题有深入研究,提出了“整合融贯性”等理论。在法律逻辑研究领域,他尤其关注法律中的“规则应用”,以及非单调逻辑在法律领域中的应用,提出和发展了“理由逻辑”,在人工智能与法研究中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谢耘   男,2009年毕业于中山大学,获逻辑学专业博士学位。现为中山大学哲学系副教授,逻辑与认知研究所专职研究人员。主要研究兴趣涉及非形式逻辑、法律逻辑以及当代论证理论研究,曾在国内外发表论文多篇。


前提与结论:法律分析的符号逻辑(2015年8月版)

       大多数法律专业人士常常处于直觉判断和逻辑证明之间的困境,导致“疑难案件使得法律无能为力”。本书把现代逻辑的符号和方法运用到法律分析中,使得法律概念和法律规范变得明晰起来。本书具有以下四大特点:

    ◎包含了清楚、简洁的标准命题逻辑与谓词逻辑的表达

    ◎涉及了法律论证中的逻辑运用,其中包括前提的否认或者辨别,以及诉讼的规则

    ◎在例题与习题中广泛运用法律材料、案例与法规

    ◎举例涵盖诸多领域,其中包括16个动画片与连环漫画的例子,趣味性极强

   “本书翔实并切实地展现了演绎逻辑可以用来阐释法律论证实质与过程的各个方面,是一部杰出的著作。”

                                ——斯科特·布鲁尔,哈佛法学院

   “从头到尾都极尽清晰……这是一部非常不错的作品,通过妙极的构思方法把逻辑与法律联系起来,我们正需要这样的书。”

                                 ——帕特里夏·塞尔,圣玛丽学院

罗伯特·罗德斯(1927~2014)  男,1952年在哈佛大学获得法学学士学位,当过海军少尉、马萨诸塞州律师,在担任新泽西州高院上诉庭克拉普(Alfred Clapp,1903~1988)大法官的助理之前在罗格斯大学法学院任教。1956年加盟圣母大学法学院直到退休。主要研究领域有民事诉讼法、法伦理学、法理学、法制史等。代表作有《法律事业》(1976年)、《法律与自由》(1986年)、《法理学经典问题》(2005年)等。1997年,他与著名逻辑学家波斯伯塞尔合作完成了这部法律逻辑经典之作——《前提与结论:法律分析的符号逻辑》。

霍华德·波斯伯塞尔(1937~) 男,美国北卡罗来纳大学博士,美国迈阿密大学哲学系退休教授,主要研究领域有逻辑学、认识论和大陆理性主义。代表作有《逻辑学导论》(1974年)、《命题逻辑》(1974年)、《论证》(1978年)、《谓词逻辑》(1976年)等。1997年,与著名法学家罗德斯合作撰写了《前提与结论:法律分析的符号逻辑》。

杜文静    女,南开大学数理逻辑方向博士,华东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学专业博士后,现任华东政法大学人文学院讲师和理论法学专业法律逻辑方向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法律逻辑。2010年7月进入华东政法大学人文学院,从事逻辑学教学。代表性著作有:《反基础公理的模型研究》(复旦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代表性论文有:“论基础公理与反基础公理”(载《逻辑学研究》2013年第2期)、“惊讶事件的证据力”[载《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4期]、“刑事审判中惊讶事件证据的证明力”[载《中山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3期]。


虚拟论证:论法律人及其他论证者的论证助手设计(2016年1月版)

        本书涉及论证辅助软件,与文字处理软件协助书写处理及格式化文本类似,论证辅助软件能协助论辩任务的完成。如它能对论证组织、论证可视化和论证评价给予帮助。全书关注于可废止论证。论证是可废止的,其可能发生于因进一步的论证而使得结论被回撤时。而本书以法律为应用领域,其中论证可废止性普遍存在且往往至关重要。

       作者采用跨学科方法,书中涉及人工智能、法学理论和论证理论的研究现状。对于那些兴趣旨在可废止论证、法律推理和论证辅助软件的人而言有一定意义。

       全书结合具体实例来反映理论,这为研究人员与法律从业者提供了关于当前研究现状的有趣展望。

巴特·维赫雅   男,荷兰格罗宁根大学(Universityof Groningen)人工智能与认知工程研究所、数学与自然科学院终身讲师及研究员。其分别在阿姆斯特丹大学(University of Amsterdam)和马斯特里赫特大学(MaastrichtUniversity)获得硕士学位与博士学位。主要从事人工智能、论证与法的研究。著有《规则、理由、论证:论证与击败的形式研究》(Rules, Reasons, Arguments: Formal Studies of Argumentation andDefeat)等。2012年任第四届论证计算模型国际会议(COMMA)程序委员会主席,2013年任第十四届国际人工智能与法会议(ICAIL)程序委员会主席。现为国际人工智能与法协会(IAAIL)执行委员会成员、论证计算模型系列国际会议成员。

周兀   女,中山大学逻辑与认知研究所博士生,师从熊明辉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法律逻辑、人工智能与法。已在学术刊物《哲学动态》上发表论文“如何进行法律论证逻辑建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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