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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立新 | 我是怎样学习法律的

在老师的指导下,我的侵权法研究向系统化发展。这就是,在原有的研究基础上,全面结构侵权行为法的理论体系,按照这个完整的体系,对掌握得还不完整的部分进行补充性的研究,从而建立起侵权行为法的全部理论体系。
2016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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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明辉 丁利 | 奠基之作:“西方法律逻辑经典译丛”又添新作

法律逻辑有时指称一组用来评价法律论证的原则或规则,其目的是为法律理性和法律公正提供一种分析与评价工具;有时意指一门研究法律逻辑原则或规则的学科,即一门研究如何把好的法律论证与不好的法律论证相区别开来的学科。自古希腊开始,法律与逻辑就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甚至可以说,逻辑学实际上就是应法庭辩论的需要而产生的,因为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前分析篇》中的“分析方法”后来演变成“逻辑方法”,它实际上是针对当时的智者们的论证技巧而提出来的,这些智者视教人打官司为基本使命之一。亚里士多德把逻辑学推向了对普遍有效性的追求,这导致了这样的结果:论证的好坏与内容无关,而只与形式有关。19世纪末,亦即在弗雷格(Frege)发展出了数理逻辑之后,“形式逻辑”一度成为“逻辑”的代名词。法律与逻辑的关系似乎渐行渐远。因此,有人说逻辑就是形式逻辑,根本不存在特殊的法律逻辑,故法律逻辑至多是形式逻辑在法律领域中的应用。事实上,法律推理确实有自己的逻辑,并且这种逻辑指向的是与内容相关的实践推理。正因如此,如佩雷尔曼(Perelman)所说,在处理传统上什么是法律逻辑的问题时,有人宁愿在其著作中使用“法律推理”或“法律论证”之类的术语,而避免使用“逻辑”一词。20世纪50年代,以图尔敏(Toulmin)和佩雷尔曼为代表的逻辑学家们开始把注意力转向实践推理,特别是法律推理领域,开辟了法律逻辑研究的新领域。特别是非形式逻辑学家与论证理论家们把语境因素引入到日常生活中真实论证的分析与评价上来,这为法律逻辑研究找到了一个很好的路径。如今,法律逻辑研究需要面对“两个大脑”:一是“人脑”,即法官、律师、检察官等法律人是如何进行法律论证的;二是“电脑”,即为计算机法律专家系统中法律论证的人工智能逻辑建模。前者的逻辑基础是非形式逻辑,而后者的逻辑基础是形式逻辑。如果说形式逻辑对论证的分析与评价仅仅是建立在语义和句法维度之上的话,那么,非形式逻辑显然在形式逻辑框架基础之上引入了一个语用维度,因此,我们不再需要回避“法律逻辑”这一术语了。“西方法律逻辑经典译丛”系列图书翻译项目由教育部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山大学逻辑与认知研究所、广东省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山大学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研究中心以及中山大学法学院公共政策与法律制度设计研究中心共同策划,该系列图书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入选本译丛书目的图书均为能够代表“西方法律逻辑”最高学术研究水平的经典著作,计划书目为开放式,既包括“西方法律逻辑”经典教科书,又包括其经典专著。首批由广东省“法治化进程中的制度设计与冲突解决:理论、实践与广东经验”项目资助出版,第一批推出9部译著,分别是《法律与逻辑》、《法律逻辑研究》、《法律推理方法》、《诉讼逻辑》、《论法律与理性》、《法律论证:有效辩护的结构与语言》、《前提与结论:法律分析的符号逻辑》、《建模法律论证的逻辑工具》、《虚拟论证:论法律人及其他论证者的论证助手设计》,第二批计划出版11部译著,《对话法律》、《平等的逻辑》《锚定叙事理论》、《推理导论》、《证明责任、假定与论证》、《宪法权利的逻辑》、《自由权利的逻辑》、《诉答博弈》、《法律谈判简论》、《法律证据与证明》、《论证、故事与刑事证据》。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相信本译丛之出版不仅有助于推动我国法律逻辑教学和研究与国际接轨,而且为法治中国建设提供一种通达法律理性和逻辑理性、实现公正司法的工具。
2016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