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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重磅|重述法史 质疑成说



图书简介


重述中国法律史(第一辑)

杨一凡 陈灵海 主编

ISBN:978-7-5620-7253-9

定价:160元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20年9月




主 编 简 介



杨一凡 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法学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西北大学法史创新工程首席专家。长期从事中国法律史的研究,已出版独著、合著和主编的科研成果40余部。独著有《重新认识中国法律史》《明初重典考》《明大诰研究》《明代立法研究》等,合著有《历代例考》等。主编有《中国法制史考证》《中国法制史考证续编》《历代令考》《中国法制史概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史》等。独立整理、合编和主持整理法律古籍丛刊20余部,内收文献900余种。科研成果获20项国家和省部级奖。




陈灵海 法学博士、博士后。上海师范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律史学会常务理事、东方法律文化分会执行会长兼秘书长、儒学与法律文化研究会常务理事、全美华人人文社科教授协会(ACPSS)终身会员。从事中国法律史的研究,专著有《唐代刑部研究》等,合编有《清代成案选编》等。




内 容 简 介


本书是法史学界首次以“质疑成说,重述法史”为中心撰写的专题文集,所收论文,对支撑现行中国法律史学的一系列重要观点,如“中国法律儒家化”说、中国古代法律体系“律令”说、“成案是司法判例”说、明清“律例法体系说”、明清《会典》“官修史书”说和“行政法典”说等提出修正;通过对成文法公布、直诉源流、九章律、魏律、唐律、明令、清律、契约、诉讼制度、州县司法等方面一系列成说、疑义的考析,揭示事实真相,厘正讹谬,提出新见解。这部论文集及其所体现的“求真、探索、争鸣、创新”的治学精神,对于把相关领域的研究推向深入,对于引领学术发展有重大意义。








质疑成说,重述法史——四种法史成说修正及法史理论创新之我见 / 杨一凡 礼法融合与古代刑法文化的演进——兼论“中国法律儒家化”命题的不足 / 武树臣 律令体制抑或礼法体制——兼驳中国法律体系“律令说” / 俞荣根 秦涛  “直诉”源流通说辨正 / 王捷 周秦两汉法律“布之于民”考  / 徐燕斌 “法令滋彰,盗贼多有”辨 / 张伯元 “九章律”质疑 / 张伯元 魏律修成时间考——兼驳魏律颁于太和三年说 / 梁健 现存的《唐律疏议》为《永徽律疏》之新证——以敦煌吐鲁番出土的唐律、律疏残卷为中心 / 郑显文 现存《唐律疏议》是《永徽律疏》吗 / 岳纯之 新介绍的吐鲁番、敦煌本《唐律》《律疏》残片——以旅顺博物馆以及中国国家图书馆所藏资料为中心 / [日]冈野诚 唐律“不应得为”新诠 / 黄源盛 唐令复原所据史料检证——以令式分辨为线索 / 赵晶 明代典例法律体系的确立与事例的功能——“律例法律体系”说修正 / 杨一凡 明代法律体系变革中“令”的变迁——“明代无令”说修正 / 杨一凡 明清时代的“中人”与契约秩序 / 王帅一 《大清会典》与清代“典例”法律体系——“史书”“政书”“行政法”“综合法”诸说驳正 / 陈灵海 《钦定大清刑律》新研究 / 陈新宇  “常识”与清代州县司法 / 李启成 “厌讼”幻象之下的“健讼”实相——重思明清中国的诉讼与社会 / 尤陈俊 





·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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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在争鸣中发展,历史在质疑和求证中揭示真相。真理愈辩愈明。中国法律史学欲进一步走向科学,必须以“重述法史”为学术目标,大兴勇于求真、勇于争鸣的良好学风。
改革开放40年来的中国法律史学,其成就之辉煌,世人共知。然翻阅以往著述,大多仍偏重刑法史研究,行政、经济、民事、军事、文化教育诸领域的法律制度研究相当滞后,许多领域刚刚开始探索,还不能说已比较客观地揭示了古代法制的面貌。至于中国法律思想史,还是套用先秦至秦汉儒家、法家的基本观点“照葫芦画瓢”,好像汉以后法律思想没有多大发展。时至今日,我们对影响法史学科发展的一系列重大问题的认识仍处于模糊状态,法律史学仍处于有待成熟的攻坚克难阶段。

近年来,法律文献的搜集和整理取得了重大进展,已有近千种法律古籍影印或整理出版。丰富的法文化遗产为开拓法史研究提供了基础史料,同时也向许多学界公认的成说提出了挑战。大量确凿的史料表明,长期流传的“以刑为主”“诸法合体”“民刑不分”“中国法律儒家化”“司法行政合一”“古代律学即法学”“古代经济立法有欠发达”及明清“律例法律体系”说、“无令”说、《会典》系“官修史书”或“行政法典”说、“清代成案系司法判例”说等支撑法史的基本理论,有些属于臆断,有些存在偏颇或缺陷,有些需要通过反复论证、争鸣方能判断其是否成立。质疑成说,重述法史,已成为当代学者肩负的历史重任。
为什么在出版了数千部法史著作、发表了数万篇法史论文的今天,还会有这么多认识上的误区?究其缘由,除对古代法律文献尚未全面了解、治学不够扎实外,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缺乏质疑和批判精神,没有形成学术争鸣的良好氛围,因而未能从传统思维模式的束缚中彻底解放出来。实事求是是治史的基本原则,质疑是实现学术突破的前提。当代学者的科研是站在前人的肩膀上探索的,既应充分尊重前辈学者的成果和贡献,也应敢于质疑成说,弥补前人研究中的失误或缺陷,把法史研究提升到更高的水平。

开展学术争鸣,引导学术发展,本是学术期刊的应有职责,然而国内的许多哲社类尤其是法学期刊,似乎已欠缺这种意识。如今,引用率被视为衡量期刊水准高低的重要标志,因法史论文的读者阅读面相对较窄,刊登的篇数逐年减少,有些法学期刊索性不再发表法史论文。在发表空间越来越小或一种期刊每年只能限额刊载几篇的情况下,利用期刊开展法史学术争鸣已是奢望。

追求真知并非易事,颠覆旧说、创立新说是一个艰辛的探索过程,需要学界同仁积极参与,贡献智慧;也需要通过开展学术争鸣、学术批评,集思广益,攻克难关疑点。学术创新类论文写作难度较大,最初形成的成果往往存在不足或偏颇,但“抛砖”可以“引玉”,其发挥的推动作用将是巨大的。我们编辑《重述中国法律史》的目的,就是为学界同仁发表新见提供学术交流的平台。

创新法律史学是丛刊的编辑宗旨。据此,《重述中国法律史》丛刊主要收入符合下述要求之一的论文:(1)颠覆旧说,创立新说;(2)开拓法史研究的新视角、新命题、新领域;(3)有重要的学术建树;(4)开展学术争鸣,能够引导法史学术发展。丛刊的编辑贯彻“百花齐放、兼容并收”的原则,同一命题观点不同的成果,只要有重大学术价值,或系一家之言,有助于开拓学术探讨视野,本书一并收入,供读者思考和研究参用。

本丛刊第一辑收入研究成果20篇,其中12篇是对“法律儒家化”、中国古代法律体系“律令说”、成文法公布、汉九章律、魏律颁行时间、《唐律疏议》颁行年代、明清律例法律体系、明令、清《会典》的性质等方面的成说专题驳正;另8篇就法史研究和文献考订中的疑义、前人不确之论或涉及的成说予以考辨,提出新见。

我们是本着“追求高标准”这一目标组织和编辑这部论文集的。前些年出版的一些论文集特别是会议论文集,粗制滥造问题突出,损害了“论文集”的声誉。近几年又走向另一个极端,许多高校规定只有收入CSSCI来源期刊的论文,才可算作教师的科研成果,收入论文集的论文不算。还有不少高校把期刊分为ABC若干档,将所谓“权威期刊”“核心期刊”发表论文的数量,作为评价某一学者和学术单位科研实力的唯一标准。“唯核心期刊是瞻”的不正常现象,已变成学界默默遵循的“行规”。这种做法忽视了以往出版的论文集并非都是低劣作品、其收入的论文并非篇篇水平都低于核心期刊这一事实,不分青红皂白地把这类论文排斥在学术评价体系之外,无端砍掉了一大块学术交流阵地,损害了学术的发展。其荒唐的程度,如同把洗澡盆里的脏水和孩子一起倒掉那样令人难以理解。如何建立比较科学的、公正的学术评价机制?如何发挥期刊的学术引导功能和论文集在推动学术交流方面的作用?如何让学者在宽松的学术环境中潜心创造学术精品?这些都是保障和促进学术发展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鉴于纠正一些扭曲的学术评价标准还有待时日,出于确保本书质量和维护论文集声誉的考虑,我们提出:收入本辑的论文,大多数应达到权威期刊的发表水准。

重述中国法律史,推动这门学科走向科学,是当代中国法史学者肩负的历史重任。期待在国内外学界同仁大力支持下,本丛刊能够对法律史学的创新和繁荣有所奉献。



编者
二〇一九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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