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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刷好评、删差评?小心进“失信名单”!


7月10日起,由市场监管总局起草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网店刷好评、删差评被行政处罚,生产销售假药等36种情形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此次修订,是对自2016年4月起实施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一次“大修”,不仅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纳入对象从企业扩展为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而且将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名称调整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新增多种食品、药品严重违法失信情形


按照征求意见稿,共有36种情形拟被纳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尤其针对食品药品等领域,增加列入情形,加大惩戒力度。


例如,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或者按假药劣药论处的;违法违规生产销售特殊药品,导致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企业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


从事药品研制、生产和经营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提交虚假临床试验或者上市许可申报资料的;编造生产检定记录、更改产品批号的;提交虚假批签发申报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批签发证明的。


食品经营者1年内3次受到警告以外行政处罚的,或者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对消费者人身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社会影响恶劣,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连锁餐饮企业1年内有5家门店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使用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


学校食堂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辅食、特殊医学配方食品等高风险食品,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


网络平台滥用服务协议后果严重将列入名单


征求意见稿拟规定,符合严重违法失信情形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和平台,也将列入名单


例如,网络交易经营者通过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授意他人发布不真实的利己评价等方式,为自己和他人提升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或者通过将自己的商品与其他经营者的商品作不真实的对比、对其他经营者作不真实的不利评价等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的方式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存在管理制度缺失和重大缺陷,或者滥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和技术等手段,或者以商业秘密、信息安全等不合理理由,规避、怠于履行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审核义务、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以及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信息报送的义务,或者报送信息不及时、不完整、不真实,妨碍市场监督管理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的。


列入“黑名单”将面临多部门联合惩戒


按照征求意见稿,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个人将面临一系列限制措施。


例如,在审查登记、注册、行政许可和资质、资格、备案认定时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并依法实施相应的限制或者禁入;行政处罚涉及自由裁量时,加大处罚力度;不予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网络交易经营者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责令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在网络交易平台向社会公众发出在线消费警示提示,不得为其提供平台服务。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是执业药师的,由发证部门撤销其《执业药师注册证》并作为个人不良信息记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


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还将与其他政府部门互联共享,实施联合惩戒;还可推送给相关行业协会、专业服务机构、平台型企业等,实施社会共治。


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


1.登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站,进入首页“互动”栏目下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网址:http://www.samr.gov.cn)


2.发送电子邮件至xinyongjianshechu@163.com。邮件主题请注明“《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字样。


3.将意见建议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市场监管总局信用监管司(邮编100820),并在信封上注明“《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9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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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吴明泽 责任编辑:孟夏

来源:中国青年报综合市场监管总局、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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