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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 该不该有甄别和排除机制?

央视网评 2020-08-21

1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分组审议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有委员建议设立离婚冷静期甄别机制,涉及重婚、家暴、遗弃、恶习等情形,没有必要给予冷静期。
婚姻是人生大事,结婚不能过于草率,等到婚姻出现了裂缝,在何去何从的问题上,当然也不宜冲动。
纵观全球,很多国家为了避免冲动离婚,都以在离婚手续中规定一定时间为冷静期的方式,给想离婚的夫妻以考虑的机会,促其慎重选择。
家庭是组成社会的重要细胞,家庭不稳,则社会难以安定。毫无疑问,这种设计既是为了一个个具体的家庭,也是为了社会的和谐。特别是在离婚率步步走高的背景下,婚姻围城中的人们更容易在一念之间做出轻率决定,而一旦决定做出,它给子女、父母等群体带来的伤害往往也就无法挽回。离婚冷静期的价值在这里得到了凸显。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推行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改革的目标包括“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稳定,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妇女和老年人合法权益”。随后各地司法机关开始尝试推行离婚冷静期制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更于2018年7月通过发布《广东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指引》对“离婚冷静期”作了明确规定。
相关尝试获得了很多赞誉,这有各地公布的案例及离婚冷静期挽救的具体婚姻数据为证,但同时也引来了一些非议。
“有碍婚姻自主”,这是离婚冷静期招来的第一种批评。其实这种批评未必站得住脚。对于婚姻破裂到无法挽回,因此下定决心要离婚的人来说,婚姻冷静期只不过等于在离婚的手续上加了一个小环节而已,何谈妨碍自主权?而冲动型离婚被冷静期劝阻之后,撤诉也是当事人的自主决策,怎能说是干涉婚姻自主?
除此之外,还有一种质疑则不能不认真对待。2018年11月,媒体披露了一个案例:一位女当事人因不堪忍受丈夫家暴,向成都法院提交离婚二审上诉书。去年6月,她与丈夫产生争执,被施以暴行。事后她申请到法院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后来她提出离婚诉讼,经3次庭审,法院判决不离婚。法官称,要给双方冷静期。
就这起离婚案来说,一方被施以暴行,乃至到了非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可的程度,足见问题之严重。这个时候“离婚冷静期”的作用到底是在挽救婚姻,还是为了让家暴受害人继续承受暴力?难怪网友为这个案件留下了扎心的留言:被家暴的难道还要被打3个月不成?
现在,“离婚冷静期”要进入民法典了,兹事体大,委员“应设立离婚冷静期甄别机制”的建议的确值得听取。
为离婚冷静期设立排除性规定,他国已有先例。如加拿大法律即规定,婚姻破裂而且分居达一年者,才准许办理离婚手续,但是“已有通奸或虐待证据”的除外。
建立甄别机制,对不适合设置冷静期的离婚案件类型作出排除性规定,让离婚冷静期制度更加完善,也更有利于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为提出建议的委员点赞。


编辑:单镜宇 责任编辑:孟夏

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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