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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出台《指导目录》 解决生态环境保护多头执法问题

陕西发布 2022-01-17


近日,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了《陕西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我省《指导目录》全面落实清权、减权、制权、晒权等改革要求,该《指导目录》的实施,将有利于统筹配置全省涉生态环境相关行政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切实解决多头执法、多层执法、重复执法等问题。




2018年12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我省积极推进全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在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陕西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


我省《指导目录》以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为基础,结合我省地方立法和部分法律法规立改废释等情况,对全省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依规实施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进行了细化、补充和完善,并按照我省有关部门“三定方案”规定,厘清了生态环境部门与有关部门之间有关行政执法事项的职责范围。


我省《指导目录》有四个方面的特点:
明确了执法事项范围

根据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改革关于整合部门执法职责的要求,我省的《指导目录》将包括“水源保护区使用农药”“自然保护地开矿、修路、建设等破坏生态环境”等在内的原来分散在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的执法事项进行了整合,统一纳入生态环境部门执法事项范围。与此同时,对同一个执法事项的执法对象和主体进行了界定。例如,根据《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的相关执法事项,我省《指导目录》明确了土壤污染防治执法事项的执法主体:建设用地的执法主体是生态环境部门,而农用地的执法主体是农业农村部门。


厘清了执法事项层级

按第一责任层级划分,我省综合指导目录分为“国务院主管部门、省级、设区的市”,“国务院主管部门、省级”,“省级”,“省级、设区的市”,“设区的市”5大类。我省《指导目录》第一责任层级为“设区的市”的事项共142项,占比77.59%,符合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改革关于“推动执法力量下沉”的要求。


整合了适用条款

按照条款不拆分的原则拟定目录,以生态环境部《指导目录》的执法事项名称为归类标准,对所有生态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行政规章进行了归纳整合。例如,《执导目录》第一项“对拒不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行政处罚”,在生态环境部《指导目录》只有两项依据的基础上,整合了《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关于该事项的所有依据。


增补了部分事项,增加了地方法规

我省《指导目录》依据《陕西省放射性污染防治条例》《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 》等16部地方性法规,共确定行政执法事项183项。其中行政处罚事项164项,行政强制事项19项。将地方法规的执法事项按照生态环境部指导目录的分类纳入相应的事项名称,不对地方性法规执法事项单列,便于对同一执法事项的法律适用的选择,防止选择性适用法律。例如,增加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9年修订)》关于石油、天然气开发单位对技术关闭井、报废井未实施安全封堵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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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省生态环境厅  编辑 / 李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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