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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这13批次食品不合格
近日,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对酒类,食用农产品,饮料,餐饮食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粮食加工品,蜂产品,蔬菜制品,调味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11大类食品139批次样品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其中酒类、食用农产品、饮料、餐饮食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薯类和膨化食品6大类13批次样品不合格,检出品质未达标、滥用农兽药、微生物污染、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问题。
现将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1
石泉县家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标称河南省民丰葡萄酒有限公司生产的诺谷酒庄牌桃花醉酒, 1批次酒精度(20℃)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要求。检验机构为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2
杨凌海夫子海鲜批发经销部销售的鲫鱼, 1批次地西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西安海关技术中心。3
陕西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榆林分公司销售的韭菜, 1批次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西安中检科测试认证技术有限公司。4
铜川市新区百瑞商行销售的韭菜, 1批次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西安中检科测试认证技术有限公司。5
标称咸阳溪缘纯净水有限公司生产的溪缘饮用纯净水, 1批次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咸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6
标称延长碧泉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碧泉牌碧泉纯净水,1批次电导率[(25±1)℃]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延安市食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7
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过大年水饺店销售的油饼(自制食品),1批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汉中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8
大荔华惠乐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酱香牛肉(自制食品),1批次亚硝酸盐(以NaNO₂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西安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9
神木市任虎林饺子肉馍店销售的油条(自制食品), 1批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延安市食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10
米脂县小伟蔬菜门市销售的粉条, 1批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延安市食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11
蒲城县少雄干菜调料店销售的标称富平县太平金山粉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鑫友牌红薯粉条,1批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眉县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12
洋县盛洪华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西安市户县南海阳光食品厂生产的(亲旦旦+图形)牌小米豆香锅巴(香辣味),1批次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西安海关技术中心。13
眉县众鑫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陕西哈里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飞毯+图形字母)牌哈里麻辣锅巴,1批次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西安海关技术中心。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成生产经营者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立即组织开展处置工作,查清产品流向,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
消费者如在市场上发现或购买到本次公布信息中所涉不合格产品,请拨打投诉举报电话12315反映。
关于部分检验项目的说明
1
酒精度
2
地西泮
3
腐霉利
4
铜绿假单胞菌
5
电导率
6
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
硫酸铝钾(又名钾明矾),硫酸铝铵(又名铵明矾)是食品加工中常用的膨松剂和稳定剂,使用后产生铝残留。铝不是人体必需微量元素,不参与正常生理代谢,具有蓄积性,过量摄入会影响人体对铁、钙等成份的吸收,导致骨质疏松、贫血,甚至影响神经细胞的发育。《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规定餐饮食品中油炸面制品(自制)铝的残留量不得超过100mg/kg;粉丝、粉条中铝的残留量不得超过200mg/kg。造成铝的残留量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商家违规过量使用所致,反映出企业守法经营意识薄弱。
7
亚硝酸盐
8
菌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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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 / 李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