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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上奇案!路人被架空电线弹飞身亡竟无人知晓…7方成被告

新闻坊 2020-12-15


去年12月9日下午

在闵行区发生了一桩奇案



当天14时许,李伟(化名)沿着闵行区朱建路西北侧人行道行走,三个小时后,有人发现他躺在路边的绿化带里,送医不治。

走得好好的

怎么会在绿化带里死去?

警方调看了公共视频



从法庭上播放的证据视频看,当天14时39分,李伟出现在视频画面中,朱建路口人行横道北侧人来人往,还有辅警在执勤。


一辆白色的苏牌小客车从南向北驶来,卷上路面的电线后,在马路上转了半圈,横停在路中间。


而与此同时,在画面左上方不引人注意的地方,李伟被电线弹到倏地弹起,斜斜地飞向道路绿化带上空,撞上一根电线杆后坠落下去。


卷上路面电线的小客车车主叶某在法庭上说,他下车检查后,车辆没事,他自己人也没事,就当作一次单车事故,立即开车驶离现场。


当天傍晚,警察打电话来,说他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叶某说,他一头雾水,自己的车辆当时根本就没有碰到人。




路面上平白无故

为什么会横着电线呢?

回看监控追溯后发现

这根电线是大约3个小时前

另一辆载重卡车拉断的


法庭调查了解到

当天11点49分

周某驾驶沪牌重型货车

拖挂重型平板半挂车

装载的水泥预制板超高

预制板上方有钢筋裸露

将路口的架空线拉断


该架空线固定在

某电信公司所属的电线杆上

电线被挂断后

掉落在某公路管理所巡查范围内

案发时架空线的离地高度为

447.3厘米

低于电信巡查要求的高度



当时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拉断架空线事故,周某和无主电缆线所属单位负同等责任。


一人的死亡

牵扯到了前后两起事故

这桩奇案目前正在法庭审理当中

李伟家属委托律师

大货车驾驶员周某其所属公司

小客车驾驶员叶某

两辆车投保的两家保险公司

某电信公司以及某路管所

一起告上法庭

索赔包括律师费在内共计189万余元



然而,几位被告却在法庭上表示

自己很“无辜”

↓↓↓


●大货车驾驶员周某:从我将电缆挂断到死者出事,中间有两个多小时,现场已经改变,我不应当承担那么多,具体由法院判决。

●周某所在公司:周某确系我司员工,事发时在履行职务。但如果法院认定周某有责任,我司也不认为周某应当承担原告要求的50%责任。周某虽然将电缆刮挂在地,但周某没有发现电缆落地,到死者死亡事发间隔3个小时,期间有车辆不断路过,都可能导致线缆落地位置发生改变,(如果周某有责任)那么将电缆位置发生改变的车辆也都应当承担责任。该起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李伟系意外事故死亡,而且被告周某也不是该起事故认定书中的当事人(当事人系小客车驾驶员叶某),故公司不承担本次事故责任。


●周某车险投保公司:涉案车辆在我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但我方认为,这是一起意外事故,电线掉落与李伟死亡是两个独立件事,所以我司不承担责任。


●小客车驾驶员叶某:事发时我是正常行驶,应当由我购买保险的公司承担责任。周某将电线挂落地面,没有及时处理。如果不是周某将电线挂落,我也不会碰到电线引发事故。我因为该事故行政拘留了一个月。我是正常行驶,没有违规操作,我当时也没有看见电缆。事发后我下车查看,并且有一个协管员也过来查看事故现场,我们都没有发现死者李伟。我的车辆也没有损坏,我不知道李伟死亡,我就走了。,如果我知道事发情况,我肯定会报警处理的。虽然我之前因“交通肇事逃逸”被行政拘留,但警方调查清楚后,拘留处分已经被撤销了。


●叶某车险投保公司:叶某的车辆在我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200万元,含不计免赔,事发在保险期限内。我司同意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驾驶人员逃逸现场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故在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内不予理赔。针对原告提出我司承担30%责任,我方认为该事故为交通意外事故,并且被告叶某在行驶过程中无违法行为,属于正常行为,我方不认可责任比例30%。


●被告某电信公司:对原告要求我司承担责任10%不认可。根据事故认定书,李伟死亡系意外事故,我司不属于事故认定书中载明的当事人主体,我司与本案无关,对死者死亡无因果关系,不承担责任。


●被告路管所:该起事故与我们无关。我们在日常道路养护过程中,无原告指出的有清理路障的义务,只在应急情况下有清障职能,但是事发前我所并未接到任何单位或个人的清障通报。我方与死者的死亡无因果关系,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看起来似乎人人都有理

但李伟也不该白白送命

责任究竟该如何划分?

坊友们怎么看,欢迎留言畅所欲言


来源:周到上海

编辑:馨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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