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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全职太太离婚才发现丈夫资产过亿,还给前妻之女18套商铺…能要回来吗?

新闻坊 2023-06-06

夫妻之间应当坦诚

不过

今天(5月11日)的一个热搜

让很多网友感到震惊


近日

青浦法院发布一则离婚案例

↓↓

沪上一名

当了近20年全职太太的女子

直到起诉离婚时

才发现自己丈夫是亿万富翁!

而且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

给了前妻的女儿

18套商铺……



于红(化名)与秦蓝(化名)结婚近二十年,为了照顾孩子和丈夫,于红成为了全职太太。因秦蓝工作繁忙,两人聚少离多


二十年来,秦蓝每月交给于红生活费,负担家庭各项开支。


然而,静好的岁月

抵不过柴米琐碎

夫妻二人渐行渐远

于红不想再被已剩空壳的婚姻拖累

起诉离婚


据了解,婚姻存续期间,秦蓝从不让于红过问、插手家里的生意,对于家里的存款、房产、股票、证券及其他大额财产情况,于红更是一无所知。


令人万万没想到的是,法院查询发现秦蓝多年来经商有道,名下房产众多,资产过亿


秦蓝得知于红起诉要求离婚后,向法官明确表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愿意离婚。秦蓝诚恳的态度,也让于红离婚的决心动摇了。


鉴于双方当事人离婚意愿不一致,秦蓝坚称希望能够挽回婚姻,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于红的离婚诉讼请求。


然而事情并没有结束

半年后于红再次起诉离婚

法院最终判决

二人解除婚姻关系


诉讼中,于红惊讶地发现

丈夫将他名下的18套商铺

偷偷转移给了

与前妻生的女儿秦小紫(化名)

于红遂将秦小紫和秦蓝另诉至法院

要求判决秦蓝与秦小紫之间的房屋赠与

合同无效


丈夫态度坚决地认为,于红这些年一直在家做全职太太,没有工作,家中的财富都是自己经商打拼积攒下来的,于红和这些钱没有半点关系。虽给前妻之女18套商铺,但留给和于红所生孩子资产更多。


法院认为

于红的收入并不影响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共有权。法院判决该赠与行为无效,判令秦小紫将十八套房产变更登记至秦蓝名下


事件曝光后引发关注

网友对此议论纷纷

有人认为,丈夫称自己妻子“只是全职主妇没有工作”非常伤人,全职主妇可能只是没有工资,但并不是没有事干,她们面临的是随时随地的家庭琐事,即使连生病可能都得不到休息。



不少网友劝女孩子不要当家庭主妇,还是要有自己的事业,有经济独立才能有把握生活的勇气。


但也有网友表示疑惑,“结婚二十年不知道自己的丈夫是富豪?小说都不敢这么写”……


还有人猜测,“妻子是不是知道了丈夫这么有钱所以才坚持离婚的?”


不少人对法院的判决也有疑惑,为什么自己的房产赠予亲生女儿都算是无效?

“换个角度看看,就变成了全都拿走的后妈?”


“站在前妻女儿的角度,这算不算是狠心后妈分我财产?”


对于网友们的疑惑

青浦法院在本案科普中提到:

不少女性选择回归家庭,承担更多的家庭义务,成为“全职太太”“全职妈妈”。在这种分工模式下,女性付出了大量的心血,却因社会职业发展中断、家庭工作成果价值难以被金钱量化,面临自我发展、家庭价值、职业路径、社会认同等诸多困境。一旦婚姻出现变故,其往往处于弱势地位。


对于“全职太太”、“全职妈妈”的权益保护,是一个系统性的问题,需要社会各方的支持和改变。而法律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的底线,充分肯定全职一方的劳动价值,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第一,我国现行婚姻制度以婚后所得共同制为主,约定财产制为辅。婚后所得共同制关注婚姻家庭整体,推定夫妻双方对家庭财富的贡献是相等的,只是贡献方式不同。基于此,《民法典》规定了离婚时请求补偿的权利。需注意的是,如果在离婚时未提出补偿,离婚后再次提出则无法得到支持


第二,为避免提供物质基础的一方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全职一方因对夫妻共同财产内容不清,财产范围不明而处于被动困境;我国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67条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根据此条法律,双方均可向法院申请填报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切实保障全职一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未经对方同意赠与或低价出售共同财产,属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应属无效。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如发现有上述行为时,亦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友军解释道:全职太太离婚时,一般都可以请求“家务补偿”,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因为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另一方就应当给予补偿。主要考量的因素,包括一方在家务劳动方面的付出,另一方,还包括丈夫收入情况、婚姻关系存续的时间、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


来源 | 上海青浦法院、极目新闻、中国普法、网友评论等

编辑 | 金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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