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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了!刚买的上海"婚房"竟是"凶宅"?卖家:我也不知情…怎么回事?

新闻坊 2023-10-22

曾有人在房屋中

“一跃而下”坠楼身亡

上海一位房主

认为自己房子成了“凶宅”

更糟心的是

他买下这套房原本是打算

作为婚房使用的

‍为此,房主要求赔偿
房产出售中产生的损失80万元!
而卖家却表示:
自己也不知情!该赔的不是我!

日前,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此事一经发布就登上热搜

引发关注↓



买下新房准备作为婚房

没想到竟是“凶宅”



2021年4月

李先生从房东张先生处

购买了一套上海的房屋

约定转让价款为900万元

然而,

刚买下新房的李先生

从保洁员那意外得知

2019年曾有人在房屋跳楼自杀!


新业主李先生认为,原房东张先生在明知道他打算把该房屋作为婚房使用的前提下,可以隐瞒了该房屋曾发生过自杀事件,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欺诈,导致他基于重大误解的前提下购买了该房屋,因此李先生将张先生告上了法院。

双方经庭外调解后,张先生最终降低房屋转让价款80万元,与李先生达成了和解。


但原房东张先生却表示

自己也很冤枉

因为在与李先生的诉讼中

才知悉自己房子曾有坠亡事件

这又是怎么回事?



原房东:房产出售时

才得知房子成“凶宅”



原来,原房东张先生

2016年开始以每月7000元的租金

把房屋出租给了房客林女士

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

林女士2019年3月

接母亲接到该房屋同住


据张先生称,6个月后,林女士的母亲从房屋的阳台跳楼轻生。事发后,林女士却故意向他隐瞒该情况,并在当月解除了租赁关系。


张先生认为,

林女士承租房屋后

在未告知他的情况下

患有精神疾病的母亲接来共同居住

这违反了合同的约定


张先生认为在此期间其母亲坠楼,林女士没有尽到对房屋的保管义务,也没有尽到对母亲的看管责任。事发后林女士对自己加以隐瞒,才导致自己之后出售房屋产生了直接损失,以及两次诉讼的律师费。


因此,林女士对上述房屋构成“凶宅”才是主要责任人,应该赔偿他所遭受的损失。于是,张先生又将房客林女士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房屋贬值损失80万元以及律师费14万余元。



房客:事发后已告知房东张先生


但对此,

房客林女士并不认同

↓↓↓

林女士觉得张先生所谓的损害结果是对李先生降价80万元出售,是双方庭外私下商议的金额,她无法确认该金额的真实性与合理性。此外,即使有80万元损失存在,但该赔偿也是基于张先生对李先生的刻意隐瞒行为。

林女士同时强调,自己并未故意隐瞒母亲的死亡。她表示,李先生买房仅一个月便能知晓房屋情况,而张先生作为房屋原先的所有人,在事发两年之后却说自己毫不知情,显然是有悖常理的。

事实上,她在事发后就将此事告知了张先生,并以房屋押金和另行支付3100元的方式与张先生就租房事宜全部处理完毕,双方此后再无争议。



法院:房客无过错

林女士自愿补偿10万元




浦东新区法院在审理后认为

虽然“凶宅”并非法律上的概念

只是一种生活禁忌

但在房屋交易实践当中

房屋内有非正常死亡

确实会对买受人的购买意愿

或出售价格产生影响


在本案中的确能够认定,房屋因林女士母亲的坠亡,而有部分降价损失。但张先生主张的降价80万元也非直接损失,且是与买房人庭外协商的结果,具体的损失,需综合相应举证和过错情形等案情进行认定。


那么,林女士是否存在过错呢?

↓↓↓

首先,张先生主张林女士承租房屋后,擅自将其患有精神疾病的母亲接来居住违反合同约定。


法院表示,无论是合同约定抑或是法律规定均未对此有禁止性条款,因此张先生的主张并无依据。



其次,张先生主张林女士因其母亲从房屋阳台坠亡,而未尽到对房屋的保管义务,也未尽到对母亲的看管责任。




法院表示,林女士母亲坠亡这一事件非林女士所能控制该行为也大大超出了林女士所应承担的合理注意义务的限度范围。


再者,张先生主张林女士向其隐瞒母亲自房屋阳台坠亡的情况,且其在售卖房屋时仍不知晓坠亡之事。


对此,法院表示,综合双方在事发后便解除租赁关系、张先生在事发一年半后进行房屋出售、买家在交易中就得知坠亡事件等事实,认为张先生的说法不尽合理,也没有相应证据佐证其意见。


因此,本案中

难以认定林女士具有过错

并不具备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张先生要求林女士赔偿

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

法院难以支持


不过,考虑到意外事件的发生,林女士也自愿补偿张先生10万元,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于法不悖,法院予以准许。


END


来源:上海法制报(记者:陈颖婷)、微博

编辑:王小羽(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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