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了!6月20日起,全部取消!还有教育部最新好消息!
司机朋友们、有车的小伙伴请注意!6月20日起 机动车检验标志实现电子化 与纸质凭证具有同等效力 已领取的车辆不需再粘贴纸质标志
为进一步深化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提升“互联网+交管服务”水平,公安部在16个城市试点基础上,决定全国分两批推广机动车检验标志电子化,为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以及相关行业和管理部门提供电子证照服务。
推广时间
第一批推广安排:自2020年4月25日起,黑龙江、江苏、浙江、山东、湖北、湖南、广东、海南、四川、贵州、云南、新疆12个省(区)推行检验标志电子化;
第二批推广安排:6月20日起,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安徽、福建、江西、河南、广西、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15个省(区)推行检验标志电子化,实现全国全覆盖。
如何申领
机动车所有人可以通过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平台或“交管12123”手机APP申领机动车检验标志电子凭证。
办理机动车登记、核发检验标志业务时,公安交管部门将通过信息系统自动生成、自动推送检验标志电子凭证,机动车所有人可登录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平台或者“交管12123”手机APP,直接查看、下载使用。
属于6年内的免检车辆,可以直接在网上申领检验标志电子凭证。
对在用车辆尚在检验有效期内的,公安交管部门将统一生成检验标志电子凭证,机动车所有人可以直接上网下载使用。
对检验标志纸质凭证丢失、损毁的,无需办理补领检验标志业务,可直接在网上下载使用,如需领取检验标志纸质凭证的,可选择邮寄送达或到车管所自取。
通过“交管12123”手机APP申领检验标志流程:
如何出示使用
检验标志电子凭证分为在线出示、离线出示和打印出示等3种出示方式,便利机动车所有人或驾驶人在不同场景应用。
在线出示的,可以直接登录“交管12123”手机APP,使用在线实时生成的检验标志电子凭证。
离线出示的,可以提前将检验标志电子凭证下载并存储于手机中,使用时直接出示。
打印出示的,可以通过网上下载检验标志电子凭证后,打印为纸质凭证出示,与电子凭证具有同等效力。
通过“交管12123”手机APP在线出示:
还有这些拓展应用
检验标志电子凭证可适用于执法管理、公共服务、经济活动等多个场景,鼓励相关行业部门推广应用,为机动车所有人或驾驶人带来更多实惠便利。
执法查验时,已领取检验标志电子凭证的车辆,不需要再粘贴纸质标志,交通民警在执法管理中将通过执法PDA核查车辆检验状况。
事故处理时,对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的财损事故,可以通过查看对方车辆检验标志电子凭证,以确认车辆检验状况。
保险理赔时,可以向保险公司出示检验标志电子凭证,用于办理车辆保险理赔相关手续。
租赁、抵押、交易车辆时,可以出示检验标志电子凭证,证明车辆检验状况,便利群众企业办事。
不需再粘贴纸质标志
机动车检验标志电子凭证与纸质凭证具有同等效力,已领取检验标志电子凭证的车辆,不需要再粘贴纸质标志,公安交管部门不以机动车未放置(粘贴)检验标志为由进行处罚。
在驾车遇到交通民警执法检查时,驾驶人可以主动出示检验标志电子凭证,民警将通过警务执法终端扫描电子凭证二维码,核查电子凭证有效性和机动车状态;如未出示电子凭证,民警将通过警务执法终端或信息系统核查机动车状态,确认机动车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对机动车在检验有效期内的,公安交管部门不以未出示检验标志电子凭证为由进行处罚。
以上执法检查要求,在试点地区和非试点地区均适用。
此外
还有一个好消息告诉大家
继考研、专升本扩招之后,教育部再放大招,明确今年起在普通高校继续开展第二学士学位教育。
当年毕业的应届本科生以及近三年毕业目前尚未就业的往届本科生均可报考,学制两年,毕业时按当年应届生身份派遣并办理相关就业手续。教育部鼓励有条件的高校在今年7月底完成招生,将重点支持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大数据、生物与医药、养老护理等领域增设第二学士学位。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在普通高校继续开展
第二学士学位教育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
一、已通过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评估五年及以上的高校,可申请开展第二学士学位教育。
二、高校可在已设置的第二学士学位专业招生,也可依托现具有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本科专业申请增设第二学士学位专业,报教育部集中备案后进行招生,已撤销的第二学士学位专业需重新申请备案。备案工作与每年新增本科专业设置工作同时进行。
三、鼓励高校开展第二学士学位教育,2020年增加一次第二学士学位专业集中备案。重点支持高校在国家急需的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应急技术与管理、电子信息、大数据、网络空间安全、集成电路、能源动力、生物与医药、养老护理、家政服务等相关领域以及高校有能力、有需要举办的专业增设第二学士学位专业;支持高校依托“双一流”建设学科专业增设第二学士学位专业。
四、第二学士学位招生计划将作为增量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总规模内单列下达。各地各高校要严格执行教育部核定的第二学士学位招生计划,任何高校均不得不经批准擅自招生和授予学历学位。
五、第二学士学位主要招收当年普通高校本科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的应届毕业生,以及近三年普通高校本科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目前未就业的往届生。其他人员原则上不得报考。具体招生范围由高校自主确定。
六、第二学士学位招生考试办法由招生高校根据相关专业人才培养要求和学校实际研究制定,并报属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招生高校应参照国家教育考试有关工作要求,加强招生考试管理,规范工作程序,严格录取标准,确保公平公正。
七、学生可报考与原本科专业分属不同学科门类的第二学士学位专业;或与原本科专业属于同一学科门类、但不属于同一本科专业类的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具体专业所属的学科门类、本科专业类可登录教育部网站(www.moe.gov.cn),搜索“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0版)”进行查询。
八、第二学士学位学制为两年,全日制学习,纳入高校学籍管理系统。
九、第二学士学位教学内容主要包括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原则上不安排专业实习。高校可参照《普通高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相关要求,制定专门的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不得迁就和随意降低标准。
十、第二学士学位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按现行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管理办法颁发。毕业证书上须注明第二学士学位的专业名称、学习时间等内容;学位证书上须明确标识“第二学士学位”字样。
十一、凡在修业年限内,修完规定课程,达到毕业和授予学士学位要求的,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达不到毕业要求的,不再延长学习时间,亦不实行留级制度,可发结业证书。对退学学生,学校应当发给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十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学生按当年应届生身份派遣并办理相关就业手续。学生如中途退学,对于以应届毕业生身份入学的,按退学当年应届本科毕业生身份派遣;以往届毕业生身份入学的,按现行相关规定办理派遣手续。
十三、第二学士学位生在生均拨款、学生资助、收费等方面参照相应专业本科生执行。
十四、各地各高校要高度重视继续开展第二学士学位教育工作,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结合实际制定招生和培养方案,用足用好招生计划,积极稳妥操作,精心组织实施。有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相关高校在本地开展第二学士学位计划的招生考试工作,对违反相关规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五、各地各高校要加强形势分析研判,加强宣传引导,积极开展面向考生和家长的政策咨询,深入细致做好第二学士学位的政策解读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氛围,确保工作落实到位。相关招生工作应在当年7月底之前完成。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将此文转发至所属本科高校。
教育部办公厅
2020年5月22日
来 源丨沧州共青团(ID:cangzhougongqingtuan)
编 辑丨张 靖
校 准丨姚东东
审 核丨张 萌
柳州市三中路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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