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丨浙江首个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地方标准出台
近日,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区委政法委、区人民法院、区民政局等11个部门共同印发《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标准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司法社工参与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业务提供指引,促进司法工作和社会工作有效衔接,以期为司法工作借助社会力量提供样板。
对于已经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未成年人案件,实行一案“承包制”,在“侦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审判、执行”各个环节,均由司法社工介入,进行同步结对,落实“专人跟踪,一案到底、一站式服务”,无特殊情况不更换司法社工。
《实施意见》还对司法社工参与涉罪未成年人帮教和未成年被害人的救助等服务,涉未成年人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服务,不良行为教育矫治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关爱服务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在司法社工参与涉罪未成年人帮教和未成年被害人的救助等服务方面,《实施意见》提出,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法院在审判阶段,均可以委托司法社工对涉罪未成年人开展社会调查、担任合适成年人、情绪疏导、心理测评、跟踪帮教等工作,对未成年被害人开展救助和保护等工作。
司法行政机关在判决执行阶段,可以委托司法社工对判处羁押刑的未成年罪犯开展跟踪帮教,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未成年罪犯开展社区矫正等工作。
在司法社工参与涉未成年人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服务方面,《实施意见》提出,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有监护侵害情况,可以委托司法社工对被侵害的未成年人提供疏导、支持。
对于未成年人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请求给付抚养费等情况,或者因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产品质量事故等造成未成年人人身伤害请求赔偿的,必要时检察机关提出支持起诉,同时可以通知司法社工介入,参与审判纠纷调解、着力修复未成年人心理创伤。
在涉及未成年人的监护权纠纷、抚养权纠纷、探望权纠纷等民事案件审理中,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司法社工开展涉未民事案件观护服务。
在司法社工参与不良行为教育矫治服务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关爱服务方面,《实施意见》提出,承担未成年人工作职能的国家机关,可以根据开展未成年人工作需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将不良行为未成年人教育矫治服务或其他预防工作、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关爱工作委托给社工组织。接受委托的社工组织应根据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需求、特点以及不良行为的程度,根据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需求、特点,分派合适的社工开展服务。
对于一般不良行为未成年人,司法社工经过走访、调查评估后,可以进行必要的情绪辅导和行为干预。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或者因不满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可以委托司法社工开展训诫教育服务。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或者因不满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专门学校对于转入的未成年人,可以委托司法社工予以跟进,对于是否需要转入、转入后应如何教育矫治提出可行性方案。
2020年8月,《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国家标准试行工作正式启动。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标准,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总结本地的实践情况,联合区委政法委等10个部门制定了《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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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意见》有何亮点?
亮点一:流程之间无缝衔接
《实施意见》侧重于司法工作和社会工作之间的衔接,从社工引入、委托流程、效果评估等方面进行设计,在司法工作和社会工作之间架起桥梁,真正实现国家标准落地生根。
亮点二:帮扶服务专人跟进
《实施意见》的核心模块,涉罪未成年人的帮教和未成年人被害人的救助等服务,内容从侦查到批捕、起诉、审判以及执行阶段,涵盖刑事诉讼全过程,落实“专人跟踪、全程观护、一案到底”。
亮点三:帮扶领域全面综合
《实施意见》除了刑事领域,还结合了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相关规定,在涉及未成年人的民事、行政、公益诉讼领域以及不良行为矫正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方面也作出了全面的规定。
亮点四:11部门联动保障
《实施意见》以检察机关推动,区委政法委主导,联合法院、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财政、团委、妇联、关工委等职能部门,形成合力,为未成年人领域开展司法社会工作服务提供有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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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通讯员/王潇
责编:汪昊 颜小钗
制作:谢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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