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闻案讯丨中闻所知识产权团队代理的苹果公司侵权案胜诉
近日,中闻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团队王国华律师、李海侠律师代理的北京阅读纪文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阅读纪)诉苹果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经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审理,东城法院判决苹果公司赔偿阅读纪公司49万元。
本案中,原告阅读纪发现被告苹果公司经营的App Store(应用程序商店)为读者下载销售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涉案作品《扶摇皇后》《扶摇皇后·终结篇》等作品,读者可直接通过被告生产销售的iphone、ipad、touch等全系列产品进入苹果商店,将涉案作品下载到该产品中进行阅读,读者也可以通过被告的iTunes软件将涉案作品下载到终端电脑,再连接到被告生产的全系列产品进行阅读。被告并未经原告许可,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涉案作品通过信息网络向社会公众提供下载阅读,获取经济利益,构成对原告作品著作权的侵犯。
被告辩称其不是App Store(应用程序商店)(以下简称程序商店)在中国的运营商,艾通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艾通思)负责程序商店在中国的运营工作,程序商店的运营者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开发商的被诉侵权行为,并且程序商店已经尽到其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
法院认定被告苹果公司是程序商店的经营者,根据其自身规划的商业模式和运营政策及协议条款,对程序商店网络服务平台及通过该平台传播的应用具有很强的控制力和管理能力,其不同于单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商,其在应当知晓涉案应用程序为应用程序开发商未经许可提供的情况下,仍未采取合理措施,故可以认定被告并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具有主观过错,其涉案行为构成侵权。
因此,法院判决被告苹果公司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苹果公司赔偿原告阅读纪经济损失合计49万元。
本案是阅读纪因苹果公司在其经营的程序商店上提供涉嫌侵犯其著作权的应用程序,而向苹果公司提起的系列维权诉讼之一。在此之前王国华律师代理的包括中国作家维权联盟诉苹果公司侵犯著作权系列案中,苹果公司亦被认定为程序商店的经营者,未尽到注意义务而构成侵权。
在互联网产业飞速发展的当下,这些案件的审理,为界定相关平台服务商的行为性质和责任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王国华,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权益保障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大兴区出版业反盗版协会副会长。著有《知识产权风险防范须知》、《网上取证应注意的问题》、《商标无效宣告程序不能缺少开庭审理环节》等,王律师拥有多学科专业背景,有丰富的知识产权司法实践经验,曾多次参与中国知识产权立法修改活动。
李海侠,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信息网络电信邮政专业委员会委员,专注于影视项目法律风控和影视公司法律顾问,致力于公司股权激励和知识产权保护。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有效地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