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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闻原创 |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户口后,劳动者提前离职应承担赔偿责任

2017-08-15 赵金涛 中闻律师事务所


某科技公司为劳动者解决了北京户口,双方签订了协议,协议中明确约定劳动者应为公司服务5年,如果劳动者提前离职,则应向公司赔偿包括但不限于人事代理费、手续费、集体户口管理等相关费用10万元。后劳动者在工作一年后,直接单方提出离职,公司随即申请仲裁,要求劳动者进行赔偿,但仲裁认为双方约定的是违约金,违反了《劳动合同法》规定,属于无效,驳回了公司的仲裁请求。


后,公司在一审时委托了赵金涛律师,在赵金涛律师的努力下,一审法院最终支持了公司的诉求,判决劳动者赔偿公司损失,后,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至此,公司取得了胜诉。




赵金涛律师认为,本案中劳动者应向公司赔偿损失,理由如下:

公司与劳动者约定的是损失赔偿,而不是违约金


公司和劳动者签订了协议,协议约定劳动者应为公司服务5年,如提前解除劳动关系,则应赔偿公司损失,这种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人事代理费、手续费、集体户口管理等相关费用”;同时双方明确约定,如劳动者提前离职的,劳动者同意赔偿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人民币10万元。公司认为,上述约定的内容明确不是违约金,而是劳动者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赔偿,《劳动合同法》并不禁止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且,进京指标属于社会稀缺资源,劳动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此明知并应知晓签署协议的行为后果,但劳动者对上述协议的内容没有任何异议,并签字确认,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劳动者理应遵守该协议约定。而对于劳动者提前离职的行为,明显违反了上述协议的约定,依照双方约定,劳动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服务期约定不违法,劳动者提前离职应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明确禁止约定违约金,但并没有条文规定禁止约定服务期限,因此,公司和劳动者签订的协议中,约定的服务期限并不违法。本案中,劳动者违反双方约定,提前离职的行为,给公司造成了重大的损失。


因此,公司当然可以依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四条的规定,即“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之规定,要求劳动者因其提前离职的违约行为,赔偿公司的损失。


劳动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应赔偿公司损失


《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因此,诚实信用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社会价值的基础,如果一个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不承担任何后果的,如何谈建设法治社会,又如何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因此,一个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且,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33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其招用的劳动者办理了本市户口,双方据此约定了服务期和违约金,用人单位以双方约定为依据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不应予以支持。确因劳动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予以赔偿。”


而本案中,劳动者在办理完北京户籍后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单方承诺,造成公司北京户籍指标损失,且没有达到公司吸引人才、稳定人才,长期发展壮大的目的,给公司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同时,公司在劳动者在职期间将其作为重点员工培养,为其投入了大量的薪酬成本、培训成本、办公场所成本;劳动者突然提前辞职,对公司造成离职成本、接替员工招聘成本、效率损失等极大经济损失。且由于劳动者作为不具备任何工作经验的毕业生,在其入职公司初期尚无法完全履行完整的岗位职责,截止劳动者提前离职之日,其在职期间的产出价值远远低于公司为其支出的成本。劳动者的离职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大约20万元,远远高于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金额。

综上,赵金涛律师认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户口后,劳动者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服务期限履行自己的义务,如劳动者违反约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而一审和二审法院均采纳了赵金涛律师的观点,作出了公正的判决,维护了公司的合法权益。


作者简介

赵金涛律师,北京师范大学法律硕士,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劳动法专业律师,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劳动法部门负责人之一,主要从事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房屋买卖纠纷、交通事故纠纷、新三板挂牌等法律业务。赵金涛律师擅长劳动争议和合同纠纷的处理,善于企业法律风险的防控。

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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