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闻原创 | 股权转让纠纷九大裁判规则(下)
上期内容中闻原创 | 股权转让纠纷九大裁判规则(上)我们总结了五点裁判规则,本期我们一起来看看其他几点裁判规则分别是什么吧!
【裁判规则六】
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事先经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案例索引】
深圳市标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鞍山市财政局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802号)
【法院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财政部《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转让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转让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应当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过程中,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和金融行业监督管理事项的,应当根据国家规定,报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事先经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涉案《股份转让合同书》的转让标的为鞍山财政局持有的鞍山银行9.9986%即22500万股股权,系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股份总额已经超过鞍山银行股份总额的5%。依据上述规定,该合同应经有批准权的政府及金融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方产生法律效力。由此,本案的《股份转让合同书》虽已经成立,但因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应认定其效力为未生效。
【裁判规则七】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
【案例索引】
巴菲特投资有限公司诉上海自来水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沪高民二(商)终字第20号)
【法院观点】
讼争股权的性质为国有法人股,其无疑是属于企业国有资产的范畴。对于企业国有资产的转让程序和方式,国务院、省级地方政府及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均有相应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制定实施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第五条的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
【裁判规则八】
产权交易所无权判断交易一方是否丧失优先购买权
【案例索引】
中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上海电力实业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案
【法院观点】
首先,股东优先购买权是公司法赋予股东的法定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仅在第七十三条规定了法院强制执行程序中,优先购买权股东被通知后法定期间内不行权,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公司法及司法解释并未规定其他情形的失权程序;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不作为的默示效果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视为意思表示;再次,产交所作为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平台,法律并未赋予其判断交易标的是否存在权属争议和交易一方是否丧失优先购买权这类法律事项的权利。
虽然国有产权转让应当进产权交易所进行公开交易,但在法律无明文规定且股东未明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享有优先购买权的股东未进场交易,并不能根据交易所自行制定的“未进场则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交易规则,得出其优先购买权已经丧失的结论。
【裁判规则九】
无举牌申请人举牌的情况下,产权交易信息在公告期内可进行变更
【案例索引】
周益民诉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案
【法院观点】
产权交易所发布的产权交易信息是向不特定主体发出的要约邀请。根据产权交易市场的交易管理办法和交易习惯,信息一经发布,公告期内一般不得变更,但在无举牌申请人举牌的情况下,可以按照产权出让人的意愿,根据产权交易所的有关规则进行信息变更。举牌申请人在信息变更之后签收载明新信息的相关法律文件并举牌参加交易。应视为清楚并认可产权交易信息的变更。举牌申请人知晓变更情况并参加交易,在交易结束之后,又请求确认该信息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程久余律师,中闻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资深股权律师,并购交易师持牌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拥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资格,北京市律师协会金融衍生品与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委员。主要执业领域是并购、股权、VC&PE、资产管理、公司治理、互联网金融、知识产权、劳动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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