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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闻原创|从中国高铁专利侵权案判决 谈诉讼中“专利无效”审查请求

沈宗斌 中闻律师事务所 2023-08-26
图片来自网络


中国高铁声屏障专利侵权案以中驰公司获胜而告终。该案审理与判决结果告诉企业一个真理:一旦被诉专利侵权,企业在积极应诉的同时应立刻进行专利检索,条件具备即应适时启动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可达到釜底抽薪效果。这类案件中,案件受托人或代理律师应拥有一定技术背景并具备专利代理知识,否则结果可能难以达到预期效果!



20141月,德国旭普林公司起诉中驰公司侵犯其一种用于高速铁路的声屏障发明专利(下简称德国旭普林声屏障专利),并要求经济赔偿。法院一审判决中驰公司侵权并赔偿德国旭普林公司820万元,中驰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企业投入大量经费研发的自有技术被判侵权,中驰公司感觉十分无奈与不解。公司技术人员经对现有技术进行全面检索后发现,对手德国旭普林专利有可能因缺乏创造性而无效,中驰公司遂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旭普林专利全部无效请求。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认定旭普林专利不具备创造性,最终做出了德国旭普林专利全部无效的审查决定。


旭普林公司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审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经两审行政诉讼终审判决,人民法院驳回了旭普林公司起诉与上诉,最终认定其专利全部无效。根据上述行政判决结果,中驰公司在专利侵权纠纷民事诉讼二审判决胜诉,德国旭普林公司诉中驰公司专利侵权主张不成立。对于中驰公司来说,尽管结局是完美的,但因民事诉讼初期没有及时意识到对方可能存在专利无效而应对有误,付出了时间成本代价,教训十分深刻。


在中驰公司终审胜诉的背后,企业应意识到:面对可能遭遇的专利侵权诉讼,除了应委托正确的代理律师来应对突发的诉讼纷争争取胜诉,企业更应做好知识产权战略布局并做到专利管理制度化、提升专利预警意识。人无远虑必有近忧!企业谋求长期发展,专利制度化管理必不可少!


本案比较完整地呈现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可能经历的各阶段,包括:专利侵权纠纷民事诉讼一审判决、二审诉讼中止、二审判决;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决定、不服无效宣告审查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一审判决、二审判决。


以上各阶段中,审理专利侵权纠纷适用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相同的技术特征,而对于等同的技术特征这一情形本文不予讨论。而本文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适用的是《专利审查指南》关于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判断标准中创造性判断三步法。两者审理或审查依据不同法律条文、遵循不同规律,有区别也有相通之处。下面仅结合中国高铁声屏障专利侵权案对不同阶段具体的法律适用做一简要解析。


(1)专利侵权纠纷审理的法律适用

专利侵权纠纷审理最常用法条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具体审理思路是:首先了解涉案专利即德国旭普林专利技术特征是什么;其次应清楚被诉侵权的中驰公司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是什么;再次,将两者技术特征进行比对,如被诉技术方案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中的技术特征均相同,推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全部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则判定被诉技术方案侵权。


法院经查证得知,被诉侵权的中驰股份高铁声屏障技术方案包含了德国旭普林专利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认定中驰股份声屏障技术特征落入了德国旭普林专利权保护范围,据此判定中驰股份构成了对德国旭普林声屏障专利的侵权。一个原本胜券在握的案子,却选错了代理路径!如没有此后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及时补救,中驰股份就可能不得不接受最终的败局。


(2)专利无效复审的法律适用

专利复审委员会和各级法院审查专利无效依据《专利审查指南》创造性判断三步法:首先确定最接近现有技术,其次确定发明的区别技术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最后判断需要保护的发明技术特征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专利复审委员会和两级法院经对德国旭普林专利各权利要求技术特征与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对比,既未发现技术特征的区别、各权利要求技术特征更非显而易见,据此最终认定旭普林专利的各项权利要求均不具备创造性。最终,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决定和两审法院判决认定该专利无效。中驰公司釜底抽薪请求德国旭普林专利无效,获得了最终的胜利,及时解除了来自于德国旭普林公司的诉讼威胁。


当企业面临专利侵犯诉讼,应在战术上重视对手,战略上藐视对手,积极寻求应诉之法,避免走弯路。


第一、准确分析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领域、技术特征,同时仔细研究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并分析比较两者异同之处。


第二、应诉之初即应立刻开始专利检索工作,判定被侵权专利是否存在无效可能。如发现存在无效可能,宜及时向国家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启动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以争取主动、尽早止诉。


当今社会,重视科技创新的企业往往掌握话语权。从中兴公司被美国制裁事件我们知道:核心技术只有掌握企业自己手中,企业才能成为自己的主人。华为公司与美国高通公司成功经验表明,重视专利不仅体现在研发资金高投入,专利管理制度化才是企业技术创新、发展壮大的根本保障。


有了制度这个基础,一旦遭遇专利侵权诉讼,企业的未雨绸缪就会在应诉中突显其应变能力和专业保障优势。我们认为:只有从专利研发及管理上为技术创新提供制度保障,企业最高层领导在企业战略规划中突出专利战略地位,才能保证企业永葆青春!以下建议供处于发展阶段企业参考:

1 经费保证:研发投入应达到销售收入一定比例(华为公司高达15%)。


2 制度保证: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战略规划和制度,成立由各生产线最高领导组成的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并设立知识产权部。


3 实施保证:将研发、市场、知识产权部高效整合,研发立项初始即由知识产权部进行专利检索、判断是否构成侵权,给予法律意见。


4 专利日常管理规范化:建立律师与研发人员共同推进专利申请与信息披露团队工作机制。专利申请人和研究人员在网络上披露想法并改进。想法成熟时,就可进入公司正式的披露程序,由专业委员会探讨决定是否申请专利。这种方式亦可追溯保证专利申请人权益。

 

【本文部分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57条: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7条: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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