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闻原创 | 从王忠明涉嫌受贿案谈同步录音录像的审查
(图片来自于网络)
2018年9月17日,对王忠明涉嫌受贿案,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经重审后,作出无罪判决。
对该判决,诸多媒体进行了报道,许多关心该案的网友,也转发、评论相关信息。其中,有网友通过对该案辩护意见的归纳,认为该案的辩护工作,堪称“精细化辩护的典范”。这位网友的评价,非常客观。
网上有“王忠明涉嫌受贿案辩护意见”,大家可自行搜索学习。
研读该辩护意见,会发现,辩方正是通过对案件细节的梳理,特别是通过对同步录音录像的细致审查,挖掘出存在的重大证据问题,实现了对公诉机关证据链的突破。
现结合该辩护意见,谈谈同步录音录像的审查。
对同步录音录像进行审查,通常是为了证明笔录和被讯问人的真实表述是否一致,为了证明是否存在刑讯逼供或其他非法取证等问题,主要应审查以下几个方面:
审查录音录像记载的嫌疑人的供述,与笔录记载的内容进行比对,看二者是否一致。
王忠明涉嫌受贿案中,辩方对录音录像资料,进行了详尽的审查,并与在案的全部笔录进行比对。通过审查、比对,发现录音录像记载的王忠明的供述,和每份笔录记载的内容,都有几十处不同,不但存在办案人员凭空捏造对王忠明不利的陈述的情况,还存在王忠明关于自己无罪和被刑讯逼供的陈述,办案人员不记录笔录的情况。
对这种情况,公诉机关应当进行补正、解释。如果公诉机关不进行补正、解释,或者经补正、解释后仍不能有效证明讯问过程的合法性,笔录就不能被采纳,不能作为定罪的根据。
在王忠明涉嫌受贿案中,针对辩方提出的上述问题,法院曾三次致函公诉机关,要求补充侦查或补充证据,但公诉机关仅就部分问题进行回复,未能进行补正或作出明确、合理的解释说明。
02
审查录音录像反映的嫌疑人的精神、身体状况。
讯问录音录像,犯罪嫌疑人应当在图像中全程反映。因此,审查录像资料时,要注意观察被讯问人的精神、身体状况,从而为其是否受到刑讯逼供以及其他形式的非法取证,提供线索和证据。
王忠明涉嫌受贿案中,辩方在审查2014年6月21日13:25~13:45的录音录像时,发现:王忠明没有戴眼镜,两眼明显肿胀。核对笔录时,当王忠明对其身体的记录表示异议时,办案人员说“这个无关紧要,你现在身体确实很好,没什么大毛病”。当王忠明签完字要求上厕所,从坐的讯问椅子上下来时,明显有些踉跄,办案人员说“慢点,活动活动腿。”但是,这次讯问的时间,仅20分钟。
通过对录音录像反映的王忠明精神、身体状况的审查,辩方认为,王忠明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被刑讯逼供,并为王忠明关于其被刑讯逼供的指控,提供了有效的支持。
03
要审查录音录像反映的办案人员、讯问场景的状况。
同步录音录像,应当反映办案人员、讯问场景等情况。对讯问场景的审查,主要是审查讯问地点是否合法、讯问环境是否恶劣等,以期为是否存在非法取证等提供线索和证据。对办案人员状况的审查,主要是审查办案人员的肢体动作、正式讯问之余的交谈。
王忠明涉嫌受贿案中,辩方正是通过审查录像反映的办案人员、讯问场景的状况,特别是办案人员的肢体动作(如是否有录入打字的动作)、私下低语,指出在案的笔录,是事先准备好的,是以前笔录的复制品,并为王忠明所说的办案人员编造笔录、刑讯逼供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04
要审查录音录像反映的讯问时长,并与笔录的页数相比较。
审查录音录像反映的讯问时长,一般是看讯问笔录记载的起止时间,与录音录像资料反映的起止时间,是否一致,这是最基础的。
在此基础上,要注意审查录音录像资料反映的讯问的实际时长,不包括讯问完毕后的打印、核对、签字等时间,将讯问的实际时长,与笔录的页数相比较,考虑在该时间内,能否完成相应的笔录。
王忠明涉嫌受贿案中,辩方根据录音录像,统计了每次讯问的实际时长,发现每次单起事实的讯问时长约为10~11分钟,笔录最少6页;每次四起事实的讯问时长约为25~29分钟,笔录最少15页。辩方认为,在上述时间内,根据讯问的问答模式,能否完成相应页数的打字录入,是值得怀疑的。这一审查,补强了辩方关于办案人员编造供述的质疑。
05
以上是结合王忠明涉嫌受贿案的辩护意见,介绍同步录音录像的审查。除此之外,还要注意:
审查同步录音录像的全程性。一是每次讯问过程是否完整,讯问录音、录像,应当从犯罪嫌疑人进入讯问室或者讯问人员进入其住处时开始录制,至犯罪嫌疑人在讯问笔录人签字、捺指印,离开讯问室或讯问人员离开犯罪嫌疑人的住处等地点时结束。二是每次讯问,是否都有同步录音录像。
审查同步录音录像的录、审分离。同步录音录像的录制,要求录制人员和审讯人员相分离。如果不是,则违背了录、审分离的基本操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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