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闻原创 | 互联网经营的“技术中立”原则及其限制
从2016年的快播案件,到去年的今日头条低俗信息传播事件相继发生后,互联网经营中的“技术中立”原则开始受到广泛关注。今年5月,美国特朗普总统又颁布行政命令,废止了“网络中立”规定,引起了美国网民和互联网公司的强烈反弹。“技术中立”原则应该被大力提倡,还是应该被限制或否定,成为了一个模糊认识。在此,笔者想通过本文谈一些个人见解,供有关机构和个人参考。
一、“技术中立”原则的基本含义
实际上,我们已接触到的“技术中立”原则有两层含义:一是从政府层面而言,技术中立是指政府应当平等地对待各种技术,使它们享有充分的市场竞争机会,从而推动技术的发展;二是从企业层面而言,技术中立实际指美国知识产权法中的“实质性非侵权用途”规则。
所谓的“实质性非侵权用途”规则,是一项责任抗辩事由。如果某类物品既可以被用于合法用途,也可被用于侵权用途,那么,不能仅仅因为该类物品有可能被他人用于侵权用途而推定提供者“应当知道”他人侵权,更不能以此为由被要求承担帮助责任或替代责任,这就是“实质性非侵权用途”规则的含义。但随着近年来技术的迅猛发展,这一原则日益受到挑战和质疑,在司法实践中也呈现出适用条件日渐严格、适用范围日渐收缩的趋势。
本文所讲的“技术中立”原则,主要指后一种含义。作为互联网平台的经营者,是否应当以“技术中立”原则为由对所传播信息内容持中立立场,而对其内容不作任何的价值判断,随着互联网平台的影响力不断扩大,以及大量典型的社会事件的发生,该原则日益受到广泛质疑。
2017年12月,北京市网信办要求今日头条进行整改,原因是今日头条存在持续传播色情低俗信息、违规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以及标题党等问题。随后,今日头条手机客户端“推荐”、“热点”、“社会”、“图片”、“问答”、“财经”等6个频道暂停更新24小时,随后“社会”频道被永久取消。2018年4月,今日头条旗下的“内涵段子”应用程序及公众号因存在导向不正、格调低俗等突出问题,被国家广电总局永久关停。今日头条出现的问题,根本上与其商业模式的定位有直接关系。
几年前,张一鸣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技术是中立的,“不干涉”可能是最好的分发信息原则,今日头条拒绝“价值观先行”。这样的商业理念,似乎初衷是为了使互联网平台保持最为超脱和开放的立场。但是它忽视了一点,其所秉持的“技术中立”原则必须满足合规要求,而这里的合规是广义上的,代表人性向善的的价值标准和道德追求。
人类社会使用技术,是人类自己发明创造的。因此,技术中立原则也应当在人类大多数人能达成的共识和认可的道德范围内的原则,而不是突破人类道德底线和脱离人类控制的所谓“中立”。就像人类发明核武器一样,发明者从技术角度不断探索核武器的更大威力,但从人类生存的角度,对核武器的禁止使用从它诞生那天起就从未停止过。技术永远应该为人类服务,所以“技术中立”原则的本质,应当是在人类道德和可以普遍接受的法律准则范围内,为确保技术取得最大限度的发展的原则。
二、“技术中立”原则的积极意义
从保护技术发展的角度而言,技术中立原则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尤其是互联网技术,因坚持技术中立原则,才确保互联网平台传输的信息内容得到了平等对待,而不会遭受任何歧视,这也迎合了人类对自由的最大限度渴望。因为技术是中立的,所以互联网平台虽然是在帮助内容提供者传输信息,但它所承担的责任与内容提供者自身的责任是不一样的。因为互联网平台技术所要关注的是如何通过技术解决信息的传播速度和范围问题,最大限度满足用户接收信息的需要,而不是内容本身。如果平台介入到对具体信息内容的关注和审查中,就不是一种平台的运行模式,而是内容提供者的职责和作用。
正因如此,2016年发生的“快播”案件,庭审中控辩双方激烈交锋,最大的争议焦点是作为视频播放的平台快播公司是否应当对视频内容承担刑事责任,能否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共犯,还是应当基于“技术中立”原则只承担作为帮助传播者的过错责任。这两种责任的性质差别,正是法律界和技术界对问题争议的根本所在。在笔者看来,互联网公司是以技术作为生存之本的商业组织,其技术所要解决的传播信息的获取、速度和范围等问题,这是其获取商业利润的来源,与此同时其传播的信息内容也应当符合经营所在国的法律和道德约束,但这并非平台的直接责任,而首先是内容提供者的责任。
作为互联网平台,对内容的合规性审查同样需要通过技术来解决,就像快播公司在通过技术解决播放视频的宽带流量问题的同时,也在按照监管要求通过其研发的关键词技术对视频内容进行筛选。在这方面,快播并非无所作为,而是进行了很多有价值的探索。因此,本案对快播公司负责人及其他人员的定罪处罚,自判决至今也并未停止过争议。笔者认为,如果否定“技术中立”原则,互联网平台商业模式根基也将被逐渐侵蚀和根本性颠覆。因为互联网的极大便利性和“去中心化”是它的核心价值,“技术中立”原则为此提供了根本保障。
三、“技术中立”原则的使用限制
如前所述,“技术中立”原则不是绝对的,它受到网络平台经营者所在国的法律和道德约束。就法律而言,它带有很强的地域色彩;就道德而言,则具有人类的普适性。以今日头条事件为例,其传播的信息内容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实际就是对其所坚持的“技术中立”原则的限制。
今日头条传播信息所依赖的信息分发的算法技术,是基于对它认为的客户需求的细致分类,但这种算法技术所针对的客户是否全面,值得商榷。大数据技术在进行统计分类时,既要有现实的维度,面对当下的网络用户,也要有历史的维度,看到过去客户和未来潜在的需求。
从今日头条传播的大量色情低俗信息看出,这种客户需求的计算结果是带有很强的片面性的,而且具有阶段性,不能代表网络客户多元的精神需求。而且,这一技术还忽略了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它不应盲目跟从和被动适应客户需求,健康、开放、包容应当成为计算技术坚持的终极价值;如果拒绝价值观的选择,实际上互联网企业陷入了另一种价值观,就是无所谓善恶、放弃是非,这样的企业是完全无视社会责任的。企业实际也是人,是“人+规则”的构造,它不仅是硬件构造,也是价值构造。自然人有人格,企业也有自己的品格。对“技术中立”原则的使用限制,目的就是为了塑造企业更加完善的人格。
当今日头条开始成为一个有影响力的公司时,它的社会责任就开始加重。此时如果它仍然拒绝对传播信息内容进行价值判断,而遵从所谓的绝对技术中立,就会异化为盲目追求流量和利润而不择手段的公司,如果不加以改正,这样的企业就存在严重的道德缺陷。这一缺陷也是它的商业模式合规风险的根源。
对于互联网企业而言,违规不仅仅是违反法律和政策要求,违反道德也是重要的合规风险之一,所以很多互联网企业的商业模式合规风险主要发端于商业理念的先天缺陷,很多时候对企业是毁灭性打击。互联网企业的创业者,起初多是关注赚大钱、快钱,对如何合规经营没有深刻认识,对合规的道德本质更是认识不清。他们的思想往往冒险有余、而敬畏不足,法律意识的淡薄和法律知识的缺陷是普遍存在的问题。
事实上,近年来频频爆发的P2P集中暴雷事件,以及包括滴滴网约车在内的一系列互联网重大违规事件的发生,都给我们深刻启示。合规才是互联网企业的真正核心竞争力,是企业的利润源泉,而不是利润的限制。凡企图回避合规谋求发展的,实际都是自毁长城,让企业和创业者走上一条通往犯罪的道路。这绝非危言耸听,如果“技术中立”原则开始不受限制,危险就开始累积了。如何找到“技术中立”原则与企业社会责任的平衡点,是作为互联网企业应不断探索的重大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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