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闻原创 | 被他人利用网络平台人肉、侵犯了名誉权该如何维权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晓菊打官司 Author 张晓菊
随着网络的普及,与我们关系最亲密的、几乎24小时离不开唯有手机。大家都喜欢通过朋友圈、微博、快手、抖音等各类社交平台晒晒心情、发发照片,记录着生活的点点滴滴。如果发的内容足够吸引人,与你认识甚至不认识的人可能都在围观、欣赏你,成为你的粉丝,使你迅速成为网络达人,会有自己几万、甚至几十万的关注量,享受着明星般的感觉,网络达人的一举一动,一言一行都将受到万众的瞩目。
俗话说人在江湖漂,哪有不挨刀?对网红的言论,围观者可能也会有自己的看法和想法,所谓三观不合者大有人在,这时可能会惹来非议,进而好事者、嫉妒者或者根本就是想恶意中伤他人者会跳出来,借助你已有的影响力,通过跟帖继而另行注册一个与你相关的账号的方式, “人肉”出网络达人的家庭出身,父母生活感情状况、自小生活状况、就读学校、私人活动、交友等各类私人信息并配有网络达人各个生活时期的照片,利用网络散布、供不特定的网友在其歪曲事实,断章取义的解说下任意评头论足,故意造成其社会评价的降低。这种行为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严重侵害了网络达人的名誉权,隐私权和肖像权。遇到这种情况,网络达人该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因为网络传播面广,传播速度极快,为了避免进一步扩散带来的负面影响,当事人第一时间想到的就是找网络平台要求删帖,《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连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这也就是所谓的“避风港规则”。在“避风港原则”中,“通知及移除规则”作用在于:网络服务提供商在接到符合法定形式的通知之后及时移除了“被指侵权的内容”,则认为其尽到了相应注意义务,阻却其侵权责任的成立。但接到通知后,是否“移除”不是网络平台的强制义务,而是网络平台进入“避风港”的“入口”。网络平台可根据自己对通知内容真实性的判断来决定“移除”或是”不移除”。所以这帖子真的是你想删除就能删么?想知道做这事儿的人是谁,想知道就能知道么?通过本人办理相关案件,告诉你,真心不容易!
一、首先要收集、固定证据,
证明存在侵权行为的存在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权利主体的私有领域不受侵犯,未经权利人同意,故意向不特定的群体披露权利人的私人信息,造成一定影响的,构成对权利人的隐私权的侵犯。
肖像权是公民可以同意或不同意他人利用自己肖像的权利。法律规定,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肖像权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肖像权包括公民有权拥有自己的肖像,拥有对肖像的制作专有权和使用专有权,公民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权或对肖像权进行损害、玷污。
肖像权简单来说就是肖像权人既可以对自己的肖像权利进行自由处分,又有权禁止他人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其专有的肖像。
名誉,是指人们对于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这些被维护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所谓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名誉权主要表现为名誉利益支配权和名誉维护权。我们有权利用自己良好的声誉获得更多的利益,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免遭不正当的贬低,有权在名誉权受侵害时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
比照上述规定,对方构成上述行为时才可主张权利,因网络内容随时可修改、删除,所以应及时固定上述证据。因固定证据通常采用公证的方式,所以此类维权成本相对较高。
二、找网络平台删除内容需要正确姿势
就拿我们平时经常登记的一个网站来做个示范,假如你认为下面的内容有损你的名誉,点击帖子右上方,下拉会出现下图所示内容:
接下来会点击“投诉”,之后会出现下图:
看到这个图,相信大家一定在此会做选择项,如果认为侵犯了名誉权一般都会点击“人身攻击我”,得到的将是“申请被驳回。”正确的投诉是应该点击“人身权益纠纷投诉流程”,这你能想得到么?
在这种情况下,被侵权人如果请了律师,通过律师函的形式可以快速达到删帖的效果,但具体这个侵权的幕后人是谁,如果没走到司法程序,网络平台负有保密义务,不会告诉你。
三、立案难
如果执意想找到侵权人,立案也不是很简单的事儿,这种案件的立案法院会有个审核期,能不能正式立案需要结合提交的证据来审核。
四、即便成功立案,但能否实际找到侵权人
也是未知数
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法院会依当事人请求向网络平台提供者发出《协助调查函》,要求网络平台提供侵权人的真实个人信息。但网络平台提供方依据《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提供给你的可能只是一个手机号。(《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六条,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使用者进行基于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件号码、移动电话号码等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使用者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不得为其提供信息发布服务。)再查这个手机号,法院会要求写调取证据申请时提交要具体到哪个营业厅去调取该手机信息,这就为难我们的当事人了,侵权人本就无从知晓,更不可能知道该手机段号属于哪个地区哪个营业厅了。
所以,这种只以手机号注册的方式、利用网络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的行为,当事人在维权时确实是件让人头疼的事情。但如果网络平台提供者在接到当事人投诉的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删除和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导致侵权后果的不断扩散和传播,理应对损害的扩大部分应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这一点还是毫无疑问的。所以,遭遇网络侵权仍要及时采取措施,采用自力方式第一时间按上述步骤进行处理,如果仍没有效果再找专业律师支招及时处理,避免不良影响的进一步扩散,导致损害后果的进一步加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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