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闻原创 | 公司高管人员舞弊之合规调查要点
临近年底,阿里文娱大优酷总裁、阿里音乐CEO杨伟东因经济问题正在接受警方调查,这一消息公布后使互联网企业的反腐工作再次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近年来,包括阿里在内的国内互联网企业对高管人员舞弊行为的调查处理,呈现不断加强的态势。笔者认为,其中的根本原因是:互联网公司的快速发展给它的组织建设和内部管理带来不断冲击,其组织体系和内部文化的刚性需求越来越高,而这恰恰是企业合规文化的要义。形象点讲,一艘巨型战舰想要在大洋中平稳快速前行,在内部管理上来不得半点马虎,其中,对高管人员舞弊行为的合规调查,正是企业合规管理的重中之重,也是整个企业合规管理制度有效运行的重要保障。
一、公司高管人员舞弊行为类型
公司高管人员舞弊行为主要分为三个层面:一是违纪行为,主要指违反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舞弊行为。此外,国有企业的高管人员(含国有企业派驻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管理人员)还可能存在违反党纪的舞弊行为;二是违法行为,主要指违反行政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定的舞弊行为;三是犯罪行为,主要指违反刑事法律的舞弊行为。
因高管人员在企业内部掌握较大的管理权力,所以这个岗位必定是企业合规风险的高发地带。比如,在互联网平台门店加盟过程中收受加盟商的贿赂;或者在互联网企业对外投资过程中与投资目标客户的非法利益输送行为。还比如,高管人员未严格履行审批职责导致项目出现重大失误的舞弊问题;以及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挪用公司款物等舞弊行为。以阿里公司为例,除了此次优酷总裁杨伟东接受调查外,阿里公司聚划算原总经理阎利珉于2013年8月被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2016年11月,阿里影业副总裁、淘票票总经理孔奇,因贪污受贿被警方带走,涉案金额190万元左右。此外,2012年发生的“阿里巴巴B2B欺诈事件”,不法分子利用阿里巴巴B2B平台诈骗境外客户,导致阿里巴巴一度陷入诚信危机,因“维护‘客户第一’的价值观不力”,阿里B2B公司的首席执行官(CEO)卫哲、首席运营官(COO)李旭晖辞职,原B2B公司人事资深副总裁邓康明引咎辞去集团公关总监(CPO)职务,降级另用。由此可见,高管人员的舞弊行为可能发生在公司“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事权体系运行的各个环节,而且另一个突出特点是公司高管人员的舞弊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的问题日渐突出,舞弊行为的社会危害极易跨过犯罪门槛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公司高管人员舞弊之合规调查流程
1、发现舞弊线索
实践中,发现公司高管人员舞弊线索的渠道大致有四个:一是公司接到举报线索;二是公司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线索;三是行业监管部门、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移送的线索;四是当事人主动交代的问题。
2、制订核查方案
针对舞弊线索反映出来的问题,研究制订相应的核查工作方案。方案的基本内容包括:
(1)核查内容:根据举报线索反映的情况,细分需要核查的内容。比如,举报公司高管人员收受贿赂,如果只涉及一起贿赂线索的,那么核查工作主要围绕该起贿赂线索的行贿人、以及该线索涉及的谋取利益事项展开;如果涉及多笔贿赂线索的,就需要对每一笔线索进行梳理,并分别对其中的行贿人及谋取利益事项制订核查方案。
(2)取证方法:针对需要开展的核查任务,确定需要采取的具体取证方法。其中主要包括:(A)个别谈话法;(B)查阅资料法;(C)外围调查法;(D)委托鉴定法;(E)证据保全法;(F)目标参照法。针对公司高管人员的舞弊调查,因高管人员的身份和影响力,个别谈话法的取证工作难度会更大,而查阅资料法涉及的资料查找范围会更广,所以整体取证工作的难度将大大增加。
(3)组织分工:对公司高管人员的舞弊调查,应当同时成立调查领导组和工作组。领导组应由公司董事长担任组长,公司分管合规的副董事长以及合规总监可以担任副组长。领导组负责审批核查方案、决定重大调查措施的采取,以及审批调查报告和处理决定。同时,公司还应当成立调查的工作组,工作组由合规总监及合规部门负责人负责,调查组工作人员可以吸收合规部、法律部、财务部、人事部及有关业务部门的骨干力量参加。调查人员的数量配备应根据核查工作量和难度来确定。
(4)日程安排:要根据被调查对象的具体情况,安排合理时间开展核查,以确保核查顺利进行,其中包括组织个别谈话的时间、查阅资料的时间,外部调查时间,及与调查对象的见面时间。其中,外部调查时间及与调查对象的见面时间,可以根据调查工作进度及时调整。
(5)紧急情况及对策。这是核查方案中的一项重要预案,内容应根据调查对象的实际情况加以确定。如调查对象的身体情况、调查对象的工作状态(是否经常出差或者出国)、调查对象是否掌握公司商业秘密和核心机密等。为确保调查工作顺利推进,要注意防止在调查过程中调查对象的身体损伤甚至死亡、逃跑或者故意窃取、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和其他工作机密等情况的发生,预先采取一些防范措施。
3、组织开展核查
调查组根据核查方案开展工作,以确保各项工作真正落地。如何确保核查工作依法合规,是这一环节须重点把握的核心问题。核查中需要注意把握以下几个问题:
(1)制订谈话提纲,确定好问话口径,并注意在谈话中根据调查对象的反应情况临时调整问话内容;
(2)谈话应两人一组,做好谈话录音,不能搞集中谈话;
(3)为确保调查工作顺利进行,可暂时中止调查对象的职务,采取强制休假等方式,为开展调查工作创造条件,避免调查对象利用职权对调查工作形成阻碍。
(4)对需要查阅的资料确定范围,做好固定封存,防止资料遗失;
(5)对发现的有价值的电子证据,按照证据规则采取保全措施;
(6)谈话和查阅资料应安排专门场所进行,不影响公司正常工作秩序;
(7)需要组织外部调查的,应安排两人以上进行,并做好详细的调查记录;
(8)每天汇总谈话组和资料查阅组的进度,确定第二天的调查工作安排;
(9)对超越核查方案以外的工作,调查组应及时研究讨论,调整工作内容。
4、形成调查报告
根据核查工作获取的证据,经过整理分析,制作形成调查报告初稿,经过调查组内部讨论,并逐级呈报审批。
5、与调查对象进行事实见面
在调查报告初稿的基础上,调查组形成与调查对象的《事实见面材料》,将调查核实的主要违规事实和调查对象进行当面核实,听取其申诉意见。如调查对象无异议的,依据该调查报告作出相应处理;如调查对象提出异议的,需要审查其异议是否合理;确有理由的,应当补充调查;异议不合理的,应向调查对象作出说明。
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与被调查对象见面”这一工作容易在反舞弊调查中被忽视。这一工作实际是为弥补企业内部反舞弊调查的先天不足、力求还原事实真相,基于“程序公正、文明调查”的原则所做的程序设计,以求达到客观评价调查事件中当事人责任之目的。
6、制订并执行处理决定
在形成可靠的调查报告后,如果查明不存在违法违规事实的,应结束调查,并在公司范围内予以公布,恢复被调查对象的职务;如果确实存在违法违规事实的,依照法律和公司规定做出处理决定,并送达给调查对象。
处理决定生效后,公司要按照劳动法律和内部规章制度执行该决定,包括纪律处分、组织处理、经济处罚,甚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结果。
7、启动法律责任追究程序
如果调查核实的事实涉嫌违法甚至犯罪的,应当启动相应的民事诉讼、仲裁或者刑事报案程序。在这一环节,需要把握的核心问题是:如果涉嫌民事法律责任的,注意反舞弊调查围绕民事诉讼、仲裁请求权的证据体系进行构建;如果涉嫌犯罪的,注意反舞弊调查与涉嫌罪名的法定立案条件进行衔接。比如,发现高管人员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在反舞弊调查中应着重围绕两个方面收集证据:一是调查对象确实收受了相对人一定金额的财物,并达到了入罪金额;二是调查对象有利用职务便利向相对人输送利益的情况,以及和收受的财物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公司反舞弊调查的注意事项
1、指导思想上应坚持“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思想。企业内部的反舞弊调查不同与行政执法调查和刑事侦查,对调查对象既不能采取强制措施,也无权要求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协助配合,因此规范开展的反舞弊调查,是基于调查单位与被调查对象之间的组织关系及劳动关系产生的纪律约束和要求,在不能限制调查对象人身自由及财产权利的情况下,调查工作的开展更不能坚持“有罪推定”思想,而应坚持“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原则,疑点问题的利益要归属调查对象,在证据存疑的情况下不能用“宁可错杀一千”的错误思想武断得出调查结论,否则极易损害股东关系和劳资关系,还容易引发劳动纠纷及其他法律风险。
2、要避免侵害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一是不得侵害调查对象的名誉权。公司反舞弊调查应当低调进行。对于违规违纪线索,在没有正式调查结论前不能对外公布;对于违法甚至犯罪线索,在没有生效的法律决定前,也不能对外公布,否则会损害被调查对象的个人名誉权,引发法律纠纷;二是不得侵害调查对象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调查没有做出最终决定前 ,对调查对象不能采取冻结、停发工资或扣减福利的措施;三是不得强行扣押纯属调查对象的私人物品;四是不得采取窃听、偷拍等方式侵犯调查对象的个人隐私权;四是不得限制调查对象的人身自由,不得采取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涉嫌刑事犯罪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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