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闻原创 | 律师从事发债项目的五大风险提示
自2015年1月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来,发行债券主体从上市公司扩大到了非上市的普通有限责任公司,这为企业融资开辟了一条新的道路。中闻律师事务所众多的常年法律顾问单位都开始考虑与尝试发行债券这种方式为企业融资。
中闻律师事务所发债团队是中闻律师事务所一支成熟、高效的证券类业务团队,承接了众多企业的公司债、企业债、短融、超短融、中票等债券发行工作,具有丰富的实际操作经验。笔者现就在发债项目中的一些容易疏忽的风险进行阐述和提示:
一、注意法律意见书必备声明事项
律师在出具发债相关法律意见书时,要注意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法律意见书必备声明事项。
1. 超短融、短融和中票
如在关于发行超短融、短融和中票的法律意见书中,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文件表格体系》之F系列表(法律意见书信息披露表)F-0明确规定法律意见书应声明如下事项:
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按照交易商协会规则指引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书。
②承诺已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指引发表法律意见;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发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③同意将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期债务融资工具注册或备案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报送;愿意作为公开披露文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④可作出其他适当声明,但不得做出违反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的免责声明。
2.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另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于2010年10月20日发布的《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第三十四条规定:“法律意见书声明事项段应当载明以下内容:‘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根据经验,证监局在对发债项目进行核查时,法律意见书是否具备上述声明段落是必备核查事项,这就要求我们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注意综合各个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声明事项的法律要求,而这也是律师容易遗漏的地方。
二、注意发债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变化
在发债工作中,律师要时刻关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变化,防止法律意见书披露不规范、不全面情形的发生。
如在关于发行超短融、短融和中票的法律意见书中,《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文件表格体系》自2012年8月1日发布以来,于2015年、2017年、2019年分别进行了修订,其中F系列表(法律意见书信息披露表)于2017年进行了修订。
在超短融、短融和中票的项目中,发债律师应按最新的F系列表(法律意见书信息披露表)的结构确定法律意见书的表述和核查项目。
三、实地核查和访谈注意事项
律师在发债项目中进行实地核查时,建议对公司的注册地及主要经营地点进行现场核查并签署《实地核查笔录》,记载现场的核实情况。在《实地核查笔录》还需核查企业见证人、核查人员、记录人员各方签字。
另外,在对公司人员进行访谈时,应制作《关于某某事项的访谈记录》等访谈记录,对重点问题的访谈情况进行记载。同样,在上述访谈记录上需要有访谈人、被访谈人签字。
四、法律意见书的重点难点及风险较大章节
1. 超短融、短融和中票
在超短融、短融和中票的法律意见书中,根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文件表格体系》之F系列表(法律意见书信息披露表)的要求,需要披露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大法律事项及潜在法律风险,如受限资产情况——是否存在资产抵押、质押、留置和其他限制用途安排,以及除此以外的其他具有可对抗第三人的优先偿付负债的情况。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法律意见书信息披露表明确要求对于公司业务运营情况、受限资产情况、或有事项、重大资产重组等情况的核查主体范围包括发行人及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因此,律师要注意除核查发行主体之外,也要对发行人合并范围内子公司的相关信息进行核查。
2.公司债
在公司债发行项目的法律意见书中,以深圳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部于2016年2月3日发布的《债券业务办理指南第1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发行及上市业务办理》为例,其要求法律意见书对21个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结论性核查意见并说明结论依据。其中重难点及律师容易疏忽的事项有:发行人非经营性往来占款或资金拆借行为是否合法合规;对房地产公司专项核查意见,律师应当通过查询国土资源部门网站等方式,核查发行人及其下属房地产子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是否存在闲置土地和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重大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被行政处罚或立案调查的情形。
五、合法合规性网络核查注意事项
律师在发债项目中进行合法合规性网络核查时,要分别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系统、国家自然资源部及省自然资源部门、国家应急管理部及省应急管理部门、国税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栏、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等公开信息平台上对发行人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进行核查。
值得注意的是,发行人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上述信息在项目期间会不断发生变化,因此,律师需要进行跟踪复核,以免遗漏重大应披露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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