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闻案讯 | 方勇律师代理的票据损害责任纠纷刑民结合案二审取得完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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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5日,通达耐火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退还全部上诉费的支票,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方勇律师代理的该起票据损害责任纠纷刑民结合案二审以完胜告终。本案的结果也为北京区域票据类案件提供了新颖的参考标准。
一审诉讼概况
2018年7月17日,常州致胜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向法院起诉,主张其合法取得的票号为31300052/27995337的银行承兑汇票,却被通达耐火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公示催告方式取得票据金额,故要求通达耐火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应向其支付票据款项,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具体理由为:2017年3月21日,北京百易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票号为31300052/27995337的银行承兑汇票向常州致胜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该汇票票面记载为:出票人郑州泰祥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甘肃葆光兆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出票日期2017年2月28日,到期日2017年8月28日。该汇票粘单记载的被背书人依次为:甘肃爱科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通达耐火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通达耐火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常州致胜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茂迪(苏州)新能源有限公司、茂迪(徐州)新能源有限公司、盐城市鑫宏志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宇晖纺织有限公司、江苏建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述背书均未记载日期。
常州致胜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主张,北京百易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系从唐山市开平区顺久发贸易有限公司处以电汇换承兑方式取得涉案票据,唐山市开平区顺久发贸易有限公司从李国利处贴现取得涉案票据,李国利从通达公司员工陈光明处贴现取得涉案票据。陈光明已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公司票据为由判处刑事责任。2017年6月,通达耐火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遗失该票据为由,向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申请,该院于2017年7月10日作出(2017)豫0105民催101号停止支付通知书,并于2017年9月22日作出(2017)豫0105民催101号除权判决。
期间,江苏建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申请付款,2017年8月9日,付款行作出拒绝付款理由书,拒付理由为:该票法院已公示催告。2017年10月23日,常州致胜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向其直接后手茂迪(苏州)新能源有限公司退赔,茂迪(苏州)新能源有限公司将该票据的原件返还给常州致胜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常州致胜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主张其在2017年3月21日取得该汇票时,通达耐火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并未挂失,常州致胜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是涉案汇票的合法持有人,通达耐火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应向其支付票据款项,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2018年12月27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北京百易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虽未在涉案票据上背书,但系通过电汇承兑的方式贴现取得该汇票,支付了对价,且系在公示催告期间前持有该票据,系合法取得该汇票的票据权利。后因该汇票后手以票据被判决除权、银行拒付为由将该汇票退给常州致胜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时,常州致胜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也向其直接后手赔付了票据金额,故在无相反证据证明常州致胜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取得票据存在恶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应认定常州致胜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是该汇票最后的合法持有人,并享有票据权利。通达耐火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并非票据的最后合法持有人,却依除权判决获得票据款项,客观上造成了票据最后合法持有人的损失。
对该损失,常州致胜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理应获得赔偿。故该法院判决通达耐火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常州致胜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承兑汇票金额及相应利息。
二审改判
面对刑民交叉案件巨大的不确定性、票据类案件众多不同的司法先例,及一审不利的判决结果,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方勇律师确定了二审诉讼策略,主要有两大上诉理由:1、北京百易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通过地下票据流通市场购买票据,且明知涉案票据背书不连续,常州致胜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没有尽到审慎审查义务,存在重大过失,不是善意取得涉案票据,系非法取得涉案票据。2、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的除权判决仍处于生效状态,该除权判决并未被撤销,通达耐火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应享有涉案票据权利。
偶然而幸运的是,在二审期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颁布的《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19年2月1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三)非法为他人提供支票套现服务的;(四)其他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情形。该司法解释为性质尚未完全明朗的地下汇票流通市场的法律定性提供了重要参考。
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谈话和正式庭审程序后,经过漫长等待,二审法院最终于2019年8月7日作出(2019)京01民终4368号民事判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常州致胜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是否有权主张通达耐火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赔偿票据对应款项的损失。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依照票据法第九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持票人提出下列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人民法院作出的除权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因此,在涉案票据已经经过公示催告程序并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的情形下,涉案票据无效,在该除权判决撤销前,常州致胜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不享有票据权利。
因此本案中常州致胜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票据损害责任纠纷为由,依据涉案票据请求通达耐火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赔偿损失,缺乏依据,常州致胜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一审法院处理有误,本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常州致胜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二审法院案件受理费均由常州致胜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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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到胜诉二审判决后,代理律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退还”之规定,又协助客户通达耐火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依法直接退还全部上诉费,最终于2019年11月5日收到法院支票。本案代理工作全部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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