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闻窗心语 | 遇到困难的时候,你要尝试其他方法

刘春 中闻律师事务所 2023-08-26

今天早晨送孩子上学回来的路上,我偶遇一对爷孙,在给他们让路等待他们通过的时候,无意间听到爷爷用非常温柔的语气对两三岁的小孙子说的一句话:“遇到困难的时候,你要尝试其他方法啊”!


这句话,让我浮想联翩。这位爷爷一定是一位有教养的爷爷,他随时都注意对晚辈的教育。而中国的学校教育,也不缺乏这方面的内容。想到我在哈尔滨南市小学上四年级的时候,有一次数学考试卷子中有一道题,是用你能想到尽可能多的方法来解这道题。当时我绞尽脑汁,想到了八种解决办法,都写在了卷子上面。考试结束后,数学班任高老师问我:“你用多少种方法解的这道题?”我说:“八种。”高老师当时非常惊讶,她说:“怎么会有那么多方法?你可别写错了!”我说,不会错的,然后一一把解题过程讲给她听。老师听完了,激动地说:“别的班最好的学生想到的是五种解题方法,标准答案是三种!”后来,那个用五种方法解题的学生的班主任见到我,用手指头点着我的头,狠狠的说:“你怎么那么聪明!”这件事,在我的记忆中留下深刻印象,比数学千分比赛(考十次数学,每次满分100分)得1000分还令我骄傲。那是我用多种方法解决问题大获全胜的开端。

在律师工作中,我们也会遇到用多种方法解决问题。有时候,遇到疑难案件,需要律师给当事人提出多种解决方案,让当事人自己选择。不同的是,律师并不能保证每一种方案都对,因为每一种方案都有风险,律师会告诉当事人,每种方案的风险各是什么,成本如何,让当事人自己来选择。诉讼案件的风险,不仅是败诉,败诉的后果有时候也不仅仅是白花了律师费、诉讼费。在败诉以后,要寻求解决方案,是申请再审,还是另诉。解决法律问题,不仅考验律师的专业知识,经验和智慧,还要考验当事人的决心,财力等等,远比解一道数学题要复杂得多。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会议纪要》针对民商事审判中的前沿疑难争议问题,统一了裁判思路,规范了法官自由裁量权,增强了民商事审判的公开性、透明度以及可预期性。在对合同纠纷的审理上,尤其是合同无效和可撤销的问题上,提出了防止机械适用“不告不理”原则,不能仅就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而应向原告释明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或者向被告释明提出同时履行抗辩,尽可能一次性解决纠纷。“一方请求另一方履行合同,另一方以合同具有可撤销事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查合同是否具有可撤销事由以及是否超过法定期间等事实的基础上,对合同是否可撤销作出判断,不能仅以当事人未提起诉讼或者反诉为由不予审查或者不予支持。一方主张合同无效,依据的却是可撤销事由,此时人民法院应当全面审查合同是否具有无效事由以及当事人主张的可撤销事由。当事人关于合同无效的事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当事人主张合同无效的理由不成立,而可撤销的事由成立的,因合同无效和可撤销的后果相同,人民法院也可以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直接判决撤销合同。”这种规定,极大地提高了诉讼效率,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减少诉累,是在坚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体现司法为民的情怀。


但愿律师和当事人,今后少一些多种方法解决纠纷的困境,尽可能做到一个合同引发的纠纷,通过一次诉讼全面解决,案结事了。



中闻资讯 | 程璇律师携团队赴银川办案期间在分所举办讲座
中闻资讯 | 张晓菊律师、贾虹律师再次受邀前往顺鑫大学举办专题讲座
中闻资讯 | 周明刚律师出席“第九届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并作学术报告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