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 | 企业应对肺炎疫情法律合规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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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办发明电〔2020〕1号《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以下简称“《春节假期延长通知》”),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北京、上海、江苏、浙江、江西等地亦陆续出台发布了《延迟复工通知》等相关地方性文件。
春节假期即将结束,部分客户来电咨询假期结束后的各类工作安排,特别是应对延长假期、延期复工、劳动人事、工资薪酬发放、商业合同履行等方面,故笔者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以及截止2020年1月30日前的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发布的通知等给企业提出一些建议,不作为法律意见。
一、应对延长假期和延期复工安排
(一)延长假期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春节假期延长通知》的规定,2月2日为正常休息日外,1月31日和2月1日属于中央政府决定增加的临时假期,但不属于法定节假日。如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不能补休的,支付200%的加班工资,但无需支付300%的加班工资。
对于全国企业单位来说,除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外,应当遵守上述通知的要求。
(二)延期复工
部分省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延迟复工通知》规定2月3日起的不同延迟复工期限,其法律性质上应当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的“停工、停业、停课”的紧急措施。
因此,我们建议企业需遵照当地政府发布通知,避免因提前复工引起疫情爆发而导致企业及企业负责人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的规定而被罚款和拘留。
二、劳动人事、工资薪酬
(一)劳动关系调整
1.对于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延迟复工等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用人单位一般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2.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患者被隔离期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所以对于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延迟复工等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此期间,如果劳动合同到期的,应该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其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包括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二)企业应对
1.如果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建议企业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由于这些均涉及员工的切身利益,建议依法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召开方式可以采取网络方式召开。
2.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以按照生产经营需要,向人力与社保局申请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实行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
(三)工资发放
1.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职工支付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2020年1月24日的通知中也对此作了明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劳字[2020]11号,2020年1月23日发布)进一步规定,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五条也明确规定,企业应当视同职工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隔离观察期间的工资。
2.对因政府采取延迟复工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3.政府采取的延迟复工等紧急措施解除后,企业因受疫情等影响导致停工停业的,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最长三十日),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企业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支付劳动者生活费。北京市、安徽省、山东省生活费的标准是最低工资的70%,广东省、江苏省、浙江省、河南省、河北省生活费的标准是当地最低工资的80%,上海市、天津市的生活费一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
4.春节假期及延长假期、延迟复工期间工资发放指南
三、商业合同的履行
企业在本次疫情之前签订的各类商业合同,在复工后即将迎来履行期,疫情发展对于企业的部分合同履行或将带来一定影响。
此次肺炎疫情来势凶猛且政府有明确强制性通知,一般而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不可抗力”条件,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条款来执行。
如果因本次疫情导致企业无法按照合同约定供应或接收合同约定的产品或服务的,建议企业与客户沟通告知不可抗力情形的存在,并协商变更合同条款,如果就合同变更不能达成一致的,及时与客户沟通协商解除合同,如果无法就协商变更或协商解除合同达成一致的,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客户及时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以不可抗力的原因按照《合同法》及双方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的约定解除合同。
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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