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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闻案讯 | 姜先良律师担纲辩护的涉宁波企业家刑事案件重审一审获重大改判



2020年2月28日,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律联企业合规研究院院长姜先良律师担任第一辩护人的宁波企业家董时海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骗取票据承兑罪一案,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重审后做出一审判决,判被告人董时海构成骗取票据承兑罪,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至此,较原审判决,重审认定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改变罪名构成骗取票据承兑罪,量刑从原来的10年降为3年4个月,当事人获得重大改判,通过有力的辩护纠偏推动案件取得了重要进展。


本案自立案以来已五年有余,被告人董时海羁押至今累计已近三年,作为浙江省宁波市知名企业家,董时海管理的宁波汉旗集团是一家专业从事钢铁经营的大型民营企业,集钢铁生产和销售为一体,年产值超过10亿元,创利税2亿多元,解决就业岗位近千人。董时海本人在宁波企业家群体中享有较高威信,被推举为辽宁省宁波商会名誉会长。


案件立案以来,侦查和公诉机关数易罪名,围绕涉嫌经济犯罪还是经济纠纷,围绕本案是否具有真实货物交易,控辩双方展开了旷日持久的激烈争论。


为证明本案指控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涉及的货物交易是否真实,姜先良律师和王忠道律师接受委托辩护工作近两年来,始终坚持还原事实真相的立场,从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所要求的“现金流”、“货物流”、“发票流”的三流一致原则出发,依法收集大量资料,在原审一审期间,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20多份一千余页的书证,最大限度还原票据项下货物交易的真实性;上诉后在原审二审期间辩护人又抽丝剥茧地全面分析了控方的证据体系的大量漏洞,再次向法庭提交了3万余字的书面辩护词,经过长达近一年的拖延,淮南市中级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案件发回重审后,2019年11月12日大通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公诉人继续原审指控思路不变,以构成牵连犯为由,指控被告人同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骗取票据承兑罪。辩护人通过严谨质证和充分举证,证明本案关系到两罪是否构成的焦点问题,即所涉货物交易是真实的并非虚假,控方没有一份可靠证据能证明虚假货物交易。其中针对骗取票据承兑罪的指控,辩护人再次向法庭提交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的两份生效民事判决书:(2014)闽民初字第118号和第120号平安银行福州分行与本溪坤崎、奉化胜达、董时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证明所指控的被告人骗取银行票据承兑的行为,已经由福建省高院在先的生效判决认定为金融合同纠纷,本案所涉贷款均为合同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何谈诈骗,重审一审判决显然又与上级法院生效判决抵触,至此将经济纠纷错误地作为经济犯罪立案,暴露出的问题愈发明显,重审一审不能彻底纠错的主观意图和严重后果充分显露出来。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证明标准,被告人董时海既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更不可能构成骗取票据承兑罪,两罪涉及同一行为事实的认定问题,同样不符合公诉人所主张的刑法牵连犯的法律特征。


此次重审做出一审判决虽然认定董时海构成骗取票据承兑罪,较原审获得了罪名和量刑的重大改判,几乎达到了“实报实销”的效果,但对于当事人而言,这是是非黑白的原则和底线问题,不仅关系到一个人的清白,也关系到企业的生死存亡,因此坚决提起上诉。  


本案是一起非常典型的涉民营企业家的重大刑事案件,发案至今已受到各地企业家的关注。近年来中央大力强调改善营商环境、加大对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在这一大背景下本案具有非常典型的意义。重审一审判决结果的重要变化,只是案件取得的阶段性成果,下一步辩护律师将按照“证据裁判”原则的要求,毫不松懈地履行好辩护职责,维护好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法律尊严。


附:部分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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