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闻原创 | 如何看待阅文集团修改作者合同的事件呢?
(图片来源于网络)
这几天,网传阅文集团修改作者合同,有网文作家在网上控诉,阅文集团也出来说明。这个事件看起来只是网络作家与阅文集团之间的纠纷,实际上可能不是那么简单,它代表着网络文学这个产业正在发生着某些变化。
为什么这么说呢?这还得从头说起。首先,为什么出现了知识产权制度呢?
我们知道,知识产权制度跟其他的法律制度不一样,其他的法律制度,例如契约、侵权等等,很早就有了。而知识产权制度到了十六世纪才逐渐出现的。出现知识产权制度,尤其是著作权制度,有几个基础条件:
1、技术发展,活字印刷术让大规模、低成本印刷书籍成了可能;
2、社会发展,受到教育的人越来越多,读书的需求变得越来越高了;
3、文艺复兴运动,出现了大文豪,作家的地位进一步提高。
除了这些,还有一个关键因素,英国建立著作权制度首先是由出版商提出的。这个事情初看很奇怪,不保护著作权,出版商想出哪本书就出哪本书,不是对出版商更好吗?其实不是的,没有著作权制度,出版商谁都可以随便印刷书,竞争太激烈,而且还有若干小作坊与之竞争,大出版商很头疼。有了著作权制度之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出版商得到作者独家授权之后,就能阻止他人出版跟自己的书一样的书,更能保护出版商的利益。
所以,知识产权尤其是著作权的出现有一系列的前提条件和背景,经济和产业的因素最为直接。
其次,现在阅文集团作者合同这个事件,依然是经济和产业的问题。相比以前,现在的一些基础条件发生了变化:
1、阅读习惯,从纸质阅读到电子阅读;
2、“出版商”构成,电子阅读的“出版商”非常少,主要就那么几家;
3、平台依赖,以前很少有读者或者作者依赖一家出版商,现在很多读者习惯了某个平台,作者依赖某个平台;
4、“出版商”的产业更加复杂,以及不再单纯通过卖书挣钱,卖书是小钱,广告是大钱,资本运作是更大的钱;
5、网络作家中缺乏“大文豪”,或者已经出现的大神已经不依赖网站发表作品。
当某个市场市场上(如网络文学市场)互相竞争的“出版商”越来越少,其中一家大的出版商可以垄断相当比例的市场,那么它就有了制定规则与改变规则的权利。相比传统的“出版商”,这个新型的“出版商”成了庞然大物。
网络作家群体却是一盘散沙,没有议价能力。出于种种原因,没有一个组织能代表他们的利益与这个庞大的“出版商”谈判。这种地位上的严重的不平等,对应的就是合同上的不平等。
当这个庞大的出版商通过不公平的低价购进商品的时候(取得版权),已经不是简简单单合同的问题,这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还涉及到反垄断的问题。反垄断的问题也是很难的问题,网络作家们一般没有专业能力以及时间、精力去处理这么专业的问题。
最后,建立著作权的目的是“给智慧之火加上利益之薪”,“智慧之火”才是根本,没有了火,加上多少薪都燃烧不起来。但本文不想喊“善待作家”,在市场竞争中,谁也不会无缘无故的被善待,作家们还是团结起来,争取自己的权利吧。
声 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可将其视为中闻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结论。如需转载或引用文章中的任何内容,请邮件联系我们:zhangjing@zwlawyer.com;如您有意就该议题进一步交流或探讨,欢迎在公众号后台留言。
中闻资讯 | 东城区委常委、统战部部长汤钦飞,东城政协副主席刘健一行莅临中闻律所指导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