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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闻原创 | 货车司机被罚事件: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监管中的几个法律问题

高级顾问 杨帆 中闻律师事务所 2023-08-26


近日,网传一货车司机在治超站的例行检查中,被检测出卫星定位系统掉线,从而被予以扣车并罚款2000元,该货车司机后到附近超市买了一瓶“除草剂”喝下,经抢救无效死亡。


该网传事件其实包含三个故事,一是货车司机喝毒药自杀,二是有关行政机关对货车司机给予了行政处罚,三是喝毒药自杀与行政处罚之间构成怎样的因果关系。由于现在的信息非常有限,当地政府也已组织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所以这些问题可能得有了更多信息后方能下判断。故笔者本文仅先讨论一下该事件中所涉的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监管中的几个法律问题。


在此事件之前,估计很多人都不知道货车卫星定位系统是什么个东西,事实上,这是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三部委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已实施了数年的一项制度。根据这项政策,道路运输经营者要选购安装、使用符合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的车辆,并接入符合要求的监控平台。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确保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保持车辆运行实时在线。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道路运输车辆,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得安排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从对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安装、使用的监管执法主体来说,是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三个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进行执法监督,而网传的货车司机事件发生在货车超限检查站,超限检查站属于路政部门管理,虽然路政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同属交通运输系统,但在实际工作中,路政部门一般不会对属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职责范围内的车辆卫星定位系统使用情况进行执法监督。而该事件中,相关公开信息显示似乎是路政部门对货车司机卫星定位系统掉线这一行为进行了执法活动,这也是目前外界普遍困惑的一个问题,当然,到底是何主体依据什么法律规定对司机进行的执法活动,需要等到相关的执法文书曝光才能揭晓这一疑惑。


从对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违规的法律责任来说,《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800元罚款。”


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二)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


也就是说,如果是运输车辆的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最多也只能是罚款800元,不会是罚款2000元,而且执法部门还不能直接罚款,应该是先要求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才能给予罚款。那给予2000元罚款是什么违法情形呢?按照前述办法,是出现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以及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情形,而2000元的罚款又显然不是卫星定位系统掉线那么简单。


所以,到底涉案货车触犯的是什么违法情形,恐怕也得等官方发布进一步的详细信息。另外,网传新闻还提到扣车这一事实,在法律上,扣车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是执法机关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因此,若涉案货车涉嫌违法,有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是可以依据法定程序实施扣车行为的。


至于网络上关注的另一法律问题,即执法机关能不能针对货车司机个人做处罚,笔者认为关键还在于货车司机属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者,如果司机是道路运输企业的驾驶员,那即使处罚当然也应该是处罚公司而非驾驶员个人。而如果货车司机是个体货运车辆经营者,依据规定也是可以处罚的。只是实践中,我国的货车运输行业大量采取挂靠模式,有些车辆虽然名义上属于公司,但实际上也是驾驶员个人经营,此时对于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判断就相对复杂一些,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总之,对于这起货车司机事件,由于现在可靠信息还比较少,尚待相关部门的进一步调查才能解开谜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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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帆 高级顾问

● 杨帆博士于2008年开始在北京市某法院任职,历任行政审判庭的审判员、副庭长和民事审判庭的审判员、副庭长,具有十年的法院民事和行政审判经验,审理过一系列重大疑难案件,是北京市法院的审判业务标兵,还曾入选北京市法院“首案法官”。

● 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博士后

●“北京市依法行政讲师团”成员

● 业务领域:公司业务,争议解决,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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