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中闻案讯 | 中闻律师成功代理某消防有限公司追讨建设工程款案件 ——联合体中标承包再分包法律责任承担之典型案例

宋崧律师团队 中闻律师事务所 2023-08-26


案情简介


A公司、B 公司作为联合体投标某建设工程项目并中标,A公司、B 公司作为联合体中标后以联合体名义与发包人H公司签订了《建筑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承建工程项目的1标段,B公司承建工程项目的2标段。之后,A公司、B 公司作为联合体又与某消防有限公司签订了《消防工程分包合同》,约定A公司将其承建的1标段的消防工程分包给某消防有限公司,B公司将其承建的2标段的消防工程分包给某消防有限公司,合同中并约定了1标段、2标段消防工程分别的价格。


《消防工程分包合同》签订后,某消防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1标段、2标段消防工程的施工,并已经验收完毕。工程验收后,由A公司作为承包人的1标段的消防工程项目,A公司已经与某消防有限公司结算并已经将1标段的消防工程价款全部支付给了某消防有限公司;但由B 公司作为承包人的2标段的消防工程价款,尚有部分尾款B 公司未向某消防有限公司支付完毕。某消防有限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A公司、B 公司向某消防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剩余工程欠款,并支付相应利息。


案件研讨


本案由宋崧律师团队宋崧、许书利律师负责办理案件的具体代理相关事宜。宋崧律师团队接受某消防有限公司的委托后,组织包括宋崧、许书利律师在内的团队成员,积极研讨、分析本案的要点及具体细节部分。经分析、研究本案案情及参考相关法律规定,宋崧律师团队认为关于联合体,有如下相关问题应引起联合体及相关主体的关注,以咨参考:


(一)从实体法上讲


1. 两个以上单位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联合体从性质上讲,属于合伙型联营,这种合伙型联营是一个临时性的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31条规定,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换言之,联合体在投标某一具体的项目时,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就本案而言,A公司、B 公司联合体投标并中标,并以联合体名义与发包人H公司签订了《建筑施工承包合同》,A公司、B 公司应就投标中标的某建设工程项目,包括A公司承包的1标段消防工程子项目及B 公司承包的2标段的消防工程子项目,向发包人H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 两个以上单位组成联合体中标承包又分包的,联合体成员应对分包的工程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联合体中标后以联合体名义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联合体成员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厘清的是联合体对其投标的上游单位承担责任的情形。联合体中标承包又分包的,联合体成员应对分包的工程项目承担连带责任,解决的是联合体中标后承包再分包对其下游单位承担责任的情形。这是由联合体的合伙型联营的法律性质决定的。本案案情与此恰好吻合。本案中,A公司、B公司联合体中标后与发包人H公司签订了《建筑施工承包合同》,之后A公司、B 公司联合体又与某消防有限公司签订了《消防工程分包合同》。A公司、B 公司联合体,应当对某消防有限公司的工程款,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本案中,尽管根据《消防工程分包合同》,A公司将其承建的1标段的消防工程分包给某消防有限公司,B公司将其承建的2标段的消防工程分包给某消防有限公司,合同中并约定了1标段、2标段消防工程分别的价格,但是该合同中并未约定A公司负责1标段工程款的支付,B公司负责2标段工程款的支付。即使A公司、B公司双方就此进行了特别约定,因某消防有限公司并非该特别约定合同的当事人,该约定也仅系A公司、B公司之间的内部约定,故该约定对某消防有限公司没有法律约束力,A公司、B公司不能以此为由抗辩对某消防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二)从程序法上讲


因联合体在投标某一具体的项目时,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因此在诉讼∕仲裁中,不能将联合体的各成员分割单独进行起诉∕仲裁。否则,将有因诉讼主体不适格被裁定驳回起诉∕仲裁,甚至裁定不予受理的风险。


就本案而言,尽管事情的起因是由B 公司作为承包人的2标段的消防工程价款尚有部分尾款B 公司未向某消防有限公司清偿完毕引起的。但是,某消防有限公司必须将A公司、B公司均列为被告∕被申请人,并由其承担连带支付责任,才可能达到某消防有限公司诉讼∕仲裁的目的。例外的是,如果A公司、B公司、某消防有限公司签订了三方协议,约定某消防有限公司2标段的消防工程价款尾款由A公司或B公司一方承担,则是允许的。此情况下,A公司、B公司可以不再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本案效果


宋崧律师团队代理的某消防有限公司追讨建设工程款案件,经仲裁庭调解,最后A公司、B公司、某消防有限公司三方达成了调解协议:某消防有限公司放弃对A公司剩余工程欠款的追索,B公司同意;由B公司向某消防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欠款。


宋崧律师团队代理某消防有限公司追讨建设工程款案件,当事人各方均得到了满意的结果,宋崧、许书利两位代理律师的努力与敬业精神,得到了委托人的认可与好评。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可将其视为中闻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结论。如需转载或引用文章中的任何内容,请邮件联系我们:bd@zwlawyer.com;如您有意就该议题进一步交流或探讨,欢迎在公众号后台留言。


ZHONGWEN


合伙人

● 中闻民商事诉讼与仲裁业务部主任

●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民商法学专业博士

● 拥有并购交易师资格

●《民法总论案例选评》(国家“211工程”课题项目),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 宋律师先后担任过百余家大、中型企业和政府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曾受邀作为特邀律师专家代表于央视特别节目《法治中国说》发表主题演讲,并曾受邀参加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典合同编起草工作座谈会并发表立法建议。

● 业务领域:民商事诉讼与仲裁,公司与投资并购,房地产与建设工程,资产证券化与金融产品


ZHONGWEN


许书利 律师

● 北京师范大学 法律硕士

● 法天使合同库专职律师

●《掘金之旅——投资金融不良资产疑难案例精析》(法律出版社,2015年出版)

●《掘金之旅——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十八般武艺》(法律出版社,2017年出版)

● 许书利律师,专注于不良资产尽职调查与清收处置、民商事诉讼及仲裁、公司法律实务、建设工程法律实务、私募基金投资等领域,具备丰富的商事诉讼和执行经验。为十多家企业提供股权投资及转让、股权激励、增资并购等专项法律服务,曾负责百余起不良资产案件的清收处置工作。

● 业务领域:不良资产清收处置,民商事诉讼及仲裁,房地产及建设工程,公司与投资并购实务



中闻原创 | 宋崧律师接受中国经营报记者采访点评海底捞包间安装监控摄像头事件
中闻资讯 | 合伙人宋崧律师作为策划人的《年话民法典》在央视火热开播
宋崧律师评特斯拉“拒交门”:即使是拼多多替消费者付钱,特斯拉也应履行交付义务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