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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闻案讯 | 何兵、周海洋律师代理的合同诈骗案(对赌纠纷)被不起诉


2021年5月11日,经检委会研究,检察机关认定王某某等人不涉嫌合同诈骗罪,决定不起诉。一起因对赌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终于得到公正解决。


  基本案情  

2014年底,某A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收购王某某控制的B公司,并签订2015年~2017年的业绩对赌协议。当年经审计,王某某完成了三年对赌业绩。2019年9月,A公司认为王某某等人为完成对赌协议,虚开发票、虚增业绩,损害了公司利益,遂以B公司的名义将王某某等人诉至法院。2020年3月27日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后判决B公司败诉。


2020年3月20日,A公司以王某某涉嫌职务侵占为由,向某县公安局报案,同日该局立案侦查。


2020年4月19日,该局认为王某某等人自2015年至2018年间,在履行对赌协议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财务造假方式,通过虚增销售业绩等手段实现账面利润值,骗取A公司支付的现金及配发的巨额股权,认定王某某等人涉嫌合同诈骗罪,并立案侦查。2021年3月30日,该案第二次补侦结束。


侦查期间,B公司不服上述一审民事判决,提起上诉。经审理,二审法院于2020年10月29日判决B公司败诉。


2020年9月10日,A公司以上述民事、刑事案件同样的核心事实为据,将王某某等人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王某某等人履行对赌协议,予以业绩补偿。目前,该民事诉讼仍在审理中。


  办案经过  

2020年10月初,何兵、周海洋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安排多次会见,全面了解案发原因和涉案事实的真实情况,稳定王某某的情绪。


2020年10月29日,该案侦查终结。两位律师及时阅卷、和承办检察官沟通,明确指出合同诈骗罪不成立,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将A公司和其实控人涉嫌犯罪的情况移送有关主管机关立案侦查的法律意见。


2021年1月14日,该案第一次补侦结束。针对侦查机关“辩护人申请调取的材料不是该局已经收取但未提交的证据材料,且无法调取”的补侦回复,两位律师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再次书面申请调取相关证据,指出:申请调取的材料是该局以前没有调取的、但可以查明案件事实的关键证据;且报案人A公司已于2019年9月、2020年9月,以本案涉及的核心事实为据,两次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不存在无法调取的情况。


2021年3月30日,该案第二次补侦结束。对申请调取的证据材料,侦查机关仍基本未调取。根据在案证据材料,两位律师再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指出现有证据足以证明合同诈骗罪不成立,并提交书面意见。


两位律师还就指控涉嫌合同诈骗罪可能引发的其他法律、经济、社会问题,和承办检察官进行了深入、全面的沟通。


  无罪意见 

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意见,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B公司生产经营模式的根本转变和其名义子公司6亿元生产经营成本的摊销,是影响和确定对赌业绩是否完成、责任承担者的根本。


本案中,不仅对赌协议签订和履行的基础被A公司彻底改变,而且A公司曾于2016年发布公告,明确B公司的名义子公司的盈亏和B公司、王某某没有经济上的利害关系,与对赌协议无关。但侦查机关没有考虑上述事实,且拒绝调取相关证据。  


二是在案证据充分证明侦查机关认定的涉嫌造假行为,是A公司和其实控人的要求与安排,王某某没有隐瞒、欺诈。


收购后,A公司控制了B公司及其名义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和交易,侦查机关认定的虚增业绩等行为,是在A公司和其实控人的要求与安排下,利用A公司控制的多个子公司完成的,王某某对此没有决策权和控制力;A公司方在民事诉讼中的一审、二审败诉,也充分证明这一事实。而且,侦查机关认定的涉嫌造假行为,大多发生在对赌协议期满后,不能证明、不支持侦查机关的认定。


处理结果

承办检察官全面采纳了两位律师的意见,并报检委会研究。2021年5月11日,经检委会研究,检察机关认定王某某等人不涉嫌合同诈骗罪,决定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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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 周海洋


● 中闻刑辩学院企业家犯罪研究中心主任

● 拥有多年从业经验,擅长处理疑难复杂案件

● 业务领域:公司业务 , 争议解决 , 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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