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闻原创 | 元宇宙概念大火,其中的法律问题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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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宇宙的概念
2021年10月28日扎克伯格宣布将脸书更名为“Meta”,并称该名称来源于“元宇宙”(Metaverse),改名是为了重塑品牌,以配合公司从“社交媒体公司”向“元宇宙公司”这一转向。这条新闻一出,“元宇宙”及相关概念立即被各路媒体争先报道,一时间成为了科技领域最火爆的概念之一。
到目前为止,元宇宙商标的申请量已超过了4400条,且这个数量还在不断的增加,其中超过3000条当前状态为“等待实质审查”。有700余家企业申请了元宇宙相关商标,其中不乏腾讯、阿里巴巴等互联网大公司。
那么什么是元宇宙呢?在大举进入公众视野之前,元宇宙一直是一个广泛存在于科幻小说、电影中的概念,一般是指一个虚拟的数字世界,其与外部的真实世界既紧密相连又高度独立,通过网络、硬件终端及技术手段,将用户囊括进来,形成的一个永续的、广覆盖的虚拟现实系统。
在各科技巨头和科幻大佬的畅想中,元宇宙往往具有强社交性、虚拟身份、强沉浸感、独立的经济系统、以及开放自由创作的特点。人们如果生活在这样的虚拟空间里,甚至自然定律都可以人为设置。那么如果元宇宙真实降临,其中的法律规则又会有什么样的颠覆性变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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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宇宙中的法律问题
1、规则的制定和维护
在现实生活中,法律具有地域性,各个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不尽相同。但元宇宙的存在必将突破地域限制,因而如何确定规则的制定方将成为要面临的首要问题之一。
由于虚拟空间与现实世界之间无法分割的密切联系,现实世界中法律法规的制定者也必然会对元宇宙的规则制定有着重要的话语权,因此各国家地区仍将成为元宇宙规则制定的重要参与者。同时科技巨头们基于其强大的技术力量,构建了元宇宙的砖瓦基石,也必然会深刻影响着规则的制定。同时,由于元宇宙的开放自由性,每一参与者的群体意识同样可能会左右着元宇宙内的规则形成。
因此不同于现实世界由国家权威机构制定法律法规,元宇宙内的规则制定更可能是多方甚至每一个人共同参与的结果。在这样的安排中,元宇宙去中心化的特点越加突显。
与规则的制定类似,规则的维护方在元宇宙中也将存在不确定性。基于元宇宙强大的技术能力,将可能设置系统程序虚拟的管理员形象作为一类执法方,处理一般及日常性事务;由高技术水平的人作为另一类执法方,处理特殊或突发性事务。
2、元宇宙中的“人”
在元宇宙中,“人”的概念开始模糊。对于现实世界的某一个自然人,其可以在元宇宙中存在多个分身;而对于元宇宙中的一个身份,也可以被多个自然人操控。且由于虚拟空间的匿名性,元宇宙和现实世界中的“人”难以一一对应,因此两个世界针对“人”的规则处理时更可能需要分别操作、分别执法。
同时对于元宇宙中的原住民,即人工智能控制的角色(NPC),如何定义其身份和责任,也将成为需要探讨的问题。例如,当元宇宙内NPC违规攻击自然人,或自然人违规攻击NPC时,如何认定行为的性质将成为亟需解决的法律问题。特别是随着人工智能发展,NPC必将在元宇宙中承担越来越复杂的事务,当其能够相对脱离现实而以独立的主体地位出现在元宇宙中时,更是如此。
3、元宇宙中的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从中可以看出,数据、网络虚拟财产同样属于民法典的保护范围。从目前的司法案例中也可以看出,法院对虚拟财产例如游戏中的账号、装备等进行了相应保护。
如(2016)粤06刑终1152号案例中,杨某等人偷偷进入玩家的捆绑账户,迅速转移或者抛售了该账号内的虚拟财产,并将交易所得占为已有。对此,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涉案虚拟财产能被公民独占管理、转移处置且具有价值属性,可以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依据《刑法》规定,应当认定为盗窃罪,并对杨某等人判处了相应的刑罚。
在该案中对被盗窃的游戏装备价值的认定,参考了被告人在现实中销售该游戏装备的交易金额,即以现实的货币体系为基准进行定性定量的裁判。但是在元宇宙中的物品有可能并不存在现实交易的必要,因此其现实价值难以直接评判。且元宇宙中的虚拟物品很可能仅是代码和算法的产物,易于复制、转移、删除。因此当盗窃、破坏等行为仅存在于元宇宙中而与现实世界没有交叉时,现实的盗窃等罪名可能难以直接套用到虚拟空间内,未来更有可能的发展方向是建立元宇宙内相对独立的虚拟财产制度,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定罪量刑。
4、元宇宙中的交易
在元宇宙中的交易与现实中一样存在双方签订契约的需求。现实世界中,双方签署的书证原件由于难以修改、复制,在诉讼中往往被作为证明事实的有力证据。但是元宇宙中签订的契约只能以电子数据的方式存在,而数据由于其容易被复制修改的特点,因此如何认定契约的真实性将是元宇宙纠纷解决过程中的一大难点。好在目前云公证等数字权利管理技术在互联网相关诉讼中已经得到了大幅应用,实际案件中法院也认可这种公证形式,加之目前火热的区块链、非同质化通证(Non-Fungible Token,简称NFT)等重要技术的发展,元宇宙中的交易和契约安全将能通过技术手段的发展得到保障。
除了契约,交易货币也是交易中的重要环节。目前法定货币也已与时俱进的推出了数字货币。但在元宇宙突破了地域限制之后,各数字法币在元宇宙中如何统一交易,或是当元宇宙数量为多个的情况下,各个宇宙之间如何交易和换算,仍将是需要统一的问题。
03
对法律领域的影响
1、知识产权
对于知识产权领域来说,元宇宙时代首要面临的是对作者的认定问题。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作者。”即我国著作权法认定可以作为作者享有著作权的主体为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人工智能(AI)不能作为作者,也不享有著作权。
类似的,我国专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也规定,专利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只能是个人,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权人只能是个人或者单位。因此AI同样不能享有专利权。
然而在元宇宙中,程序处理、场景创造和人物刻画不可能全部由人工完成,随着人工智能的发展,AI必然会承担一定程度的创造工作,且很可能AI创作与人工创作在元宇宙中已经难以截然分开。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认定AI创作产物的知识产权归属,如何对该智力成果进行保护,需要现行法律法规作出一定程度的适应性调整。
另外,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还存在元宇宙与现实世界中的知识产权是否应当以及如何进行互通互认的问题。例如,某自然人在元宇宙内设计的新款汽车外观,在现实世界中被他人用于汽车制造,该行为如何认定;在元宇宙中建造卢浮宫并展览蒙拉丽莎,这又是否侵权,如果认定侵权,是侵犯了作品的展览权还是信息网络传播权。当知识产权出现虚实交叉时,权利基础的认定、侵权与否的认定、以及侵权性质的认定,目前都尚属空白,需要通过法律法规的完善,以及实际的司法判例来厘清。
2、税收合规
当元宇宙形成规模时,其中必然每天都会发生大量交易,这种交易既包括虚拟货币与现实货币的兑换,又包括了虚拟货币在元宇宙中的使用的情形。在这些交易过程中必然产生税收合规问题。
早在2008年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个人通过网络销售虚拟货币取得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的批复中就已经明确,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在实际中,这类交易往往难以计算和监管。考虑到现实的可操作性,目前的税收监管方式主要是针对现实货币流入例如游戏公司的游戏平台的情况,即虚拟空间与现实世界之间存在交易的情况。而对于虚拟空间中本身的购物、消费、收入的情形没有监管。
然而当元宇宙形成之后,自身可能会形成独立循环且内部自洽的金融系统,在这种情况下,与现实世界中的交易往来已经不是必需。因此目前以现实货币流入流出虚拟平台的数量作为税务计算的依据的方式,显得没有意义。相应的,元宇宙内的金融体系及其合规业务都需要独立建立。
对此,由于近年虚拟货币交易的火热,日本、美国等国出台了一些针对虚拟货币交易的税收监管措施,对于虚拟经济的管理作出了一些值得借鉴的先行尝试。相信随着元宇宙技术的发展,我国同样会设立出完善的虚拟财产管理制度。
3、数据保护
元宇宙作为一个虚拟空间,需要大量的数据才能有效运行,因此数据的安全和保护,在元宇宙中将是极为重要问题,甚至将成为元宇宙的根基。
元宇宙中的数据主要包括个人信息以及公共数据。由于元宇宙中的“人”都是以数据的形式生活在虚拟空间内,因此每一个“人”在元宇宙中就是一系列数据的集合体,包括身高、体型、肤色等生理数据,以及财产、通信、位置、联系人等社会性数据。当这些数据被盗用后,这个虚拟人的身份将被直接盗取。已有不少科幻小说描写过虚拟空间身份被盗用的情形,届时要证明我是“我”,将成为一个基本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因此,如果说现实世界的数据窃取影响了财产安全,泄露了个人信息,那么元宇宙中的数据窃取将直接影响“人身”安全。
基于这样的重要性,元宇宙内如何合法合规存储、利用数据,防范泄露风险,确保数据持有者不挟此作恶,将成为法律监管的重中之重。
04
结语
对于元宇宙对人类未来的影响目前各方褒贬不一,科幻作家刘慈欣说:“人类的未来,要么是走向星际文明,要么就是常年沉迷在VR的虚拟世界中。如果人类在走向太空文明以前就实现了高度逼真的VR世界,这将是一场灾难。”但在另一类看好“元宇宙”的人眼中,作为真实世界的延伸与拓展,元宇宙所带来的巨大机遇值得期待。
但是不论秉持什么观点,未来的脚步难以阻挡。“元”在汉语中是开始是起端的意思,“元宇宙”是一个全新的世界。这个长年出现在科幻电影中的未来世界,有可能是真的要来了。
ZHONGWEN
律师 雷电
● 北京律协 涉外律师人才入库律师
● 北京知识产权研究会 会员
● 首都知识产权服务业协会 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员
●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理学学士
● 中国政法大学 法学硕士
● 业务领域:知识产权,公司业务,金融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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