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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闻案讯 | 新设合资企业经营者集中申报在反垄断法领域的实践


某两国有企业与英国的跨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资企业,持股比例分别是40%、20%和40%。三方股东均向新设合资公司委派董事等,且三方股东均向新设合资公司注入采购、研发、生产、销售等各种资源等,所以新设合资公司从反垄断法的角度而言系三方股东共同控制。


目前根据中国的反垄断法实践,即使国有企业的最终控制人均系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且国有企业的董事等均由国资委派遣等,也认为公司法上独立法人主体的国有企业是竞争法上独立的经营者,其营业额、市场份额等可分开计算。所以此案中,并没有将两国有企业视为是同一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即本案中,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是三方经营者。鉴于三方经营者在全球范围的营业额以及中国境内的营业额超过了申报标准,所以本新设合资企业案,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进行了经营者集中申报。


跨国公司的经营者集中有时会遇到同时需要在美国、欧盟、日本、韩国等地的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情况。此外,跨国公司的经营者集中,还涉及相关合同同时需要遵守境外的法律规定。即跨国公司经营者集中相关合同,不仅要遵守中国境内的民法典、竞争法等,还需要遵守美国、欧盟、日本、韩国等地的法律,才能让经营者集中合同顺利落地。


本案中相关市场的界定方面也值得探讨。基于相关产品种类繁多、各产品在营业额中所占比例均等,各产品生产制造方面并不需要特别的专利、特别技能的技术人员。不仅如此,实际上同行业竞争者无特别门槛均可制造装配相关各产品。基于此,相关市场按照大分类进行市场界定,并得到了反垄断局的认可。


中闻所竞争与贸易救济部负责人金顺海律师,接受国有企业的委托后,充分考虑如上各种要素积极协助国有企业的经营者集中申报工作,历时9个月时间于2021年12月21日顺利收到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的《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书》。


ZHONGWEN


合伙人 金顺海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硕士

● 业务领域: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竞争中立,企业合规与法律风险控制,破产重整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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