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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闻业绩 | 2021年度十大影响性辩护案例

【前言】


辛丑岁末,新冠持续大流行,世界仍然在巨大的不确定性当中运转。


刑事辩护,这项古老而又青春的事业,事关被告人的生命与自由,又天然带着风险、未知与挑战,持续吸引着中国法律界的精英人士投身其间。


过去的一年,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仁们,继续在刑事辩护领域发力,并再度以傲人的成绩,占据了中国法律服务市场刑事辩护业务的头部位置。2021,中闻刑辩,成果喜人。


在2021年度,中闻律师在涉黑涉恶犯罪辩护领域,再度多次斩获去“黑”、去“恶”案例,甚至有多起被指控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的被告人,最终因为有效辩护而被判无罪、撤回起诉;在职务犯罪辩护领域,同样有免于刑事处罚、大幅度减轻处罚的成功案例;甚至在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这类小众领域的前沿案件,中闻律师依然斩获了不起诉案例。


为表彰辩护律师的成功辩护、展现中国刑辩律师风采,同时也为了促进行业的交流和学习,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特在辛丑年末,沿袭去年的做法,再度组织了年度评选,由中闻刑辩学院组织专家学者,在中闻律师2021年度辩护的案例中,甄选了10个案例,汇成“2021年度中闻十大影响性辩护”,现向社会发布。


这是中闻刑辩人的年度成绩单,更是中闻刑辩人2022年继续努力的起点。再次祝贺各位律师,并期待来年有新的精彩。


中闻刑辩学院 秘书长刘长


01


新疆王某涉恶案


承办律师

何   兵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周海洋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李中伟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赵   琮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20日,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以王某涉嫌组织、领导恶势力犯罪集团,王某涉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虚开发票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移送审查起诉。


2020年9月11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起诉书》指控:2001年至2008年间,被告人王某、李某(在逃)为获取非法利益,纠集被告人李某华、刘某、于某、张某等人形成恶势力团伙,多次实施强迫交易、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给被害人的人身和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了社会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王某指使他人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王某作为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是该集团公司实施虚开发票犯罪,该集团有限公司及另两家集团名下公司实施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以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 非法拘禁罪、虚开发票罪、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数罪并罚。


2020年12月4日,王某被追加起诉恶势力团伙三起违法事实。


2021年3月31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定王某犯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虚开发票罪、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执行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七十万元。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立即介入,开展以下工作:第一,连续会见王某,稳定王某情绪,了解案件真实情况,听取王某自我辩护观点。第二,组织团队成员在公司地毯式地对证据进行搜查,不放过任何能够还王某清白的蛛丝马迹,开展系统性取证工作,形成无罪或罪轻证据链条;第三,在同步录音录像到案后立刻开展听取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形成扎实的同步录音录像听取成果;第四,团队就本案情况连续研讨,进行充分的法律分析,以法为据,形成专业意见;第五,围绕恶势力集团犯罪构成要件严密组织证据,形成完备的证据目录,以证据链条充分说明本案存在的重大问题;第六,组织开展企业员工座谈会,走访企业一线,向员工取证,查明案件对企业产生的客观影响,形成调研报告呈交法院。此外,辩护工作包含了召开专家论证会等其他内容。


在以上工作基础上,结合扎实的庭上辩护,辩护人和检察机关、法院进行了多轮面对面沟通,协商、谈判自侦查阶段到审判阶段贯穿始终,辩护效果显著。最终,审查起诉阶段王某恶势力犯罪集团定性被降档为恶势力团伙,审判阶段执行刑期总和仅7年。


典型意义

案发前,该线缆企业是新疆本地排名前二的电线电缆企业,所售产品不仅享誉新疆本省,市场范围还覆盖全国,并通过外贸出口销往中亚各个国家。但因企业负责人王某因涉黑恶势力被调查,企业的稳健扩张建设战略戛然而止,被迫退出海外市场,市场份额纷遭境外竞争对手抢占;旗下电缆厂在新疆本地的市场也已被其他省份的电线电缆企业蚕食殆尽。同时,对企业负责人的通缉通知,遍布企业的经营场所;公安办案人员核查、调查对象遍及企业的经销商、供货商以及其他主要客户。谣言纷传线缆厂行将倒闭或被吞并。该企业作为新疆本土民营线缆企业的龙头,如情况无法好转,新疆本土电线电缆业多年来的积累和耕耘将付之东流。


本案认罪认罚程序的启动发生于法院开庭审理阶段,是乌鲁木齐中院审判阶段认罪认罚的先行性案例,在当地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经充分辩护与沟通,本案最终结果取得控、辩、审三方高度认可。同时,经有效辩护,被告人预计刑期大幅降低,王某作为企业负责人能够早日回归到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中,判决结果既取得了被告人及家属满意,又对新疆本土线缆行业的发展有所助力。


02


内蒙古王某诈骗、陈某、袁某、高某、王某某国有公司人员失职案


承办律师

赵   军

北京市中闻(海口)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利用其担任某国有公司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委托代理人身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向国有公司隐瞒在法院诉讼、执行及和解协商内容,致使国有公司对出让的债权的法律状态和实际价值产生错误认识,最终以1500万元价格由自己控制的公司自该国有公司购入5户不良债权,获取其中一个债务人财务顾问费2050万元,一个债务人被查封的价值600余万元的房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陈某、袁某、高某、王某某身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在没有全面掌握涉案债权情况的基础上,作出将5户债权以1500万元出售的决定,造成重大损失,构成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


办案经过

2017年6月赵军律师在涉嫌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的王某某被羁押的第二天接受家属委托以辩护人身份介入辩护,通过面见办案警官了解案情、会见嫌疑人等方式,第一时间了解到这可能是一起侦查机关不熟悉金融不良资产市场化处置规定与商业习惯的错案。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在查阅了全案证据材料后,赵军律师坚定确认这是一起公安机关立功心切但曲解金融不良资产处置相关政策、不懂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市场规律与交易习惯,按照有罪推定思维收集证据,导致错误追诉的案件。在与嫌疑人商议后确定了无罪辩护的决心与方案。在法院一审审理阶段,历经各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管辖异议、取保候审申请等辩护工作,在案件起诉至一审法院九个月后,被指控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的四位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为被取保候审,解除了羁押,为准备案件开庭打下了较好的基础。


2019年3月18日-20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经过辩护人在法庭的举证质证以及辩论阶段的发言,证实了原国有公司员工的四位被告人任职公司系国有公司下属公司,作为订立了《处置服务协议》的受托处置债权单位,对于涉案债权的处置没有决策权,处置过程按照公司规定层报,没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国有公司对涉案不良债权的处置获得了超过100%的收益,没有形成损失。被告人辩护人申请了专家证人出庭,对控方提交的证实所谓国有公司损失的评估报告及出庭鉴定人,进行了质疑与发问。经过质证可以证实涉案评估报告未依据评估金融不良资产应执行的《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现场核查等法定评估程序缺失,评估方法选取不当,不能科学合理评估不良资产债权的现有价值。


2020年5月12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五名被告人的行为均不构成犯罪。2020年5月20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2021年6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2021年11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21年12月31日,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向被告人及辩护人送达了二审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犯罪构成中最重要的两点为:是否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以及造成国有公司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本案辩护中,辩护人紧抓这两个辩点,结合控方证据以及辩护人提交的证据,通过充分阐述,向法庭说明被告人没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且国有公司没有因此出现破产或严重亏损,更没有证据证实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金融不良债权,始于国有银行在谋求资本市场上市前对不良贷款债权进行剥离而成为一种特定财产权益形态。对于金融不良资产的处置,行政机关及最高人民法院曾出台部分规章文件,旨在规范国有银行、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金融不良债权处置的流程。但金融不良资产在经过银行剥离到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了获得变现利益除了自行清收外,会向市场出售不良债权。各类市场主体,均可通过公开市场收购不良债权。对于市场主体通过市场化收购的金融不良资产,则应当遵循市场规律进行处置。本案四位被指控的原国有公司员工,该任职单位虽为国有公司,但涉案债权系通过公开市场购置的,相关处置行为符合公司快速变现的总体要求和各项规定,在出售债权时,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事先知道其中一笔债权在法院执行中查封到价值600余万元的房产,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另外,公诉机关指控涉案债权损失的依据是一资产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但该报告显示该公司及鉴定人不懂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业务,没有遵循金融不良资产评估应当执行的《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根据评估报告的假设条件,该报告是建立在债务人能够及时清偿并有清偿意愿基础上的,这一假设表明应当是针对优质资产作出的,而涉案债权系金融不良资产,该报告对涉案债权完全不适用,也完全不具备科学性与合理性。本案中证据显示国有公司700余万元购入涉案债权1500万元售出,实现收益超100%,完全没有因涉案处置遭受损失。


因此,对于市场化金融不良债权的处置,只能按照市场规律判断,不能认为收购方有获利就推断出售方有损失。如果机械的要求出售方最高价值实现,不允许收购方获利,完全违背市场规律,是不合理不可能的,如此要求就不会存在正常、良性的金融不良资产交易市场。


03


安徽王某某合同诈骗案


承办律师

周海洋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何   兵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2014年底,某A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收购王某某控制的B公司,并签订2015年至2017年的业绩对赌协议。当年经审计,王某某完成了三年对赌业绩。2019年9月,A公司认为王某某等人为完成对赌协议,虚开发票、虚增业绩,损害了公司利益,遂以B公司的名义将王某某等人诉至法院。2020年3月27日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后判决B公司败诉。


2020年3月20日,A公司以王某某涉嫌职务侵占为由,向某县公安局报案,同日该局立案侦查。2020年4月19日,该局认为王某某等人自2015年至2018年间,在履行对赌协议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财务造假方式,通过虚增销售业绩等手段实现账面利润值,骗取A公司支付的现金及配发的巨额股权,认定王某某等人涉嫌合同诈骗罪,并立案侦查。2021年3月30日,该案第二次补侦结束。侦查期间,B公司不服上述一审民事判决,提起上诉。经审理,二审法院于 2020年10月29日判决B公司败诉。


2020年9月10日,A公司以上述民事、刑事案件同样的核心事实为据,将王某某等人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王某某等人履行对赌协议,予以业绩补偿。目前,该民事诉讼仍在二审审理中。


办案经过

2020年10月初,、何兵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安排多次会见,全面了解案发原因和涉案事实的真实情况,稳定王某某的情绪。2020年10月29日,该案侦查终结。两位律师及时阅卷、和承办检察官沟通,明确指出合同诈骗罪不成立,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将A公司和其实控人涉嫌犯罪的情况移送有关主管机关立案侦查的法律意见。


2021年1月14日,该案第一次补侦结束。针对侦查机关“辩护人申请调取的材料不是该局已经收取但未提交的证据材料,且无法调取”的补侦回复,两位律师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再次书面申请调取相关证据,指出:申请调取的材料是该局以前没有调取的、但可以查明案件事实的关键证据;且报案人A公司已于2019年9月、2020年9月,以本案涉及的核心事实为据,两次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不存在无法调取的情况。


2021年3月30日,该案第二次补侦结束。对申请调取的证据材料,侦查机关仍基本未调取。根据在案证据材料,两位律师再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指出现有证据足以证明合同诈骗罪不成立,并提交书面意见。两位律师还就指控涉嫌合同诈骗罪可能引发的其他法律、经济、社会问题,和承办检察官进行了深入、全面的沟通。


典型意义

本案发生于新型、多发的上市公司对赌协议纠纷中,在处理对赌协议涉刑案件中具有先驱性。本案中辩护人提出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意见,对同类案件具有参考与典型意义,在该类型案件中具有重大影响。


一是B公司生产经营模式的根本转变和其名义子公司6亿元生产经营成本的摊销,是影响和确定对赌业绩是否完成以及责任承担的根本。本案中,不仅对赌协议签订和履行的基础被A公司彻底改变,而且A公司曾于2016年发布公告,明确B公司的名义子公司的盈亏和B公司、王某某没有经济上的利害关系,与对赌协议无关。但侦查机关没有考虑上述事实,且拒绝调取相关证据。


二是在案证据充分证明侦查机关认定的涉嫌造假行为,是A公司和其实控人的要求与安排,王某某没有隐瞒、欺诈。收购后,A公司控制了B公司及其名义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和交易,侦查机关认定的虚增业绩等行为,是在A公司和其实控人的要求与安排下,利用A公司控制的多个子公司完成的,王某某对此没有决策权和控制力。A公司方在民事诉讼中的一审、二审败诉,也充分证明这一事实。而且,侦查机关认定的涉嫌造假行为,大多发生在对赌协议期满后,不能证明、不支持侦查机关的认定。


04


北京侯某某敲诈勒索案


承办律师

张   亮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居庸关村是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北部的一个山区村。在2010年之前,居庸关村集体收入极为薄弱,大部分收入来源于政府财政补贴,村内的基层治理组织涣散,工作迟滞,产生负债。2010年,经过居庸关村第八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侯某某被选举为居庸关村委会主任。2013年,在村党支部换届选举中,侯某某全票当选居庸关村党支部书记,实现书记主任“一肩挑”。在任居庸关村委会主任和村党支部书记期间,侯某某行事果断,执行力强,其大刀阔斧式的改革卓有成效,但他说一不二的性格也成了他人举报侯某某的理由。在扫黑除恶专项运动期间,有人举报侯某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市扫黑办先后三次对侯某某展开调查,均无果而终,侯某某最终没有被定性为涉黑。先后三次无果调查暴露出此案有人为干预痕迹。


定黑不成后,公安机关为了强行给侯某某定罪,调查出一桩陈年旧事,以侯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为由于2019年11月1日将其刑事拘留,并于2020年6月30 日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9月28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向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于 2020年9月29日移送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并于2020年12月30 日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根据起诉书的指控,2006年4月至10月间,侯某某在居庸关行政村臭泥坑自然村等地,组织村民以堵路不让采石场石料正常通行的方式,多次以堵路工资等为名,敲诈勒索他人12万余元;2007年至2010年间,被告人侯某某以堵路相威胁,每年需要给村里交付福利费为由,敲诈勒索他人15万余元,这些钱主要用于给臭泥坑村村民发放过节福利。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进行审理,裁定准许顺义区检察院撤回起诉。2021年4月20日,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侯某某重获清白之身。


办案经过

张亮律师于2021年2月20日接受委托,此时距离开庭仅剩八天时间,留给律师准备的时间十分紧张。张亮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刻开展工作,用两天的时间阅卷并制作了完整详细的阅卷笔录,确认这是一起错将村民环境维权行为以刑事手段追诉的案件,初步确定了无罪辩护思路。随后,张亮律师依法多次向居庸关村和臭泥坑村调取村委会会议记录、村委会组织相关活动的收据以及文字材料,并找到与本案相关的村民获取新的证人证言,为形成无罪的证据体系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在做足前期准备工作后,张亮律师开始查阅大量的资料,从刑事、民事、环境治理三方面构建辩护体系。理论层面,对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并对民法请求权理论进行分析,确认侯某某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同时对于采石场对村庄造成的噪音、粉尘污染,村民有权获得采石场的赔偿。实务层面,张亮律师首先打破起诉书中形成的证据体系,用本案中既存的大量客观证据证明了侯某某的行为均是经过村委会集体决定,获得的赔偿款均用于村务支出,甚至侯某某还自己垫付为村民发放节日福利的费用。张亮律师跳出公诉人的证据体系,通过新的证据还原了事实的真相。


判例层面,辩护律师仔细查阅了敲诈勒索罪的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以及普通案例,通过查找关键词最终找到与本案有相似情节的案例,这些案例都没有认定构成敲诈勒索罪。令辩护律师惊喜的是,其中一个无罪案例正是本案主审法官作出的判决,辩护律师更加坚信,本案的无罪辩护思路与法官的观点立场是一致的。


2021年3月30日,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准许顺义区检察院撤回起诉。2021年4月20日,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侯某某于2019年11月1日被刑事拘留,至2021年4月20日历经536天,重获清白之身。


典型意义

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农村基层治理发挥着重要作用。而人为的干预、立案权的滥用、维权意识的淡薄以及村民自治的现实问题使得跟侯某某一样的全国所有农村自治组织负责人都面临着刑事风险。农村基层干部破除腐败、落后现状的过程中难免会产生阻碍和纠纷,部分基层干部却因此被举报、追诉甚至定罪。而本案对于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的制度优势,将矛盾就地化解,明确区分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的界限,避免让农村基层干部流汗又流泪,本案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05


河南卢某某、刘某恶势力犯罪集团、寻衅滋事案


承办律师

刘   长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张   亮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卢某某、刘某与秦某某、赵某某等人以索要租赁税、物业费为由,采用暴力殴打、随意停水停电、锁门、强行驱赶霸占租户财物等手段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等十余起违法犯罪活动,并认定四人形成了恶势力犯罪集团。该案一审重判四位被告后,经过辩护人的有效辩护,成功促使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后历经跨越两年前后两次共计11天的庭审,本案最终于 2021年12月24日,由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作出重审一审判决,对公诉机关“构成恶势力集团”的意见不予支持,并判决卢某某、刘某无罪。


办案经过

辩护律师在原一审判决作出后接受委托,经过细致阅卷、实地走访并全程参与庭审,确信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基于合同请求权而引发的民事纠纷,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以刑事案件名义插手民事纠纷,将民事纠纷拔高甚至颠倒为刑事案件进行追诉,犯了本质性错误。


为了使案件在二审阶段能够得到实质化审理,辩护律师在辩护意见中详述本案的证明逻辑和法律适用均存在严重错误,相关证据涉嫌造假,仅凭现有的证据完全不能定罪。最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为本案争取到一线希望。


在重审一审过程中,辩护律师遭遇重重阻力,有的律师话未出口就被禁止发言,申请未提就已经被驳回,辩护律师顶住压力展开激烈的质证,庭审才进行三天即被法院叫停。在庭审结束后,本案所有的辩护律师均遭到恶意投诉,中闻所、北京市律协以及北京市司法局给予辩护人最大程度的关心、保护和支持,最终帮助律师最终获得了当事人无罪的判决。


典型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说“民法典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民法典的实施水平和效果,是衡量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履行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尺度。坚决防止以刑事案件名义插手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而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基于租赁合同请求权而引发的民事纠纷,而且被告人在相关的民事诉讼中的诉讼请求均得到了两级法院生效民事判决的支持,在此基础上,本案的侦查和起诉就是典型地以刑事案件名义插手民事纠纷,经济纠纷。经过辩护律师艰苦卓绝的辩护,金水法院改变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定性并宣告卢某某、刘某等人无罪,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民法典的尊严,具有相当的典型意义。


06


内蒙古贾某某寻衅滋事案


承办律师

李宁志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杨建垒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2017年初,某农牧业公司推出了“公司提供场地设施,统一奶牛养殖管理,公司担保银行贷款给养殖户购买奶牛”的饲养模式。2017年一季度,被告人贾某某、李某某、赵某某、杨某某、赵某某五名养殖户先后与某农牧业公司签订《农牧业养殖合作协议》,并在某农牧业公司的担保下,五名被告人分别向某银行贷款49万、50万元不等,购买奶牛后由某农牧公司统一养殖管理,统一销售原料奶,获取收入,并约定某农牧公司定期支付五名被告定期收益,某农牧公司代付银行利息,贷款到期后某农牧公司回购贷款奶牛偿还本金。合同签订之初,某农牧公司依约履行向某银行偿还贷款利息及按月给付五被告收益款义务。从2020年年初起,某农牧公司再未向五被告人支付过收益款,承诺偿还某银行的利息也未按期足额支付。2020年4月4日晚,五被告人以某农牧公司未支付银行到期贷款利息、收益款,某银行向五被告人催还银行贷款为由,聚集多人到某农牧公司养殖区驱赶161头奶牛存放到自己朋友的养殖区。某农牧公司报警后,派出所出警通知五名被告人到派出所,并责令不许动牛,通知某农牧公司派人处理纠纷,后某农牧公司与五被告人协商未果。五被告人为避免自己损失扩大的风险于当晚将奶牛卖掉,并将卖得奶牛所得款用于偿还购买奶牛的银行贷款。某农牧公司于2020年4月4日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4月17日,当地公安机关以本案属于合同纠纷,没有犯罪事实为由,决定不予立案。5月18日,某旗检察院以上述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若干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向公安机关下达立案通知书。6月2日,公安机关以五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立案侦查,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办案经过

2020年末,李宁志、杨建垒律师接受第一被告贾某某的委托,为其提供法院阶段的刑事辩护。因本案已经在法院审理阶段,接触案件时间短、共同犯罪案情复杂、部分被告人已经在检察院阶段作了认罪认罚等因素影响,两位律师分析当前不利形势后,及时向委托人充分了解案情,向法院申请阅卷,与承办法官沟通延期开庭等事宜。阅卷后,经两位律师认真研判案件发现,本案属于法律适用问题,不属于事实认定问题,即再次与承办法官沟通本案适用的法律依据有错误,不属于“经批评制止”型的寻衅滋事罪的法律意见。庭审时,两位律师也充分发表了贾某某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无罪意见,并提交全案无罪分析的法律意见书。庭审后,法院采纳两位律师的意见后,将办案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2021年7月,检察院又重新补充证人笔录、价格认定书、鉴定结论,并申请专家证人出庭作证等向法院再次提起公诉,法院于2021年8月18日再次开庭组织询问专家证人、质证等,但检察院补充的证据属于事实认定因素,不属于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在提出反驳意见的同时,再次向法院提交无罪的法律意见。2021年10月20日,经某旗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被告人贾某某、李某某、赵某某、杨某某、赵某某无罪。


典型意义

“批评制止型”寻衅滋事罪的法律理解:“行为人因债务等纠纷占用他人财物的行为,一般不认为为“寻衅滋事罪”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该条文并不是新增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而是对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寻衅滋事罪作出的法律适用解释,换句话说,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还要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构成。简言之,认定本案构成寻衅滋事罪需要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任意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犯罪构成。《解释》中“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是对寻衅滋事罪的一种注意性规定,不是因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不应当处罚,而是因为“涉及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属于行为人特定目的的行为,不具有寻衅滋事罪的主观“随意”、“任意”等主观故意。而本案中,派出所作出的“不许动牛”的行为是在被告人将奶牛赶到农场后与某农牧公司未达成和解协议前作出的,不属于对行为人占有他人财物的批评制止,且派出所认为该事件不属于刑事犯罪,属于经济纠纷。由此更不能推断出被告人具有“任意”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派出所作出的“不许动牛”行为在法律上不具有约束力。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侦查机关在扣押犯罪嫌疑人财物时,应当出具相应的扣押手续文书,在没有相应书面扣押文书情况下,侦查机关不得限制他人对财物的处分权。简言之,侦查机关在没有书面扣押材料的情况下,不得限制他人财产。


07


河南吴某某玩忽职守案


承办律师

方   勇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赵泽菊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2019年6月28日,对吴某某涉嫌违纪违法问题,某监察委立案、调查查明:某人防地震办公室是负责县人防地震工作的专职部门,依法负责县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征缴等工作。吴某某自2012年9月至2019年3月任该办副主任期间,分管城市民用建设项目“易地建设费”和人防工程使用费的征收工作。因其疏忽大意,未尽职尽责,未采取有效措施追缴“人防易地建设费”,致使七个民用建设项目仍欠人防易地建设费共计2006.0337万元,给国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本案中,按照监委认定的人防易地建设费损失2006.0337万元,应属玩忽职守罪中“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情形。


办案经过

2019年6月28日,该县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将吴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一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同日,检察院决定对吴某某取保候审。2019年8月7日,某检察院基于监察委查明的上述事实,向法院提起了公诉,主张吴某某能如实供述罪行,建议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吴某某刑事责任,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9年12月18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吴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9年12月27日,检察院以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明显不当为由提起抗诉。随后,吴某某也提出上诉,主张无罪。


2020年2月,吴某某委托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方勇律师,作为其二审辩护律师,本案开庭审理后发回重审。2021年3月15日,某县人民法院作为一审判决,吴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决定逮捕吴某某。


2021年9月7日,某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吴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一案。上诉人主张无罪,方勇律师继续出庭作无罪辩护,最终二审法院作出生效判决:撤销一审刑事判决,改判上诉人吴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


方勇律师在整个案件中,从合议庭的组成是否合法,检察院是否应该回避,是否应该开庭审理,到动员主管官员作为证人出庭,一审判决对人防系统执法制度的理解是否正确,全方位的辩护。最终,在某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党组、省纪委监委驻省住建厅纪检监察组对吴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进行宣传,并列为全省人防系统违法犯罪典型案件的情况,扭转局面,使得吴某某免于刑事处罚。


典型意义

监察委直接立案并调查的案件,是公认的辩护难度极大的案件类型,更为典型、特殊的是,在吴某某案件刑事诉讼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纪委监察委的官网,省人防办的负面案例汇编,均对该案做了典型报道,定性明确。且本案涉及认罪认罚案件争议热点的处理,在检察院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之后,法院超出认罪认罚的量刑建议范围予以判决,当事人于认罪认罚后又在上诉中主张无罪,法律上如何评价?本案以两次二审程序,最终改判免于刑事处罚、当天释放,实现监察委案件的极为罕见的重大改判的结果,给出了自己的独特答案。该案能体现律师的有效辩护对刑事诉讼进程的切实影响。


08


上海李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承办律师

李   勇

北京市中闻(上海)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于2018年6月中旬,通过微信上认识的名叫“嘉鹏科技”的人,从其处以人民币16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只葵花鹦鹉。后经上海市野生动植物保护事务中心及上海野生动植物鉴定中心的鉴定:1只活体鹦鹉系葵花凤头鹦鹉,系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物种,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同时查处的还有其他涉案人员。侦查机关认为,根据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的微信、支付宝交易记录,上海市野生动植物保护事务中心及上海野生动植物鉴定中心的鉴定证书;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等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等人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办案经过

2020年5月22日接受委托后,此时处于公安侦查阶段,本辩护人及时与办案侦查人员沟通,当事人也配合接受多次讯问。同时希望不移送审查起诉。取保期限将至,侦查机关仍然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过阅卷,同时犯罪嫌疑人积极配合,找到了此前与上家签订的寄养协议以及付款系购买食料的辩护证据。同时积极配合审查起诉机关,履行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最终辩护人提交辩护人法律意见书后,当事人迎来不起诉决定,感到十分满意。


典型意义

2020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犯罪的指导意见》等关键文件出台,对本案起到了关键作用。《意见》第九条显示,实施本意见规定的行为,在认定是否构成犯罪以及裁量刑罚时,应当考虑涉案动物是否系人工繁育、物种的濒危程度、野外存活状况、人工繁育情况……以及行为手段、对野生动物资源的损害程度、食用涉案野生动物对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相关定罪量刑标准明显不适宜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妥当处理。鹦鹉,有野生和人工驯养之分,鹦鹉原本属于国家林业局发布的《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单》,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人工养殖。国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是出于管理、保护野生动物的需要,防止一些不法分子钻空子,但是对老百姓来说,买一只很便宜的鹦鹉当作宠物来养,作为喜爱,绝对不会想到会涉及刑事处罚,定罪肯定不是“妥当处理”,但是司法解释又还没有修改,会有一些养鹦鹉的普通人因此获罪。对于办案机关来说,也是一个难题。这次2020年12月24日在原司法解释基础上出台相关指导意见,要求根据具体案件妥当处理,就是在用其他的方式来指导司法实践。所以,检察机关能够作出不起诉决定,是往前迈出了一大步。本案的决定,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起到了教育与惩办相结合的良好社会效果。也为其他动物相关案件带来积极影响,从而推动动物案法治进步。


09


北京毛某某强制猥亵案


承办律师

叶希善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韩   勖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10日,公安机关以涉嫌强奸未遂为由对高某某、罗某某、毛某某三人采取刑事拘留;8月13日,检察机关以高某某、罗某某、毛某某三人涉嫌强制猥亵罪,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10月8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11月8日,检察机关作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12月1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公安机关指控称,高某某、罗某某、毛某某三人以强制手段对他人实施猥亵行为。


2021年12月30日,检察机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


办案经过

2021年7月25日,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叶希善律师、韩勖律师接受毛某某家属委托,担任毛某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律师当即前往看守所会见毛某某,迅速、充分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对本案作出了基本判断。


公安机关第一次移送审查起诉后,第一时间调阅了案卷材料,通过对在案证据的精细审查,发现该案存在的诸多疑点,遂向检察机关申请调取与本案相关的新的证据材料以便还原案件事实。后在辩护律师同承办检察官见面会谈时,向检察官陈述了该案所呈现的可疑之处,据此提交了相关的证据线索,并在谈话中与承办检察官阐述了该案在法律适用、法条理解等方面所存在的问题,建议检察机关将本案退回补充侦查。


公安机关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后,辩护律师综合侦查阶段、补充侦查阶段所形成的证据材料,再次电话联系承办检察官,向其阐明该案本质系“受害人”涉嫌“仙人跳”违法犯罪活动,而非“嫌疑人”涉嫌“强制猥亵”犯罪,并提出本案已无再次补充侦查的必要,请求检察机关直接做出不起诉决定。最终检察院,采纳辩护律师观点,于2021年12月30日对本案作出不起诉决定。


典型意义

1.该案作出不起诉决定时,高某某、罗某某、毛某某三人已经被羁押将近六个月,其中检察院已经作出批准逮捕决定,明显增加了检察机关纠正错案的难度和阻力。但最终能够取得不予起诉的结果,证明了贯彻和落实“少捕慎诉”的检察理念,对纠正、避免错案、保障公民自由、权利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


2.疑罪从无是指根据司法机关掌握的已有证据,既不能排除被告人的犯罪嫌疑,又不足以认定被告人就是犯罪行为人,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出发,从法律上推定被告人无罪的司法原则。检察机关最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是“疑罪从无”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展现。


3.本案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对在案证据进行精细化审查的同时,不囿于单独个案,综合考量其他相关案件对本案的性质的影响,向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申请调取了大量相关证据,最终证实本案疑点重重,不符合起诉条件。说明辩护律师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应当具有全局思维,割裂地看待个案和证据可能导致案件真相被浅层表象所遭到掩盖。


10


河南李某某受贿案


承办律师

邓建国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李某某原为河南正厅级干部,因涉嫌受贿,于2020年6月被省监察委采取留置措施。侦查完毕,河南省监察委认定李某某受贿金额800多万元,后邓建国律师介入,最终公诉机关指控,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45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务共计折合人民币345万元,构成受贿罪。


办案经过

本案侦查完毕,河南省监察委认定李某某受贿金额800多万元,后邓建国律师接受委托,第一时间阅卷,会见犯罪嫌疑人,在掌握全案情况后,两次约见承办检察官,并就案件中存在的问题与检察官进行沟通,同时提交律师意见。最终,检察机关听取律师意见,以李某某受贿345万元提起公诉。


本案在审理阶段,控辩双方就李某某是否存在“跑官卖官”行为展开激烈辩论。2021年7月,某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未认定李某某的“跑官卖官”行为,在法定刑幅度内处以最低刑罚。


典型意义

该案是中纪委督办,交河南省监察委办理。当时,河南监察委官方网站发布的信息是“跑官卖官案”,且河南省监察委原本移交审查起诉涉案金额800多万,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终将受贿金额变更为300多万元。另,本案移交公诉时,认定李某某跑官卖官,受贿345万元,根据法律规定,普通受贿金额300万以上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若涉及跑官买官,受贿金额达到150万,就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是,通过辩护,法院仅认定李某某为普通受贿罪,只字未提跑官卖官这一加重情节,且在法定刑最低幅度予以量刑。


该案的意义在于,审查起诉阶段,律师通过与公诉人员的沟通,充分发表意见,最终将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部分不予起诉。同时,通过庭审辩护,将普通的受贿与跑官卖官区别开来,李某某跑官卖官的加重情节未被认定,取得有效辩护。本案具有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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