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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上班期间拍摄的短视频著作权归谁所有
A公司发现之后,把B公司和小张起诉到了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A公司的理由是:小张作为A公司的员工,与A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其拍摄的短视频属于职务作品,不能擅自使用。B公司与小张的行为,侵犯了A公司的著作权,应该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法院经过调查,发现小张的确与A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并且保密协议中有关于职务作品的约定。根据约定,小张工作时间开发的软件以及业余时间利用公司提供的资金、技术、信息或其他条件完成的软件属于职务作品。
B公司提出:A公司与小张之间并没有约定工作时间拍摄的短视频属于职务作品,所以A公司没有短视频的著作权。
这个案件你怎么看呢?
ZHONGWEN
合伙人 赵 虎
● 赵虎律师专注于知识产权的办理和研究,曾经办理过大量的涉及商标、专利、著作权、不正当竞争(含商业秘密)的案件。办理案件之余倾心于理论研究,在各类刊物上发表过大量的知识产权法学文章。
● 中国人民大学 法律硕士
● 业务领域:知识产权,传媒娱乐,竞争与贸易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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