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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强制执行法》审议在即!最新动向、前沿问题,执行论坛邀您共商



《民事强制执行法》,是中国法律界千呼万唤、期待已久的一部重要立法。早在多年前,最高人民法院和民间法律学者都曾起草了《强制执行法》的草案。2022年5月30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百一十八次委员长会议决定,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6月21日至24日在北京举行,其中一项重要议题即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提请审议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的议案。该法律草案若能顺利通过,无疑将会是我国执行规范系统性立法的重要里程碑,将标志着我国执行类法律规范的进一步系统化。


当然,《民事强制执行法》的立法过程中,在理论和实务届亦存在诸多争议。


一、执行依据进入执行程序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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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执行依据,法院执行本系统内各级法院作出的判决自然是应有之义,但在执行仲裁裁决时需要法院对其他机构司法文书予以认可,其中便涉及诸多问题。


1.就审理标准而言,实践中会有部分法院混淆驳回执行申请事由及不予执行事由,部分法院会错误理解违反法定程序事由的适用情形,不能准确把握社会公共利益的认定标准,甚至有法院对仲裁案件实体问题进行审查,上述种种审判中的问题亟待审判规则的统一。


2.在救济程序上,不予执行裁定意味着仲裁裁决“法律上合法有效但事实上无效”,而对该种情况的救济方式只有两种,即重新申请仲裁与另行提起诉讼,对当事人的权益影响重大。


二、落实特定执行内容的复杂多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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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对财产类责任的追求往往高于行为类责任,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这部分占少数比例的诉请进入执行程序不会遇到问题,而且对于行为请求权的执行,在实践中往往更为复杂,更需要执行法官的灵活处理。


在作出判决阶段,判决书可能会出现无法对特定执行内容进行明确的情况。例如判决书对具体行为的内容和方式无法细化,对实施主体有时无法一一列举,进入执行阶段后往往会引发争议。


在执行阶段,就被执行人抗拒执行采取的各项措施,执行法官在执行时需要遵循比例原则,尊重被执行人的基本人身权益,这就需要平衡好执行措施的力度和限度,给执行工作带来了一定困难。


此外,对于执行效果而言,鉴于部分行为一经作出即产生终局性影响,为此执行法官可能无法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而形成执行不能的局面,这就对行为请求权执行的制度构建提出了特殊要求。


三、执行救济反成执行障碍之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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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执行救济制度以执行异议、复议以及执行异议之诉制度为基本框架,但在实践中,由于相关制度的不完善,仍存在一系列问题:


1. 在立法设计上,对于执行异议之诉制度,目前尚没有针对性的立法或司法解释,缺乏对债务人就实体问题提起异议之诉的相应规定,导致债务人的诉权无法得到有效保障。此外,对执行异议之诉与再审的区别以及执行异议及异议之诉程序中的审查标准问题,实践中各法院的审查尺度差异过大,急需制定统一明确的标准。


2. 在机构设置上,部分法院并没有设置独立的执行救济机关,直接由执行实施人员对执行救济案件进行审理,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案件审理的效率和质量。在执行异议之诉的审查中,法院也存在将执行案件与其他民事案件平等排期的问题,忽视了执行类案件对于效率价值的特殊追求。


3. 在程序设计上,规定执行异议之诉的前置程序,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也增加了执行法院的工作负担。对于分配异议之诉,也缺乏具体的操作规则。上述制度设计的问题均会产生一系列的现实问题。


除上述问题外,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审查标准及边界,终本执行之后程序空白的应对以及执行异议之诉中不同权利人的权利冲突处理等问题均有待进一步探讨,《民事强制执行法》的审议及出台能否切实解决上述问题?为此,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联合中国行为法学会执行行为专业委员会,特邀请学术、实务届的一线专家学者,介绍最近的立法动态并就强制执行立法与实务中的各类问题进行探讨,欢迎各位关注并参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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