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闻合伙人张勃律师为某知名上市公司成功办理“侵犯商业秘密”反舞弊案件,为企业止损挽损受好评
某知名上市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一重要业务板块是依靠互联网信息盈利的涉外电商贸易平台,盈利模式和商业信息或公司的很多大数据信息相关联,这些大数据信息能够为公司带来可观的收入,具有核心商业价值。A公司的竞争公司B公司策划并组织“职业间谍”通过窃取、贿赂、电子侵入、欺诈等不正当手段获取A公司的大数据信息后进行营利。A公司决定进行关于商业秘密的反舞弊,在全国范围内慕名找到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张勃律师并委托。
此类案件存在着专业性强、司法机关办理的较少等不利因素的影响;张勃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积极推进公司按照工作岗位进行商业秘密合规,在做合规尽调、合规谈话的前期工作中发现:A公司的优化师、广告投放岗位员工张某自2020年7月入职以来(张某的工作权限内容在法律上均认定为商业秘密),利用其登录A公司的内部账号的权限,获取所有日本及东南亚地区的历史订单信息、广告信息、详情页信息等涉及A公司商业秘密的信息,提供给Z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崔某(Z公司经营与A公司同种业务),并从中获利。崔某经营的公司通过照搬张某窃取的和通过电子侵入获取的A公司的相关数据信息,无需付出任何成本即可直接利用,并由此牟取暴利。经鉴定,张某给A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达到人民币二千五百余万元。
张勃律师依据刑法、刑法修正案(十一)和最新的司法解释,结合为A公司成功办理商业秘密合规的工作过程中固定的证据,起草了《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事控告书》,向有关公安机关报案,后受理案件和取得立案决定书;公安报捕后检察院批捕,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起诉,法院开庭审理并做出来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有罪判决,至此A公司取得了商业秘密反舞弊的成功。下面是法律依据和适用、案件事实梳理以及相关证据的认定分析:
一、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规定体现了国家对侵犯商业秘密罪追究的严密法网,并加重了对该类犯罪的打击力度。
2021年3月2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十二条对《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罪”作出了如下修改:一是将第一款第(一)项中的“利诱”修改为“贿赂”,增加规定了“欺诈、电子侵入”的不正当手段,并将第(三)项中的“违反约定”修改为“违反保密义务”;
二是将第二款中的“明知或应知前款所列行为”修改为“明知”;三是删除了第三款关于商业秘密定义的表述;四是修改了入罪门槛和判处第二档刑罚的情形(由原规定造成损失数额五十万元入罪降低为造成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入罪;其中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修改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决定》(2020年9月17日)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20年9月14日)均有相关规定。
二、认定本案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主要在于对商业秘密的认定、权利人损失数额的认定、张某等人获取数据信息的手段和非法获利等方面证据的搜集和认定上。
1.张某等人窃取和电子侵入A公司所获取的数据信息是否具有商业价值?是否能够认定为商业秘密?
虽然刑法修正案(十一)删除了原《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三款关于商业秘密定义的表述,但认定涉案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必须同时具有以下三个特征:一是权利人对涉案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二是涉案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三是涉案信息具有商业价值。针对这三个必备要素,着重在A公司搜集了如下证据材料:
(1)是A公司对涉案数据信息采取保密措施的证据,比如员工入职保密协议,登录办公系统需要的账号密码等页面截图,订单数据、广告和详情页的文案和图片设计、网址等数据信息仅能通过权利公司系统传输的截图等证据材料。
(2)是A公司的数据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证明此要素的证据通常需要聘请专业鉴定机构对该信息的“非公知性”出具专业的鉴定意见。
(3)是涉案信息能够为A公司带来商业价值的证据,比如A公司的营利模式中大部分依靠该数据信息获取利润的证据,认定该数据信息能够带来商业价值的年终审计报告等。
2.A公司因张某等人的行为造成损失数额的认定
对于A公司因张某等人行为造成的损失金额,通常需要由专业的审计公司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业的鉴定意见,A公司应当向审计公司或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因被侵权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的相关证据,如张某入职后A公司销售量减少的相关财务统计报告、销售单据等书证;同时,A公司还应当提供与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相关的证据材料,如单位产品销售发票等等书证。
另一方面,A公司为研发该数据信息而支付的人工研发成本(如搜集大数据信息而支付的工资等),A公司为减轻对商业运营、商业计划的损失或者重新恢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其他系统安全而支出的补救费用,根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也应当一并计入因张某等人的行为造成的损失数额。
3.张某等人非法获取数据信息的手段和非法获利证据的搜集和认定
张某利用其任A公司员工的便利,侵入A公司的电子商务系统的证据,如张某登录A公司系统后将涉案数据信息通过微信等即时通讯软件传输给崔某的截图、张某将A公司数据信息邮件打包转发的截图,甚至在电脑端安装同屏软件并发指令让对方接收获取信息等。同时还应当核查张某的个人手机微信转账记录和银行账户记录,搜集其工资之外的大额收入转账记录等非法获利的证据材料等。
三、张勃律师与办案机关的有效沟通,也是能够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的重要因素。
在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认定上,委托律师仅具备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是远远不够的,如果不能与办案人员形成有效沟通也很难办好此类案件。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刑事控告业务也是一门“说服的艺术”。
张勃律师既说服己方当事人(商业秘密权利人)配合律师工作,还要和公检法办案机关进行有效沟通,将控告书中的法律意见无形中灌输于办案人心中,最终实现了A公司商业秘密反舞弊的成功,使得A公司止损并挽损,张勃律师的专业办案受到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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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 张勃
● 中闻刑辩学院金融犯罪研究中心主任
● 北京大学法学院 刑法硕士
● 拥有心理咨询师资格
● 业务领域: 刑事诉讼,公司业务,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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