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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片文案侵权,需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赵虎 律师 中闻律师事务所 2023-08-26




 简要案情 


近日,奥迪汽车发布了宣传短片《今日小满,人生小满就好》(以下简称“今日小满短视频”。该宣传短片邀请了刘德华表演,刚刚发出就刷爆各个平台。不过,很快一名叫“北大满哥”的博主发布了一条短视频直指“今日小满短视频”中的文案全文抄袭了自己一年前发表的一个短视频的文案。随后,奥迪发表声明,下架了“今日小满短视频”,并向受到困扰的刘德华与“北大满哥”等人致歉。


这是一起典型的知识产权纠纷。在这一起知识产权纠纷中,“北大满哥”制作并发表的短视频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否有著作权呢?使用了其他短视频的文案,今日小满短视频是否构成著作权法上的“抄袭”呢?侵权人是谁,都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呢?除了侵权的法律责任,这样的案件发生之后,还会产生哪些法律问题呢?下面我们一一进行分析。



 一 

如何判断短视频(包括短视频中的内容)

是否属于作品?


“北大满哥”制作并发表的短视频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否有著作权呢?


我们先来看一下“北大满哥”的短视频。在“北大满哥”短视频中,“北大满哥”一人出境,在镜头面前侃侃而谈。在这个过程中,镜头基本没有移动,除了“北大满哥”的动作,镜头内的画面基本没有变化。在“北大满哥”说话的时候,屏幕上显示有台词。这些台词跟今日小满短视频中的台词基本是一样的。


在分析完“北大满哥”的短视频之后,我们看来《著作权法》的规定。


《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了作品和作品的类型。根据该条规定,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是《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即构成作品需要有三个要素:1、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2、以一定形式表现;3、有独创性。


我们可以看到,“北大满哥”的短视频属于文学、艺术科学领域,以短视频的形式表现了出来,关键就在于是否有独创性了。本文认为,“北大满哥”短视频中台词(或者文案)字数不少,并且引经据典、有头有尾、起承转合,有一定的独创性。所以,““北大满哥””的短视频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有著作权。


 二 

短视频可能构成哪种作品,如何判断?


《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了九种作品类型,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视听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不同的作品类型,在判断权利归属、侵权方式上存在不同之处。那么怎么判断短视频属于哪种作品呢?


1、短视频是否构成视听作品?


短视频作品最有可能构成视听作品。北京互联网法院曾经认定短视频“5.12,我想对你说”短视频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视听作品是在2020年《著作权法》修改时规定的作品类型。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视听作品分为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和其他视听作品。其他视听作品中,主要是短视频。


不过,构成视听作品是有要求的,不是所有的短视频都可以构成视听作品。视听作品是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的作品,要求“画面”具有独创性。如果一个人在镜头面前一坐,就某个事件谈了几分钟观点,这种短视频的画面基本上没有变化,不会产生独创性。这类短视频不属于视听作品。只有画面有变化,用选择、安排、剪辑、推拉画面的方式表达感情、讲述故事的情况下,才会构成视听作品。


“北大满哥”的短视频不属于视听作品,因为在“北大满哥”的短视频中,画面上除了“北大满哥”的动作之外,基本上没有什么变化。“北大满哥”也没有使用画面来表达感情、讲述故事,而是直接用言语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情感。也就是说,在“北大满哥”的短视频中,画面没有产生独创性,产生独创性的是台词(或者文案),所以不属于视听作品。


“今日小满短视频”中,画面在不断变化,用不同的画面来配合台词,画面、演员的表演、台词(文案)有机组合在一起成为一个作品。这样的作品画面是有独创性的,属于视听作品。我们也可以看出来,视听作品一般是集合作品,即集合了多种作品或者说多人创作完成的作品,不过其中的关键在于画面是否有独创性。


2、如果短视频不构成视听作品,短视频的内容又有独创性,属于什么作品?


一个短视频的内容有独创性,但又不属于视听作品,那么属于什么作品呢?关键要看短视频的内容是什么。


“北大满哥”的短视频,主要内容和有独创性的部分是“北大满哥”的台词(文案)。如果“北大满哥”的文案没有发表过,那么就构成了口述作品。如果“北大满哥”的文案曾经发表过,只是在短视频中再说了一次,那么“北大满哥”的文案就是文字作品。


除了口述作品和文字作品,短视频还可能构成其他类型的作品。例如,如果短视频是有一系列的照片组成了,如果这些照片有独创性的话,那么就构成了摄影作品。如果短视频拍的是一段舞蹈,这段舞蹈有独创性的话,就构成了舞蹈作品。


3、区分作品类型的意义。


区分短视频(包括短视频的内容)的作品类型是有意义的,其中之一是可以确定权利人。例如,如果短视频拍摄的是一段舞蹈,这个短视频又不属于视听作品的话,其中舞蹈的著作权就归舞蹈的作者所有,如果以后其他人利用这段舞蹈再拍摄一个短视频,那么有权维权的不是前面那个舞蹈短视频的拍摄者,而是舞蹈作品的著作权人(一般是作者)。


在“北大满哥”这个事件中,这个视频可能是“北大满哥”自己拍的,也可能镜头后面站着别人。上面我们分析了,“北大满哥”的这个短视频不属于视听作品。这种情况下,如果“北大满哥”想起诉的话,“北大满哥”就是原告。反之,如果属于视听作品的情况下,那就需要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判断这个视听作品的著作权人是谁。《著作权法》规定了视听作品的著作权人判断方式和步骤,出镜的人未必是著作权人。


当然,除了权利人不同,在侵权判断、比对方式等方面也有不同之处。因为篇幅原因,不再详述。


 三 

一个短视频使用了其他短视频的文案

是否构成侵权甚至抄袭呢?


一个短视频使用了其他短视频的文案,如何判断是否构成侵权甚至抄袭呢?一般分为三步:1、被“侵权”的文案是否具有独创性;2、是否有接触;3、是否构成了实质性相似。


1、被“侵权”的文案是否具有独创性?


文案被保护的前提是具有独创性。前面我们提到,本文认为“北大满哥”视频中的文案是有独创性的,但是这个判断也可以被推翻。如果有人(在司法实践中,承担此项举证责任的一般是被告)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该文案之前已经有人用过了。如果有这样的证据,就可以证明文案没有独创性。


不过,如果文案中仅仅有几句被他人使用过,但是大部分没有使用过的话,该文案还是有独创性的。其实,我们很难找到所有的话语都是独一无二,其他人从来没有使用过的文字作品。即使古人优秀的诗词,也会引用前人的作品。


2、是否有接触,即后面作品的作者是否可能接触到前面的作品?


这里的接触,指的是接触可能性,而不需要证明实际接触过。


对于公开发表的作品而言,只要发表在先,那么一般就会推定具有接触的可能性。一个人在平台上发表了短视频,处于可看的状态,不管他人是否曾经实际看到,可以推定他人有接触的可能性,除非播放量为零。


对于没有公开发表的作品而言,需要证明实际上可能接触到了,不能轻易推定产生了接触。例如,剧本一般不会公开发表,编剧完成剧本之后,发现他人拍摄的电视剧跟自己的剧本非常像,如果想维权,则需要证明自己曾经给电视剧的出品公司、编剧、投资人、导演或者他们的工作人员曾经发送过剧本,有接触的可能性。


“北大满哥”的视频发表自一年前的小满,“北大满哥”不用证明今日小满短视频的作者曾经接触过他的短视频,而是推定有接触的可能性。


3、是否构成了实质性相似?


这就涉及了两个作品之间的比对问题。


在比对之前,需要先把作者不具有独创性的部分剔除。例如,在“北大满哥”的视频中,虽然文案有独创性,但是这个问题有引用古人的文字,有使用其他人已经发过的文字,这些文字部分是不具有独创性的,应该予以剔除。剔除之后,再进行比对。


比对“北大满哥”视频和今日小满短视频我们会发现,两者之间的台词(文案)基本是相同的。这种情况,当然构成实质性相似。


在一些“高级抄袭”或者不同作品类型的比对的时候,两个作品的表达未必是相同的,“实质性”这个词会更有意义。例如,根据一本小说拍摄了一部电视剧,小说是文字语言,电视剧是镜头语言,当然很多地方是不相同的。但是,在故事情节、故事脉络、人物关系等等很多方面是一样的,这叫“实质性相似”。


4、是否构成了抄袭?


奥迪“今日小满短视频”的事件被很多媒体宣传,媒体在宣传的时候很多用到了“抄袭”这个词。不只这个事件,其他的侵犯著作权的案件中,媒体也经常用抄袭这个词。那我们来看一下,在法律上什么叫做“抄袭”。


在法律上,抄袭是一种严重的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一般是指照抄他人作品的语句或者情节,把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片段当作自己的作品。应该说有一些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属于抄袭,例如原样照抄他人作品。更多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达不到“抄袭”的程度,例如侵犯他人作品的改编权等。


在奥迪“今日小满短视频”事件中,我们发现台词部分基本上跟“北大满哥”的短视频是一样的,这应该算是“抄袭”了。这种“一比一”抄袭的情况,现在还真不多见。


 四 

侵权责任人是谁,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呢?


如果我们假定奥迪“今日小满短视频”构成侵权,那么谁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呢?奥迪汽车、上思广告公司、导演、文案撰稿人、刘德华,谁该承担侵权责任呢,承担什么责任呢?


1、侵权短视频著作权人应该应该侵权责任。


作品的著作权人应该承担作品的侵权责任。享有权利也意味着承担义务,作品的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著作权,也承担作品侵犯他人权利的责任。


奥迪“今日小满短视频”属于视听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视听作品的著作权一般归制作者所有,另有约定的除外。另外,奥迪今日小满短视频是奥迪汽车委托上思广告公司制作的,属于委托作品。

这件事情发生之后,奥迪汽车与上思广告公司都做出了声明。根据双方的声明,我们得知该短视频是奥迪汽车委托上思广告公司制作的。那么,上思广告公司就是该短视频的制作者。


通常情况下,这种委托关系会签订委托合同,在委托合同中经常写明作品权属的问题。如果奥迪汽车与上思广告在合同中约定了著作权归奥迪汽车,那么奥迪汽车就是该短视频的著作权人;如果约定了归上思广告或者没有约定著作权的归属,那么上思广告公司就是该短视频的著作权人。


谁是著作权人,谁承担侵权责任。


2、文案撰稿人可能承担共同侵权的责任。


有消息称,奥迪“今日小满短视频”文案是张某某写的。因为该文案构成抄袭,张某某把文案提供给上思广告公司并拍成短视频的行为,属于共同侵权。


如果张某某是上思广告公司或者其他公司的员工,撰写该短视频的文案是完成单位工作任务的话,由用人单位承担替代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虽然张某某是侵权人,但是张某某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则不用直接承担侵权责任,但是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张某某追偿。


如果张某某撰写该短视频文案不是为了完成单位的工作,纯属个人行为的话,则需要为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在琼瑶诉于正案件中,于正之所以承担侵权责任是因为他是侵权电视剧的编剧。同理,短视频的撰稿人或者编剧如果抄袭他人作品构成侵权,则应该跟著作权人一起承担共同侵权的责任。


3、导演、演员如果没有过错,不用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导演、演员虽然参与了创作短视频作品,但是他们既不是短视频作品的著作权人,也没有抄袭他人作品的行为,同时不能要求他们有一双“火眼金睛”可以识别出短视频文案有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成分,除非被侵权的作品是知名度很高、影响力很大、很多从业人员熟知的作品。所以说,导演、演员没有过错。既然没有过错,就不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需要指出的是,这个事件中,刘德华也在视频平台发了侵权短视频。不过,侵权的消息出现之后,刘德华很快删除了侵权短视频。如果发现侵权之后,刘德华没有删除侵权短视频,则可能被认为构成侵权,因为扩大了侵权后果。如果第一时间删除了侵权短视频,则说明没有过错,也没有扩大侵权后果,不构成侵权。


4、侵权责任人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应该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侵权消息传出来之后,奥迪汽车第一时间全网下线了侵权短视频,属于已经停止侵权。几家相关主体发布声明并致歉,应该属于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范围。


那么,关于赔偿损失应该如何计算呢?


根据《著作权法》五十四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博主“北大满哥”的实际损失应该难以计算,但是为了拍摄侵权短视频,奥迪汽车与上思广告公司以及其他当事人之间应该签订了一系列的合同,通过这些合同,可以计算出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或作为法定赔偿的考虑因素。从拍摄短视频的阵容上来看这个金额应该不低。


 五 

这样的案件发生之后,除了侵权的法律责任

还会产生哪些法律问题呢?


短视频虽短,但是拍出来也需要各方面的工作和努力。我们发现,奥迪“今日小满短视频”在质量上还是很不错的,一看就是专业团队拍摄的,还请了天王刘德华出演。这里面涉及到多重法律关系,一旦出现侵权问题之后,也会引起一系列法律问题。


1、因委托合同产生的违约问题。


侵权短视频是奥迪汽车的宣传片,委托了上思广告制作。一般情况下,双方会在委托合同中约定短视频侵权的责任问题。一旦发生侵权,守约方可以依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方的法律责任。


即使双方没有在委托合同中约定因为侵犯知识产权的违约责任问题,但是受托人对受托的事项有瑕疵保证义务,因受托人过错致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如果完成的作品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给委托人带来损失的,委托人依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2、因演员合同产生的违约问题。


在演员合同中,有的时候也会约定拍摄的剧本、文案等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否则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因为一旦发生侵权的问题,虽然演员依旧可以主张自己的劳动报酬,但是会因为侵权而遭受名誉损失。


如果演员刘德华一方签订的合同中有这样的约定,则刘德华一方可以依据约定要求签订合同的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没有约定的,因为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则不得要求合同的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3、因赔偿损失引起的追偿问题。


如前所述,文案的撰稿人虽然抄袭了他人的作品,但是如果他是职务行为的话,由他的公司代为承担侵权责任。他的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之后,有权向文案撰稿人追偿。


综上,针对奥迪今日小满短视频侵权事件,本文从短视频是否属于作品以及属于何种类型作品、如何判断短视频侵权、谁来承担侵权责任以及后续法律问题等等几个方面进行了讨论。


对于这起短视频引起的侵权事件,本人感到非常可惜、可叹。奥迪汽车为了宣传请了专业的制作团队,请了天王巨星来拍摄一个短视频,可谓投资巨大。同样,这个短视频集聚了导演、演员、摄影等许多人的心血。最后,却被一个抄袭的文案毁的几乎一无所有、一无是处。不知道这样的事件发生的原因是什么,如果想使用“北大满哥”短视频中的文案,完全可以提前得到“北大满哥”的授权。这个短视频应该花费了巨资,不愁这点稿酬,是太重视明星,太忽视文本,还是另有原因,这就不知道了。


通过拍摄短视频的方式宣传产品,并且与我国农历的节气结合在一起,体现了一定的文化底蕴,符合目前的形势和潮流,是个非常好的点子。可惜,被一份文案毁了。希望短视频创作者们引以为戒,尊重原创,尊重他人知识产权,莫要再犯这样的低级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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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  赵虎

● 中国人民大学 法律硕士


● 北京市律师协会著作权法委员会副主任


● 北京影视娱乐法学会理事


● 北京知识产权法研究会委员


● 赵虎律师多年从事传媒、影视娱乐方向的业务,曾担任多家影视公司的法律顾问与项目主办律师,积累了大量的实践经验。


● 业务领域:知识产权,传媒娱乐,竞争与贸易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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