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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不得以“案由”不当为由驳回当事人诉讼请求

沈宗斌 律师 中闻律师事务所 2023-08-26


2022年5月31日,常州市某区法院仅以案由不当为由,一审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经依法上诉,常州市中院于2022年8月19日作出终审判决,撤销某区法院一审判决,改判并全面支持上诉人案由和诉讼主张。中闻律师事务所沈宗斌律师全程代理了该案一审、二审,最终赢得二审翻转,有力维护了委托人正当合法权益。

本案毛某某于2018年12月自韦某某处借款近百万元,随后韦某某于2021年11月将该债权转让给了罗某,罗某遂以债权转让纠纷诉至常州市某区法院。庭审中,某区法院虽全程以借贷纠纷审理了本案,但却以原告债权转让案由不当为由驳回了罗某的诉讼请求。代理律师依法向常州市中院提起上诉,诉请常州中院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予以改判!


代理律师认为,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法〔2020〕347号)(下略称《通知》)明确指出:“五、适用修改后的《案由规定》应当注意的问题,关于个案案由的变更。...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经审理发现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不一致的,人民法院结案时应当根据法庭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相应变更个案案由。...”


由此可见,案由在立案时由当事人决定,受理后人民法院可自行决定是否变更其认为不当的案由。换句话说,案由准确与否,不应该影响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判定。主审法官庭审完成后,如其认为依法应予变更案由的,无需征得当事人同意即可依职权变更。本案法官仅以案由不当为由驳回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也明显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幸运的是,二审成功改判,维护了司法裁判的公平公正!


一审、二审截然不同的裁判结果,让笔者至今对每一个案件审理中能否公正司法心有余悸!最高院实施的《五五改革纲要》(2019-2023),有效杜绝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插手具体个案的现象,保证了主审法官依法独立办案和法官裁判权责的一致性。但是,主审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却引发了一些新的问题:假如主审法官因利益驱使铤而走险、枉法裁判,可结果却仅以适用法律错误为借口逃避责任追究,这充满诱惑的自由裁量权,何尝不是另一种司法不公?!


习总书记指出: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护者,人民法官运用法律思维审理案件,专业性和逻辑性要求极强,司法监督难度极大。因此,法官由谁监督、如何有效监督,对国家司法体系顶层设计者来说,是一项系统化工程,挑战是前所未有的!



【感谢】本案二审代理工作中,前法官、中闻律师事务所郭新嵘律师、吴文学律师和刘静律师提供了有益的意见,在此深表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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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  沈宗斌

沈宗斌律师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香港交易所上市公司首钢资源(HK00639)独立董事、审计委员、提名委员和薪酬委员,最高人民检察院咨询专家,曾任中国环境保护集团副总工程师,中国钢研科技集团博士后,日本九州大学工学博士,专利代理师、高级工程师、《环球网》特约撰稿人。证券投资基金资格、证券执业资格。具备工学、法律复合专业背景,在企业合规、公司治理、股权纠纷、知识产权和行政诉讼等业务领域具有丰富执业经验。曾在《环球网》等媒体发表《新<证券法>强化投资者保护》、《我国城乡建设用地法律浅析》、《从融创收购乐视透析股权的本质》等多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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