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经营保税货物,需警惕的八类海关法律风险及合规建议

刘 友 中闻律师事务所 2023-08-26


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当前,我国海关监管保税货物的制度主要由三个方面内容构成: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的监管、海关对保税仓库及其所存货物的监管、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的监管。


通过“保税”形式进口、经营货物,可以暂缓缴纳关税、增值税,大大减轻对企业资金的占用。但与此同时,企业经营保税货物必须严格遵守《海关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极有可能形成违法甚至犯罪风险,值得相关企业高度重视!经营保税货物,常见的海关法律风险主要有:


 一 

擅自内销保税货物构成走私犯罪


典型案例1:山东烟台A粉丝厂于2017年2月至11月从海关先后申领了四本加工贸易手册,进口马铃薯淀粉690吨。2017年2月至2018年2月,该厂主要负责人为谋取非法利益以及解决工厂资金周转困难,在未经海关许可并补缴关税的情况下,将从波兰免税进口的300吨“红色牡丹”牌马铃薯淀粉从厂内直接销售给青岛B公司、王某、林某等国内客户,后使用国产马铃薯淀粉、豌豆淀粉、玉米淀粉加工生产粉丝出口核销了三本加工贸易手册,涉嫌偷逃税款156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烟台A粉丝厂及其主要负责人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对A粉丝厂判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六万元;对其主要负责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没收该厂违法所得一百五十六万元。


 二 

擅自转让保税货物违规行为


典型案例2:江苏M矿业公司未经海关批准,于2017年5月11日与加工单位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将存放于加工单位的手册项下苯酚333.94吨擅自转让给加工单位。2017年7月18日,M矿业公司向海关申请将手册项下422吨苯酚料件内销征税,并将手册核销结案。同日海关同意了上述申请。M矿业公司已于2017年12月28日缴纳涉案手册项下进口增值税771785.38元人民币,但因与加工单位之间的货款未结清,至今未缴纳进口关税、关税缓息及进口增值税滞纳金,未能将该手册核销结案。


经海关计核,M矿业公司擅自转让的333.94吨苯酚价值为4278767.71元人民币,应缴税款为812354.04元人民币。经计算,当事人申请内销的422吨苯酚价值为5407079.04元人民币,应缴税款为1008463.36元,全部的进口关税为236677.98元人民币、关税缓息及增值税滞纳金尚未缴纳。


海关经调查后认定:M矿业公司作为进料加工手册的经营单位,未经海关许可,擅自转让手册项下的进口保税料件,且未按规定办理手册项下货物的核销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第三十二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违规行为。根据《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M矿业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385089元人民币。


 三 

擅自外发加工构成违规行为


典型案例3:浙江嘉兴C钢构公司未经许可、备案,于2016年5月7日至2018年12月15日期间将4本来料加工手册项下保税原料或半成品折合钢板等共计490701.05千克外发至江阴市D公司、嘉兴市E厂等企业进行加工,加工完成后已全部运回C公司并在手册项下报关出口。上述外发加工的保税货物共计钢板、角钢、工字钢等490701.05千克,货值人民币250.861577万元。


海关经调查后认定,C公司上述行为已构成经营保税货物的加工不依照规定办理交付手续的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C公司科处罚款人民币25000元。


 四 

加工贸易中的“串料”违规行为


典型案例4:海关对福建莆田F鞋业公司稽查时发现,该公司有9本手册存在部分保税料件串换倒挂,稽查发现C35*******0026号串料倒挂山羊皮0.5平方英尺,牛皮革1.46平方英尺;C35*******0021串料倒挂皮鞋带3.36KG;C35*******0051串料倒挂网布65.16码;C35*******0228串料倒挂牛皮革14.69平方英尺;C35*******0287串料倒挂针织鞋面4双;C35*******0415串料倒挂PU人造革15.4码、网布1码、牛二层皮革22.35平方英尺;C35*******0082串料倒挂绵阳羊皮革700.8平方英尺,皮鞋带25.23平方英尺、泡棉49.6张;C35*******0283串料倒挂牛二层皮革4422.67平方英尺,PU人造革229平方英尺,牛皮革77630.7平方英尺;C35*******0286串料倒挂牛皮革6170.69平方英尺,涉嫌违规。莆田F鞋业公司述称因新冠疫情的突发导致生产人员严重不足,以及国外客人出货期延后甚至订单取消。再加上公司仓库管理人员无法及时回岗,临时接替的仓管人员对手册保税料件的流程不熟悉且不断更换人员,导致领料作业记录产生混乱,造成该手册在核销时对进出口料件串料倒挂的违规事件。


经海关对涉案保税料件进行漏缴税款计核,莆田F鞋业公司涉案货值为430850.59元,涉嫌漏缴税款78478.79元。2021年8月19日,该公司主动向海关交纳案件担保金11.2万元。海关经调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莆田F鞋业公司科处罚款人民币25000元整。


 五 

擅自抵押保税货物违规行为


典型案例5:山东青岛G船舶公司于2014年1月8日向青岛大港海关备案加工贸易手册,手册项下备案进口污水处理器等,备案出口三用工作船1艘,即OSV66M-2号船。2016年6月21日,该公司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OSV66M-2海洋平台多功能供应船”抵押给招商银行某支行。2016年6月24日,向青岛海事局办理了抵押登记。2018年7月30日,浙江H针织公司向青岛海事局办理了该在建船舶的抵押权注销登记。


海关经调查后认定,青岛G公司上述未经海关许可,擅自抵押保税货物的行为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浙江H针织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46万元的行政处罚。


 六 

加工贸易中单耗申报不实违规行为


典型案例6:2018年9月30日,浙江H针织公司向海关申领了进料加工贸易手册,同年11月6日经手册变更后,备案进口料件为非零售与毛混纺腈纶短纤纱线,备案出口成品为羊毛制女式针织开衫,料件备案单耗0.785,损耗9%。经查,浙江H针织公司实际生产料件单耗为0.5137,损耗为9%。浙江H针织公司因申报单耗与实际单耗不符,造成上述手册项下141.9千克保税料件非零售与毛混纺腈纶短纤纱线脱离海关监管。经海关计核,上述涉案货物价值人民币15251.59元,漏缴税款人民币2729.79元。


2018年10月至2018年11月,浙江H针织公司在手册项下开展加工贸易过程中,有10件保税制成品送给了国内客户,折合保税料件5.65千克;有700件保税制成品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折合保税料件129.8千克;另有6.45千克保税料件不知去向。浙江H针织公司因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处置保税货物及保税货物灭失不能提供正当理由,共造成上述手册项下141.9千克保税料件非零售与毛混纺腈纶短纤纱线脱离海关监管。经海关计核,上述涉案货物价值人民币15212.86元,漏缴税款人民币2695.36元。


海关经调查后认定,浙江H针织公司未如实向海关申报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所列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浙江H针织公司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处置保税货物及保税货物灭失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所列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鉴于浙江H针织公司未如实向海关申报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的行为和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处置保税货物的行为、保税货物灭失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择其重者处罚,择未如实向海关申报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海关决定对浙江H针织公司未如实向海关申报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的违规行为科处罚款人民币1500元。


 七 

未按规定办理核销手续违规行为


典型案例7:黑龙江省哈尔滨K木业公司于2016年5月23日在海关审批备案两本进料加工贸易手册,但到期后手册未核销。经海关计核,本案货值为949,305.03元,应缴税款137,933.21元。海关经调查后认定,K木业公司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四)项规定的“经营保税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不依照规定办理核销等手续”行为;依法对K木业公司罚款人民币95,000.00元,同时责令该公司补缴税款137,933.21元。


 八 

保税货物无故短少违规行为


典型案例8:广东珠海J皮塑公司在执行进料加工手册过程中,无正当理由短少保税料件尼龙胶粒21.9千克、PMMA胶粒1458.45千克、AS胶粒537千克、PC胶粒1571.75千克、TPR胶粒964.3千克、不锈钢片59.33千克。经计核,上述短少的保税料件价值人民币126626.91元,漏缴税款人民币23788.62元。


海关经调查后认定,珠海J皮塑公司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7400元。


【合规建议】


笔者在本文中用上述八个典型案例,展示了部分企业在经营保税货物中存在的不规范行为。这些行为使上述企业面临被行政处罚、责令补缴税款、信用等级被降低等行政法律风险,严重的甚至涉嫌走私犯罪,导致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经营保税货物,是一项专业性非常强的业务,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应当高度重视其中的法律风险,做好企业合规体系建设,必要时可以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


笔者在此以如何避免典型案例4中莆田F鞋业公司“串料”违规行为,来说明认真学习海关法律法规,做好事前合规的重要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加工贸易货物应当专料专用。经海关核准,经营企业可以在保税料件之间、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之间进行串换,但是被串换的料件应当属于同一企业,并且应当遵循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不牟利的原则。来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不得串换。”


此外,海关总署2018年第104号《关于加工贸易监管有关事宜的公告》中进一步明确,“企业申请内部料件串换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税料件之间以及保税料件和进口非保税料件之间的串换,必须符合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的条件。

(二)保税料件和国产料件(不含深加工结转料件)之间的串换必须符合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关税税率为零,且商品不涉及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的条件。

(三)经营企业因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之间发生串换,串换下来同等数量的保税料件,经主管海关批准后,由企业自行处置。”


由此可见,企业在生产、加工保税货物时,可以在保税料件之间、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之间进行串换,而且串换下来的同等数量保税料件可以由企业自行处置,当然前提是经过海关核准,并遵守上述原则。在此,笔者强烈建议相关企业注重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做好事前海关事务合规管理,这样不仅可以有效防范相关法律风险,而且可以充分利用好国家的优惠政策,在合法守规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从而为企业长远健康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可将其视为中闻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结论。如需转载或引用文章中的任何内容,请邮件联系我们:bd@zwlawyer.com;如您有意就该议题进一步交流或探讨,欢迎在公众号后台留言。



ZHONGWEN


合伙人  刘友


● 刘友律师曾在海关系统工作多年,中国报关协会个人会员,曾任中国世界贸易组织研究会理事。


 刘友律师面向全国,提供以海关法律事务为特色的综合法律服务。


 业务范围涵盖:走私犯罪辩护,海关稽查、行政处罚应对,进出口纳税争议解决,进出口企业常年及专项法律顾问等




海关法律业务,究竟在做什么?中江举帆 闻道黔行 | 中闻律师事务所正式落子贵阳
中闻书院优秀律师培训班第一期集中培训阶段圆满结束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