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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公警讯】一男子阻碍执行职务,结果......
偶尔的任性只要不影响他人也无妨
但是......
因为“任性”而阻碍警察执行职务
这就是违法犯罪行为
这是绝对不允许滴!
近日,灵武市公安局东塔派出所查处一起阻碍执行职务案,违法行为人苏某某已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
接到事故报警,民警前往处置
3月30日,下午16时许,灵武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民警接到报警称:在一小区门口,一轿车将三名路人刮倒,请求处理。接到报警后,交巡警大队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
酒后“任性”,医院里阻碍执行职务
勘查完现场,民警走访得知:事发当时,有三名醉酒后的男子在路边聊天,突然一辆轿车因操作不当,将三名醉酒男子刮倒且受伤,目前,三名伤者已到达医院进行检查。民警立即驱车前往医院查看三名伤者受伤情况,并核实登记三名受伤者信息,就在登记的过程中,苏某某(伤者)因检查较慢为由多次拍打民警腹部,并辱骂和口头威胁执法民警。
“任性”出头被行政拘留
在违法行为人苏某某的一再阻碍下,民警立即请求增援。增援警力赶到现场后,陪同苏某某做完各项身体检查,确定检查正常后,民警随即依法将涉嫌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人苏某某口头传唤至东塔派出所做进一步调查。
4月1日,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法律法规条款规定,依法对违法行为人苏某某做出行政拘留处罚。
原本只是一起简易交通事故
结果却因为酒后“任性”
阻碍民警执行职务
希望苏某某能吸取这次教训
同时也提醒广大群众
切勿违法、抗法
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小编普法
警察执法优先,公民存疑后置。处警现场,请绝对服从警察的指挥。
《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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