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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广 忻华:权力互动与平衡性竞争——中美欧数字权力竞争的国际政治经济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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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广 忻华:权力互动与平衡性竞争——中美欧数字权力竞争的国际政治经济学分析

作者:闫广,上海外国语大学上海全球治理与区域国别研究院博士研究生、上海外国语大学欧盟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忻华,上海外国语大学欧盟研究中心研究员

来源:《国际展望》2024年第6期;国际展望



内容摘要


数字空间正成为地缘政治博弈的新场域。在数字浪潮的推动下,权力形式及其竞争范式呈现出流变与进化之势,数字权力应运而生。数字权力来源于行为体对数字资源即数字规则、数字技术、数字市场“三位一体”的控制。数字权力的竞争逻辑基于数字市场、规则与技术之间的相互制约,表现为对数字市场权力、数字规则权力和数字技术权力的争夺。数字权力竞争模式是“竞争性相互依存”下的双向权力互动模式,而非“技术决定论”下的单向权力垄断模式。当前中美欧数字权力竞争表现为非对称的三极鼎立格局。鉴于以数字技术为霸权支柱的美国正不断将中美数字竞争推向失序化的险境,以及欧美在数字规则主导权方面复杂的利益冲突,中欧可分别以数字市场与数字规则为权力杠杆撬动美国的数字霸权,进而争取更大的战略空间,实现平衡性竞争。


关键词


大国竞争  数字权力  数字技术  数字市场  数字规则  权力互动数字技术的发展与数字经济业态的涌现将人类生产、生活延伸至数字空间, 数字空间已成为大国地缘政治博弈的新场域。数字地缘政治是传统地缘战略思想在数字空间中的映射,目的是掌握数字空间的主导权。在数字空间中,以权力竞争为本质的现实主义原则仍然适用, 但权力形式及其竞争范式在数字浪潮的裹挟之下呈现流变与进化之势,数字权力应运而生。作为一种新型国家权力,数字权力已成为数字时代大国地缘战略竞争和塑造新型国际关系体系的核心力量,数字权力的获得已成为国际竞争新主题。正如尼古拉·尼葛洛庞帝(Nicholas Negroponte)所指出的,数字化生存赋权的本质不仅将引发积极的社会变迁,而且还决定着国家的生存。随着大国竞争的回归,以技术战为表征、以数字权力竞争为本质的数字地缘博弈愈加激烈。美国作为数字霸权国与守成国,在战略上将中国视为“头号”竞争对手,在战术上使用了包括经济战、技术战等一系列护持数字霸权的手段,企图阻遏中国的数字创新与发展。有鉴于此,对数字权力的系统性阐释变得尤为必要。那么数字空间中的权力是如何生成的?数字权力竞争的结构特征、内生逻辑以及模式是什么?当前中美欧数字权力竞争呈现何种战略态势以及如何实现权力互动和平衡性竞争?本文将以中美欧为分析对象,通过构建数字权力的生成架构以厘清上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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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综述数字技术的发展为国际政治研究提供了新的分析视角与理论范式,其影响正日益显现,且受到了学界的高度关注。围绕“数字”与“权力”议题,既有研究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                                                      第一,数字时代的大国权力竞争。在数字时代的全球权力竞争中,中美欧作为三大主要经济体都试图获得最大优势。数字技术革新重塑了结构性权力,使得中美在网络安全、数字企业、数字货币和社交媒体等领域展现出不同程度的竞争。为此,美国不断以中国显著上升的数字竞争力对其数字技术主导权构成威胁为由,对中国发动技术战和挑起价值观竞争,来为其获取道德权力、违反国际规则、采取遏制中国的措施提供“正当性”基础。但是,不同于追求意识形态扩张的美苏竞争,数字时代美国对华竞争的特殊性在于以争夺数字优势为目标。地缘政治和数字技术的交织加剧了中美在充满不确定性的当下和未来的博弈,甚至可能滑向危险的对抗。第二,数字企业权力的崛起。2015年德国《明镜》周刊就曾以“世界政府——硅谷如何控制我们的未来”为标题,将硅谷的数字巨头称为“世界政府”。数字巨头的崛起对传统权力结构造成了巨大冲击乃至颠覆,它们试图以数字技术创新的名义建构一个脱离政治权力与社会规则管控的“数字自由市场”。乌克兰危机爆发后,脸书(Facebook)、推特(Twitter)等大型数字平台随即化身为操盘控局的“隐身战士”,并针对俄罗斯发动舆论战和信息战。这表明,数字巨头正脱下商业自由的“外衣”,作为一股地缘政治势力越来越多地参与国家间的纷争与冲突,推动新型非国家行为体的崛起,加速全球数字地缘空间体系的分裂。在数字时代,私营部门的两面性与竞争性是导致全球数字治理赤字的重要因素。第三,数字技术权力竞争。新科技革命正在深刻重塑国家权力的内涵与形态,技术权力已成为国家权力的支柱。美国将技术竞争视为争夺世界领导者地位的竞争。为了以更加积极自主的姿态参与数字技术权力竞争,欧盟同样正竭力推进“技术主权”战略,以期通过提高开发关键技术的能力来摆脱对中美关键技术的结构性依赖。数字技术正以其迭代周期短、扩散效率高、影响范围广等特征改变着权力的本质和国际权力分配格局, 这使大国技术竞争呈现对抗性,成为一场“没有硝烟的数字战争”。综上所述,学界围绕“数字”与“权力”议题已有大量研究,但仍有不足。首先,将数字权力竞争置于数字时代大国权力竞争视域下考察,通过大国权力竞争间接映射数字权力竞争,突出了两者的同质性,而忽视了数字权力竞争的特性。其次,相较于对数字企业权力的研究,当前的研究对国家数字权力的阐释明显缺失。无论是数字企业还是国际组织,其权力的构成要素相对单一,如数字企业侧重于技术力量,国际组织侧重于规则供给,因此有必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剖析国家数字权力的构成。再次,将数字技术权力视同数字权力,将数字技术主导权等同于数字霸权,重在强调数字技术的垄断效应对数字市场和数字规则的单向控制,而忽视了数字市场本身具有的虹吸效应、数字规则的规范效应,以及二者与数字技术之间的双向制约,有“技术决定论”(Technological Determinism)之嫌。基于此,本文将首先从学理上构建分析数字技术、规则、市场“三位一体”的数字权力架构,对数字权力的内涵、特征以及竞争逻辑进行分析;同时以中美欧为分析对象,以人工智能领域的竞争为具体案例,探讨当前中美欧数字权力竞争态势与相对权力优势;最后将结合数字权力竞争的理论框架,就中欧如何通过权力互动进而对美国数字技术霸权进行有效制衡以实现平衡性竞争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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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权力的生成及其竞争逻辑作为国际政治学的核心概念,主流的权力观念认为,权力是一个行为体的意志强加于他者之上的强制性力量或能力。罗伯特·达尔(Robert A. Dahl)将权力定义为行为体A迫使行为体B做其不愿做的事的能力。在约瑟夫·奈(Joseph S. Nye, Jr.)看来,权力既包含硬权力(物质性权力),也包含软权力(非物质性权力)。除了理解权力的经典定义,还需要探究与权力相关的资源,即权力资源。约瑟夫·奈将军事和经济实力视为有形资源,而将文化、制度和外交政策视为无形资源。有形资源总体上产生硬权力,无形资源总体上产生软权力。21世纪被称为“权力转移”的世纪,所谓“权力转移”不仅体现在权力份额的分配上,也体现在数字技术对权力概念的重新评估和对软硬权力的重塑上。全球数字化浪潮塑造了数字权力,它是传统权力在数字空间中的呈现,其生成机制、内涵属性与竞争逻辑既包含对传统权力概念内核的继承,又表现出数字空间维度下的全新形态(见表1)。(一)数字权力的生成机制政治经济学研究不仅要探讨谁掌握权力,更要理解权力的来源。如果以资源的视角来看待权力,它可通过对资源的控制来测量。因为资源可以以某种方式转换成控制其他行为体或结局的现实权力。例如,约瑟夫·奈认为信息技术权力可以用一系列资源加以定义, 数字权力亦是如此。在数字地缘时代,大国竞争的权力基础已经从传统资源控制转向数字资源控制。数字空间作为国家间竞争的新边疆,是数字权力产生、分布和使用的环境。数字时代最为核心的变化是数字资源作为一种新的生产资料在国际竞争中变得日益重要,从而赋予权力新的时代特征。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传统权力资源的消失,而是变为次要因素。数字权力来源于数字空间中国家对数字资源的控制和运用。总体来看,数字规则、数字技术与数字市场已成为数字空间中最重要的资源。其中,数字规则是基础性资源,数字技术是关键性资源,数字市场是稀缺性资源。数字权力是由国家对不同数字资源的垄断与控制进而产生的数字规则权力、数字技术权力与数字市场权力共同构成。首先,数字规则权力是构成数字权力的基础。一方面,数字规则是指导数字技术生产与发展以确保数字产品之间实现互操作性的既定规范;另一方面,数字空间的隐蔽性和虚拟性的特点需要数字规则发挥规范性作用。其次,数字技术权力是构成数字权力的核心与关键。数字技术本身具有强大的创生性,掌握先进数字技术的国家更有机会获得先发优势,凭借技术垄断对数字权力产生结构性影响。再次,数字市场权力是实现数字权力的根本支撑。为了不陷入“死亡之谷”,数字技术终将走向市场完成技术的生命周期,实现技术的升级和迭代。换言之,科学的进步增加了新技术的供应,从而产生了对市场的必然需求。因此,单一的技术逻辑、市场逻辑、监管逻辑都无法有效应对数字治理变革下的新模式、新问题和新挑战, 只有将技术特性嵌入到生产系统中,将规则权力、技术权力和市场权力结合起来,才能形成一套完整的数字权力生成机制。构建包含数字规则权力、数字技术权力和数字市场权力“三位一体”的数字权力生成架构(见图1),有助于更好地理解与把握当前国际数字权力竞争的本质。1  数字权力生成架构

    资料来源:笔者自制。

(二)数字权力的内涵与特征如上所述,从来源看,数字权力来源于对数字资源的控制;从构成看,数字权力是数字技术权力、数字规则权力和数字市场权力的统一。在数字空间中,国家权力可被理解为国家对数字资源控制和运用的能力。基于此,本文将数字权力定义为:在数字空间中,一国占有、控制和运用数字资源,并根据自身利益和意愿强迫或吸引他国遵循其意愿,以促进或阻碍他国占有、控制和运用数字资源的能力。数字权力具有有限性、等级性和周期性的特征。第一,数字权力的有限性体现为数字市场的稀缺性、数字技术的垄断性和数字规则的分散性。其一,从经济学来看,市场是全球最稀缺的资源,尤其超大规模市场更是如此。一方面,国家对数字市场主导权的无限追求与市场规模的有限性存在张力,较难实现对数字市场权力的俘获;另一方面,数字市场资源供给的有限性与消费需求的无限性导致数字市场的稀缺性。其二,数字技术本身不易实现技术创新甚至颠覆,这决定了数字技术是稀缺的。此外,数字技术往往被个别国家垄断,处于价值链顶端的国家凭借技术垄断对其他国家进行控制。其三,如今多国正纷纷制定和出台数字规则以占据数字规则制定权的“高地”。这使得数字规则的制定缺乏全球共识,表现出明显的分散之势。对一国来说,如果“帕累托最优”意味着数字资源的分配达到理想状态,即数字技术权力、数字规则权力和数字市场权力都不受约束,进而实现数字权力的最大化,那么数字权力的有限性则决定了“帕累托最优”的限度,即任何一国都难以长期实现对数字权力的绝对垄断。第二,数字权力具有等级性,即数字权力有大小、高低之分。当前,全球数字治理格局并没有呈现出“网络化”和“互动性”特征,而是在非对称竞争中呈现霸权性,“中心—外围”的数字权力分布轮廓逐渐显现。掌握核心技术的国家具有权力优势,处于数字空间的中心位置;处于边缘的国家则具有较大的依附性,偏向于追随数字大国。更重要的是,数字技术对经济增长的乘数效应和处在技术价值链顶端的国家对多数利益的攫取使得数字权力表现出明显的“马太效应”,数字权力的等级化进一步加剧。第三,数字权力的变化具有周期性。“权力转移”的提出者奥根斯基认为,后发国家实力的提升会使其表现出对既有国际秩序和权力结构的不满,进而对主导性大国提出挑战。“基辛格定律”指出,世界每隔百年会出现一个可塑造世界体系的全球大国。在此基础上,莫德尔斯基(George Modelski)提出国际政治长周期理论,即全球性政治体系领导权的更替周期约为一个世纪,包含兴起、全盛、衰退、重组四个阶段。无论是“权力转移”还是“长周期”,本质上都是权力的再分配。数字权力因数字技术创新的生命周期同样具备周期性特征。数字技术创新呈现出“萌芽-成长-成熟-衰退-再萌芽”的变化周期。具体来说,新的数字技术催生新产业,新产业拉动经济增长反哺新技术,最后落后技术逐步被淘汰。在此过程中,后发国家有可能通过新发明和重大技术突破打破既定的技术轨道,实现“技术跃进”和“弯道超车”,挑战和赶超数字霸权国家,最终实现数字权力的转移。(三)数字权力的竞争逻辑与模式本文认为,数字权力竞争逻辑不是基于数字技术对其他数字资源的单向垄断,不表现为对数字技术权力的单方面追求,而是基于数字市场和数字规则与数字技术之间的相互制约,表现为对数字市场权力、数字规则权力和数字技术权力的共同俘获。因此,数字权力竞争模式不应是“技术决定论”下的单向权力垄断模式,而应是“竞争性相互依存”(Competitive Interdependence)下的双向权力互动模式。“技术决定论”特别是“强技术决定论”强调技术是推动人类社会发展的唯一决定性力量,拒不承认或严重低估制度等对技术发展的制约和规范作用, 技术活动具有绝对命令的超验基础。因此,通常技术更受国家尤其是霸权国的关注。按照“技术决定论”的假设,所有社会都能依照一个单一的连续统一体被组织起来,发达国家是欠发达国家的楷模, 历史的发展被技术力量单线机械地驱动。数字技术被视为构成数字权力的决定性资源,数字技术权力被视为数字权力的全部,数字技术霸权对数字市场与数字规则形成天然垄断并对二者进行体系性控制。“技术决定论”下数字权力的竞争逻辑是:基于数字技术对数字市场和数字规则的单向垄断,表现为对数字技术权力的单方面追求,数字权力的竞争模式呈现为单向权力垄断模式(见图2)。2  “技术决定论”下的数字权力竞争逻辑

    资料来源:笔者自制。然而,“技术决定论”下的数字权力竞争逻辑存在内在缺陷。“技术决定论”为运用数字技术逻辑控制数字规则和数字市场披上了推动数字技术创新的外衣,以使市场脱嵌和自我管理的数字技术合理化。通过自我设计的规则来管理数字基础设施和数字空间的数字技术霸权需要得到制衡。事实上,在数字资源关联、资源价值互嵌、国家相互依存的全球数字空间中,单一的数字技术并不必然会对数字市场与数字规则形成体系性控制,通过数字市场与数字规则的力量可以对数字技术霸权形成制约,进而改变单极权力结构,形成平衡性竞争。在今天的数字革命中,单纯以技术为导向的技术创新不再是决定性资产,数字规模产业能力、数字标准都可能平衡数字竞争。作为一个复合概念,“竞争性相互依存”不仅反映了在数字权力竞争中各主体动态性的紧张关系,而且也映射出各数字资源内在的联系性与互动性。“竞争性相互依存”的最大特点是随着相互依存度的提升,相互依存关系对竞争的制约作用大幅提升。在“竞争性相互依存”关系中,竞争者都试图利用自身优势来控制对手及扩大影响。美国学者何瑞恩(Ryan Hass)指出,在“竞争性相互依存”时代,国家最重要的任务是专注并重新获得相对于竞争者的优势, 通过获取对自身更加有利的地位而展开竞争。从本质上讲,权力的获得与流散取决于行为主体是否能够占据某些关键要素,并以此获得其他行为主体无法拥有的能力。权力并非任何主体的天然属性,关键要素的控制权转换能够带来权力的此消彼长,进而实现权力的转移以及获得相对权力优势。这种关键要素的控制权被称为“阻塞点”(chokepoint),即在非对称相互依存的全球经济网络结构中,节点国家将其在某一关键要素上所具有的权力优势转化为维护自身意志的“武器”,通过阻断竞争对手参与网络来限制或惩罚对手。显然,“竞争性相互依存”使打破“技术决定论”下数字权力竞争的单向权力垄断模式成为可能,并提供了更具实践性和理论性的战略选择。在非对称相互依存的数字空间中,数字市场和数字规则可以作为“阻塞点”对数字技术形成制约,以防止技术霸权的野蛮扩张。换言之,尽管技术优势可能在网络结构中创造非对称权力优势的条件,但是这些非对称权力优势可以通过市场和规则予以修正。因此,数字权力的竞争逻辑是在“竞争性相互依存”下基于数字市场和数字规则与数字技术之间的相互制约,而呈现为对数字技术权力、数字市场权力和数字规则权力的争夺,数字权力的竞争模式呈现为双向权力互动模式(见图3)。3  “竞争性相互依存”下的数字权力竞争逻辑

  资料来源:作者自制。就三者的关系而言,数字技术、数字规则和数字市场相互联系,彼此制衡。首先,数字市场影响数字技术的革新速度,数字技术则拓展国家数字产业在全球的市场份额。拥有市场优势,不仅有助于国家加速完成技术的生命周期,实现技术的迭代升级,而且可以通过锁定数字技术创新者、技术产品供应商以及消费者,从而获得巨大的市场支配权力,利用市场准入达到战略目的。数字市场权力的大小通常需要考虑两个因素:一是大规模乃至超大规模的市场体量会赋予一国重要的权力;二是技术领先者通常占有先发者优势,占据赢得他国或国际市场的先机。其次,数字市场与数字规则。数字规则保障数字市场的平稳运行或约束数字市场的规模扩展,数字市场的发展则塑造数字规则的运作形态。一方面,数字规则构成了规范数字市场的法律和标准,确保市场的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网络安全与保护数据,并促进技术标准与互操作性的统一,从而为数字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必要保障。但是过于严苛的、违背市场规律的、有保护主义倾向的规则会对市场形成反噬。另一方面,数字市场的发展推动了数字规则的形成与完善。市场规模庞大的国家往往具有更多的市场准入筹码和更大的市场议价空间,进而助力扩大本国规则的适用范围。再次,数字技术与数字规则。数字规则引导或限制数字技术的发展方向,数字技术塑造数字规则的基本框架。长期以来被视为非政治性工具的数字规则正成为数字权力角逐的关键主题之一。在数字环境中,规则制定者除了可以锁定产品或技术,还能够塑造其技术或工业生态系统的发展方式,从而在其中保持创新的领先地位。凭借数字规则制定权,节点国家可以对数字技术霸权进行有效规制。数字规则权力的大小也要考虑两个因素:一是一国的规则本身是否具有完整性、适用性和先进性,其能否吸引他国对该规则产生路径依赖与模仿心理;二是一国是否具有较强的数字技术权力或数字市场权力,以便为本国的规则对他国发挥强制效用提供更多的权力支点。技术先进的国家往往具有较强的规则制定权和规则话语权。概而言之,“技术决定论”者认为,数字技术霸权国在全球数字权力竞争中具有垄断优势,并对数字权力结构形成体系性控制。但上述分析表明,数字空间网络中的数字技术权力、数字市场权力和数字规则权力的分离与再分配使得三者在很大程度上具有相对同等的重要性。后发国家可凭借数字市场和数字规则的相对权力优势与数字技术霸权国开展竞争性互动。这不仅为更好地理解当前的中美欧数字权力竞争提供了理论参考,而且为探寻中美欧如何实现权力的互动与平衡提供了选择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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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欧数字权力竞争:以人工智能领域的竞争为例当前,中美欧在数字领域既高度互联又在多维度竞争。作为推动数字化发展和参与数字权力竞争的关键力量,中美欧在很大程度上引导着国际数字经济的发展,塑造着国际数字治理格局的未来。因此,对中美欧数字权力竞争展开分析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一)中美欧数字权力的竞争态势与相对优势在数字空间中,中美欧三极鼎立的全球数字地缘版图已初现端倪。根据国际数字生态指数测度,同样显示中美欧已成为国际数字化发展的三极:美国整体领先于中、欧,处于数字霸权地位。中、欧虽整体上落后于美国,但超大规模的数字市场和具有全球规范效应的数字规则分别赋予了它们同美国博弈和后发赶超的基础性力量。当前中美欧数字权力竞争呈现出美国霸权下非对称的三极鼎立态势,而非国家间互动的平衡稳定结构。例如,在人工智能领域。作为数字化的代名词,人工智能不仅是驱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工具,更是中美欧争相布局的战略领域。在人工智能技术、市场与规则权力方面,中美欧各有优势,符合非对称三极鼎立的结构特征,即美国总体保持领先地位,而中、欧在部分领域不断缩小与美国的差距,甚至在个别领域扩大了领先优势(见表2)。第一,美国是以技术为霸权支柱的先发主导者。美国在数字领域具有领先于中、欧的数字权力优势。从历史经验来看,美国倾向于将数字技术作为其维持数字霸权和数字战略布局的核心支柱。美国通过占据数字时代新兴技术领域的制高点,从而达到维持全球霸权优势地位的战略目标。美国明确将半导体、人工智能、量子计算等数字技术视为其数字地缘战略的支柱,并基于数字技术霸权去夯实其数字市场和数字规则投射力,通过“自由市场机制”和“无政府”的治理模式实现权力扩张。2021年《美国的全球数字经济大战略》报告认为,美国政府必须制定一个基于“数字现实政治”新原则的大战略,通过有力的数字创新政策来保障其在全球数字技术领域的绝对领导权。2022年美国《国家安全战略》报告指出,技术是当今地缘政治竞争的核心,也是未来美国国家安全和民主的核心。美国将用现代产业战略进行战略性公共投资,特别是在半导体、量子科技、人工智能等关键技术领域,以强化其技术领导地位。美国凭借其在数字技术领域的领先地位塑造全球的数字规则和标准,并通过这些规则来增强其对全球市场的影响力。美国的数字巨头披着“去霸权化”和“去依附化”的外衣,凭借数字技术优势不断进行数字经济殖民,由此获得了巨大的经济权力,并借此使对象国产生技术、标准和市场依赖,从而导致了无休止的经济剥削。就人工智能而言,ChatGPT和Sora的横空出世彰显了美国人工智能技术的变革先导地位。2019年美国数据创新中心发布的《谁在赢得人工智能竞赛:中国、欧盟还是美国?》研究报告专门就中美欧的人工智能竞争力进行了系统分析。2021年美国总得分为44.6,中国和欧盟分别为32和23.3。美国在人工智能企业、高质量人才、芯片等方面具有相当大的优势,而中国在人工智能市场应用等方面表现更为优异。根据世界人工智能大会发布的《2022全球人工智能创新指数报告》排名,美国稳居全球第一,并在创新环境、科技研发等5个一级指标以及在论文、人才等9个二级指标中处于领先地位。中国仅次于美国,处于第一梯队,而德、法等欧盟成员国则处于第二梯队。尽管中国在人工智能期刊、会议和出版物总量方面领先,但是美国在论文影响力和引用率方面更胜一筹。第二,中国是以市场为核心优势的全方位追赶者。超大规模的数字市场是中国的核心竞争优势,广阔的、持续扩大的国内市场可以转化为巨大的结构性权力。超大规模的单一市场所具有的规模经济“成本摊薄效应”和“虹吸效应”使中国具备数字市场权力优势。2013年,中国取代日本成为智能工业机器人装机规模最大的市场,占全球份额的20.8%。2021年,中国的智能工业机器人市场规模超过了世界其他国家的总和,达到26.82万台,全球占比为51.8%;同期美、欧分别为3.5万台和5万台。2022年,中国半导体采购额约占全球市场的31.4%,是全球最大的单一国家市场;而美、欧的全球市场份额分别为24.6%和9.4%。据统计,与美、欧相比,中国在人工智能芯片市场具有更大的市场吸引力,处于更有利的竞争地位。Pitchbook 数据库的统计显示,2021年全球人工智能风险投资的70%流向了中国市场。除数字市场外,中国在人工智能技术发展与规则构建方面也积极布局,努力进行全方位追赶。其一,中国在人工智能技术领域成功实现了从跟跑到并跑,再到部分领跑的角色转换。其二,中国在人工智能国际标准领域的影响力也持续上升。至今,中国在人工智能、5G通信等领域牵头甚至主导的多个国际标准通过立项审议或正式发布。同时,越来越多的中国人在国际技术标准化组织的重要职能机构和委员会中担任领导职位和技术专家。“中国标准2035”战略将影响从电信到人工智能等下一代技术的运作方式,并将重塑这些技术未来的竞争环境和格局。第三,欧盟是依托规则优势的全球规范者。不同于中、美,欧盟利用数字规则优势,积极提升塑造全球数字规则的能力,持续规范和引导全球数字治理的规则制定,形成了“布鲁塞尔效应”。欧洲决策者将对数字技术“治理内容”的关注视为决定其数字势力范围的因素。欧盟委员会表示,制定标准将是确保欧盟在新的地缘政治背景下进行持续性竞争与获得先发优势的关键。为此,欧盟致力于在数字领域打造欧洲标准,并持续推广数字治理的欧洲方案,推动以规则优势重塑其全球竞争力的数字化转型战略。欧盟主要通过数字监管来塑造数字规则权力。近年来,针对人工智能,欧盟不断进行区域内立法,并努力将其打造为全球样板,出台了多部具有广泛影响力的法律或文件来规范域内和域外市场主体的数字活动(见表3)。首先,作为人工智能技术的两大核心要素,算法和数据一直是欧盟严格监管的对象。以2016年《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为代表的欧盟数据保护法律框架被其他国家视为数据保护立法的典范。截至2019年底,全球有66%的国家已经通过立法保护网络数据和隐私,其法律内容很大程度上受到欧盟相关立法的影响。有近120个国家通过了隐私法,其中大部分与欧盟的数据保护制度相似。2022年11月,欧盟《数字服务法》和《数字市场法》正式生效,二者共同构成了针对数字巨头的“监管长城”。《数字服务法》侧重对超级数字平台的监管,并对平台的算法透明度提出了更高要求。《数字市场法》则旨在规范数字市场,遏制大型数字平台的恶性竞争。按照规定,对于存在持续性甚至是系统性违规行为的巨型数字平台,欧盟除了可以采用如巨额罚款等行为性救济方式之外,还可以采用如企业拆分或业务剥离等结构性救济方式。欧盟反垄断主管玛格丽特·维斯塔格(Margrethe Vestager)表示,《数字市场法》的出台是一场革命,它意味着数字巨头自我监管时代的结束。总之,尽管上述法案不是以人工智能为主的专门性立法,但适用于所有欧盟市场上的人工智能系统。其次,由于GDPR等立法不足以应对与人工智能相关的所有风险,因此欧盟着力推动对人工智能风险的全面监管,并力图在人工智能的国际规范方面发挥全球领导作用。作为全球首个推进人工智能相关立法的主权国家联合体,欧盟希望成为负责任、以人为本、值得信赖的人工智能领导者。《人工智能协调计划》《人工智能白皮书》和《人工智能法案》均显示,欧盟试图构建人工智能生态系统监管框架,通过风险分类管理以确保人工智能尊重其基本价值观。作为全球首个全面监管人工智能的法规,《人工智能法案》标志着全球人工智能治理迈向了新的阶段。该法案将人工智能风险分为不可接受风险、高风险、有限风险与最小风险四个等级,级别越高,受到的监管越严格。可以预见的是,《人工智能法案》不仅将对欧盟内部的人工智能生态系统产生深远影响,而且它的域外适用及其对决策者可能产生的示范效应将对全球人工智能监管的发展以及建立人工智能国际合作的努力产生一系列影响。欧盟官员直言,《人工智能法案》应成为世界上其他国家监管新兴技术的典范。事实上,《人工智能法案》已经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具有全球示范效应的人工智能“欧洲方案”。(二)数字霸权下的潜在风险与应对当前,美国通过强大的数字权力资源优势来阻遏包括中国和欧洲国家在内的其他国家获得数字资源。美国的霸权行径扰乱了数字空间秩序,阻碍了数字技术合作,加剧了数字地缘风险,需要加以应对。第一,数字霸权风险。技术批判理论否认技术的价值中立,认为技术从根本上体现的是那些靠掌握技术而获得霸权的精英的价值。数字霸权和“数字冷战”是数字全球化进程中国家数字权力竞争的系统性风险,影响着数字秩序的建立和发展。数字技术在世界上的应用和拓展为美国构筑数字技术权力的金字塔奠定了基础。凭借技术财富与技术权力的双重影响,数字技术成为美国在数字权力竞争与数字地缘博弈中施展霸权“魔杖”的利器,服务于其维护自上而下的单向权力垄断模式。在数字生态领域,充斥着遏制与胁迫的数字霸权行为不断催生数字地缘博弈风险,甚至具有滑向高强度对抗、“脱钩断链”的“数字冷战”的风险。为了巩固数字霸权地位,美国采取了“去风险”与“强韧性”的措施。在“去风险”方面,美国通过提出所谓“中国是美国最严峻的战略竞争对手”的论调和渲染科技领域的“中国威胁论”,将技术政治化与武器化,并以安全为由不断利用数字技术霸权对中国进行封锁和打压,极力维护其数字技术霸权地位。在“强韧性”方面,美国不仅通过出台数字产业政策助力数字技术创新,夯实数字技术发展的底座,而且企图通过建立广泛的技术联盟来重塑技术供应链体系,强化供应链韧性,以此服务于美国的数字霸权战略。总之,由“美国优先”理念驱动的数字技术霸权主义不仅背离了数字权力在互动中竞争、在包容中共生的国际普遍期许,还阻碍了全球技术合作与进步。第二,权力互动与平衡性竞争。在国际政治中,权力具有互动的性质。行为体的努力不但会改变自己的能力,也会通过影响他者达到目的之能力的方式改变他者的能力和意图。技术赶超、制造能力增强以及市场权力扩大赋予了崛起国超越技术霸权国的理论和现实可能,后发国家有机会改变单极权力结构,形成与霸权国的对称性权力竞争。从数字权力的竞争逻辑来看,以数字市场为核心优势的中国与全球数字规范者欧盟,可分别以数字市场权力与数字规则权力为杠杆,对美国数字技术霸权进行制约,为自身数字权力的发展争取更大的战略空间和战略主动权。在美国大搞技术霸权遏压他国的背景下,英伟达(NVIDIA)、英特尔(Intel)等美国高科技公司争相向中国市场推出“特制芯片”以及欧盟对谷歌(Google)等数字巨头持续发起反垄断调查就是例证。据英伟达2023财年年报显示,该公司在中国市场的营收在其全球市场营收的占比高达47.3%。在需求规模高达70亿美元的中国人工智能芯片市场中,英伟达的市场占有率超过90%,中国市场是影响英伟达全球市场竞争力的最主要因素。为了避免美国政府芯片出口管制政策造成的影响,英伟达不断展开游说,同时积极寻求绕开出口管制规则,并计划推出面向中国市场的“特制芯片”。同样,为了与英伟达争夺中国市场,英特尔也接连推出Habana Gaudi 2等面向中国市场的“特制芯片”。英特尔高管表示,为了实现芯片在中国市场的可持续供应,英特尔将推出针对中国市场的定制产品以满足中国客户的需求。显然,中国的市场规模优势对美国的技术霸权形成了一定的对冲与牵制。从欧盟来看,为了遏制谷歌凭借领先的算法技术对欧盟搜索引擎市场的绝对垄断,根据《数字市场法》等法规,欧盟多次对谷歌发起反垄断调查,并要求其改变搜索算法以创造更为公平的竞争环境。截至2022年,欧盟已对谷歌处以总计82.5亿欧元的罚款。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横空出世同样引起了欧盟的警觉。欧盟不仅成立了特别工作组以帮助成员国应对ChatGPT,而且对ChatGPT、Bard等进行了一系列管控,并按照《人工智能法》的风险等级将其列为“有限风险”。同时,欧盟成员国也陆续跟进和强化对ChatGPT的监管。2023年3月31日,意大利个人数据保护局(GPDP)公布暂时禁止使用ChatGPT,打响了欧盟成员国封禁ChatGPT的第一枪。随后,德国、法国和西班牙等国也纷纷表示担忧,并加紧了在欧盟层面的协调。欧盟持续、高强度的监管举措无疑对美国数字技术权力的拓展、延伸形成阻遏之势。

余    论




美国作为总体领先的数字霸权者,不仅高举霸权武器对中国进行极限施压,而且在数字技术与规则主导权方面与欧盟存在着复杂的利益冲突。围绕数字权力之争,美国试图通过数字技术对数字市场、数字规则实现单向控制并极力维护单极权力结构,致使数字地缘博弈逐渐走向失序,国际数字治理格局进一步碎片化。从理论上来看,数字技术霸权为数字市场权力与数字规则权力形成合力提供了外部推力和共同锚点。从现实来看,中欧关系的重要性不仅局限于双方,更关乎全球的和平与发展。作为世界两大力量和两大市场,中欧有责任共同捍卫多边主义,努力阻止霸权主义和单边主义的冲击。鉴于中欧的数字生态地位相近且各具优势,具备开展深度合作的良好条件。为此,中国应探索中欧数字合作的可行之道,通过加强与欧盟在数字资源方面的互补性合作与共享,进而合力对美国的数字技术霸权进行有效制约,推动数字权力竞争走向平衡、国际数字治理转向制度化,最终实现国际数字治理格局的平衡。在战略层面,中欧应加强战略沟通,凝聚战略共识。中欧不存在根本的利益冲突,双方均倡导多边主义。中国明确支持欧盟追求战略自主和欧洲一体化建设,尊重欧盟数字主权。中国以网络主权为原则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战略主张与欧盟数字主权战略在安全性与自主性等方面具有战略共通点和互补性。在具体领域,中国应在加速推进数字领域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同时,进一步拓展中欧在非洲、“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第三方市场合作。此外,中欧可探索在人工智能、跨境数据流动、数字贸易规则等方面的规则对接。总之,中美欧能否保持数字权力的良性竞争,避免激烈对抗,根本上取决于各方能否摒弃霸权至上的执念,坚持数字包容、技术向善的理念。

注释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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