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不慎将笔芯击中同学眼睛,致九级伤残,关于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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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绥县一所小学的12岁寄宿女生小黄玩铅笔时,不慎将笔芯击中同班女生的左眼,造成九级伤残。该事故共造成损失18万余元,谁来担责?
2022年12月,扶绥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小黄及其父母、学校和保险公司承担相应责任,其中保险公司赔偿14万余元。
意外发生:
小学生左眼构成九级伤残
就读于扶绥县一所小学五年级的学生小李和小黄均为寄宿生,2022年1月12日晚自习结束后, 两人和同学在教室打闹。当晚8时36分,小黄在玩铅笔时,不慎将笔芯射出击中小李的左眼,导致其左眼疼痛、视物不清。
之后,小李被分别送至崇左市人民医院、广西医科大学一附院住院治疗,共花去1.63万余元治疗费。
一纸诉状:
学生家长将多方告上法庭
2021年8月,扶绥县教育局为在校生投保校(园)方责任保险(2000版),保险期内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5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校方称,在校生晚自习时间为19时10分至20时25分,晚自习期间每个年级安排2名值班老师进行管理,晚自习结束后,由值班老师将学生催离教室返回宿舍,由宿管员对内宿生进行管理。
事发后,小黄父母已支付小李医疗费、鉴定费等共2.16万元。
2022年9月,小李父母将小黄及小黄父母、学校和人财保险崇左分公司起诉至扶绥县法院,要求共同赔偿医疗费、护理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18.8万余元。
2022年11月24日,法院开庭审理这起身体权纠纷案。
法院判决:
各自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经审理,法院认为,此次事故造成小李损失共18万余元。结合此案实际,法院酌定校方、小黄及其父母分别承担80%、20%赔偿责任。小李虽然在晚自习下课后没有及时离开教室,但对事故发生不具有预见性,不应承担责任。
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在校方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范围内,即保险公司对小李精神损失费不承担赔偿责任,该责任应由校方赔偿小李损失4000元,保险公司应赔偿小李损失14万余元。小黄父母已支付2.16万元,予以折抵。
近日,法院一审判决,小黄及其父母除了支付2.16万元外,还应赔偿小李各项经济损失1.45万余元;学校赔偿4000元;保险公司赔偿14万余元。
记者了解到,目前该判决正式生效。2023年春节前,小李已拿到小黄父母的赔偿款。
值班编辑丨李靖云
值班主任丨唐海波值班总编丨王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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