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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后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的责任承担||儒者如墨

2014-11-14 儒者如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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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后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的责任承担


提要:本案是一起恶意注销公司的控制股东死亡后,原债权人要求其他股东承担债务清偿责任的纠纷。在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清算而被注销的情况下,全体股东作为清算义务人因不履行清算义务而需要对原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个别股东不能以无过错为抗辩理由要求免除对外责任。全体股东对原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的性质是公司法人人格被否认后的清偿责任,其承担范围及方式上应为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案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邳州市天合板材批发中心(以下简称批发中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浦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西公司)

上海瑞腾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腾公司)于1999年设立,注册资金500万元,顾骏玮和浦西公司分别出资245万元、255万元。顾骏玮任瑞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财务负责人。批发中心于2001年7月与瑞腾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一份,批发中心向瑞腾公司供货7,000张建筑模板。后瑞腾公司拖欠货款。


2003年3月,工商机关批准对瑞腾公司的企业法人资格予以注销。申请人和保结人为顾骏玮。浦西公司未参与保结及注销。


批发中心于2004年6月向宝山法院起诉浦西公司、顾骏玮等买卖合同纠纷案,宝山法院于2005年1月20日作出判决:顾骏玮、浦西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对瑞腾公司的财产进行清算,以清算所得财产支付批发中心货款490,2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29,412元及案件受理费10,206元。


顾骏玮于2005年2月4日死亡。批发中心于2005年6月向宝山法院申请执行,宝山法院于2006年2月裁定中止执行。


2009年2月,批发中心以浦西公司怠于履行股东责任、逃避债务为由向青浦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浦西公司赔偿损失529,818元(即前述宝山法院判决中货款、逾期付款违约金及案件受理费之和)及利息。

审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浦西公司作为共同清算义务人,理应与顾骏玮共同对瑞腾公司财产进行清算,然而顾骏玮于宝山法院判决尚未生效即死亡且顾骏玮掌控瑞腾公司账册及经营状况等相关材料,浦西公司未履行清算义务有其客观原因,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是否灭失存有疑义,故难以认定浦西公司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账册、重要文件灭失,无法进行清算,故对批发中心要求浦西公司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

批发中心上诉称:清算义务是股东的法定义务,部分清算义务人死亡不能免除其他义务人的责任。股东之间内部分工不影响其共同对外承担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依据公司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作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如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顾骏玮未经依法清算办理瑞腾公司注销手续,显属滥用权利和股东有限责任,其逃避债务的故意明显,现瑞腾公司的账册、财产下落不明,直接导致上诉人批发中心依法享有的债权无法获得清偿,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顾骏玮应当对上述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同时,被上诉人浦西公司作为瑞腾公司的另一股东,与顾骏玮共同负有法定的公司清算义务。


虽然公司未经清算被注销系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的顾骏玮所为,但是作为瑞腾公司大股东以及清算义务人,浦西公司对顾骏玮的违法行为确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存在过失


依据公司法关于督促清算人切实履行清算义务,充分保护公司外部债权人利益的相关规定,对被上诉人浦西公司以顾骏玮擅自注销公司系其个人过错、浦西公司并不知晓为由而拒绝对外赔偿的意见,不予采纳,被上诉人浦西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遂二审改判浦西公司赔偿邳州市天合板材批发中心损失529,818元及利息。

案号:(2009)沪二中民三(商)终字第4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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