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高院关于执行涉诉当事人及配偶名下共有财产的审判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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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高院关于执行涉诉当事人及配偶名下共有财产的审判视点
文/赫少华·律师
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
阅读提示:
一起借款合同纠纷,债权人提起诉讼和财产保全,并查封了保证人几处房产,保证人认为法院超额查封,法院给出的理由:鉴于几处房产系保证人夫妻共同财产,参照均分原则,保证人约占50%份额,故法院并未超额查封。
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中,查封或冻结涉案当事人配偶名下财产或夫妻共有财产的现象时常发生,但司空见惯的现象背后,各家法院的理由角度并不相同。本文只是部分收录,遗漏之处希望诸位补充。
一、登记在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房产是否可以查封
实务案例: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4)沪二中执复议字第10号民事裁定书,对“登记在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房产是否可以查封”的问题。
法院审查认为,因申请复议人与被执行人系夫妻关系,本案系争房屋系在申请复议人与被执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可以认定系争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被执行人施某对该房屋享有财产份额。故执行法院查封江苏省江阴市高巷路某号房产并无不当。遂裁定:驳回申请,维持原裁定。
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0条“人民法院对可以分割处分的房屋应当在执行标的额的范围内分割查封,不可分割的房屋可以整体查封”。
上海市高院、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房地产执行座谈会纪要》中“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在其他房地产权利登记人名下的房地产中拥有权益,被执行人也无其他房地产可查封的,可以要求该房地产权利登记人协助,并查封该房地产登记人名下的房地产……对不可分割的房地产,应当整体查封”
实践争议: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在涉诉一方(或其配偶)名下的房产不排除依旧是夫妻共有财产,法院径直查封涉诉一方配偶名下财产是否妥当,查封财产中涉诉一方的份额如何考量?操作不当必然涉嫌超额查封、冻结。
二、生效法律文书未就债务性质作出认定的执行中不宜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北京高院)
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公布参阅案例《生效法律文书未就债务性质作出认定的执行中不宜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
复议法院经审查认为,刘某欠柳某出资款的事实发生在刘某与王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裁定。
王某不服复议裁定,向高级法院申请监督。
高级法院经审查认为,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的认定,应通过诉讼程序经审理确认,而不应在执行程序中予以认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1款第(11)项的规定作出裁定:撤销执行法院与复议法院的裁定。
三、在执行过程中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从而裁定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江苏高院)
江苏高院关于执行疑难问题的解答中认为,执行依据载明的债务人为夫妻中的一方,对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务,除非符合法律规定的个人债务的条件,一般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追加人主张不是夫妻共同债务的,由其负担举证责任。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因赌博、吸毒、犯罪等不法行为所负债务,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
与家庭生活有关的担保之债、侵权之债等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与家庭生活无关的担保之债、侵权之债等一般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配偶认为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提出执行异议的,应按照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进行审查,最终通过异议之诉解决债务性质问题。
四、上海高院关于执行中追加涉诉当事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的情况
1、 执行中,申请人申请追加债务人配偶或原配偶为被执行人,且该债务形成于债务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执行部门一般应推定为共同债务并裁定追加;对符合《关于执行夫妻个人债务及共同债务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难以推定为共同债务的,可引导申请人起诉被执行人配偶或原配偶承担连带责任,立案部门一般应予准许。
来源: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审执兼顾原则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高法[2007]135号)
2、股东因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被追加为被执行人。能否再追加其配偶?
执行程序中,股东因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又申请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股东配偶为被执行人的,目前无法律依据。
来源:上海高院关于执行案件裁决审查若干问题的解答[沪高法执[2010]5号]
五、经判断为夫妻个人债务的案件,需要执行被执行人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份额,或者登记在夫妻另一方名下的共同财产,应当如何执行?夫妻另一方提出异议,如何救济?
经判断为夫妻个人债务的案件,应当执行属于被执行人所有或者其个人名下的财产。
被执行人所有或者其名下的财产不足清偿的,可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半份额。如登记在夫妻另一方名下的财产系夫妻共同财产的,也可执行。执行机构可直接对上述共同财产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夫妻另一方对被执行人个人名下的财产主张权利,或者对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是否系共同财产或者财产份额提出异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夫妻另一方就财产份额提出异议,或者对被执行人个人名下的财产主张权利,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不停止执行。
来源: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夫妻一方为债务人案件的相关法律问题解答(2014年1月2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508次会议通过)
六、案外人(配偶)提起执行异议的最新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0号该规定已于2014年12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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